乙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榆林市東海汽車貿(mào)易有限責任公司榆林運輸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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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榆中民三終字第0069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16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x,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周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榆林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榆林運輸分公司。
負責人李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
二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張xx,陜西xx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榆林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榆林運輸分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綏德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綏民初字第0029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陜KAxxxx/陜KXXXX掛車的登記車主為原告東海汽貿(mào)運輸公司,原告劉X為實際運營人。2014年4月24日原告劉X就陜KAxxxx/陜KXXXX掛車在被告綏德縣人保財產(chǎn)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合同約定:東海汽貿(mào)運輸公司為被保險人,保險期限一年,其中機動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為235000元、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為500000萬元,并不計免賠率。2014年11月1日17時40分許,劉東駕駛陜KAxxxx/陜KXXXX掛號半掛車由南向北行駛至包茂高速公路724KM+550M處時,超速行駛,致使車輛先撞于中央鋼板隔離帶護欄,又向前行駛撞于彭xx駕駛的贛Fxxxxx/贛Fxxxx掛號半掛車尾部左側(cè),造成車輛、路產(chǎn)受損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經(jīng)銅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隊高速公路大隊作出事故認定:劉東負事故全部責任。
2014年11月25日綏德縣價格認證中心作出綏價認字(2014)13號價格認證結(jié)論書,認定陜KAxxxx重型牽引車車輛損失為:118665元(已減去預(yù)留殘值2000元)。贛Fxxxx掛車車輛損失經(jīng)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蘇州市分公司定損為81850元,原告劉X與彭xx達成賠償協(xié)議,由原告劉X賠償彭xx贛Fxxxx掛車車輛損失81850元,并已兌現(xiàn)。原告支付陜西省高速路政一支隊銅川中隊路產(chǎn)損失51160元。原告劉X支付了事故地至陜西省黃陵縣吊車費3500、施救費2500元,黃陵縣至綏德縣施救費5500元,鑒定費2800元。
原審法院認為:2014年3月17日,原告劉X就陜KAxxxx/陜KXXXX掛號半掛車在被告處購買了交強險、商業(yè)險后,原、被告間即形成保險合同關(guān)系,反映了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相關(guān)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該保險合同有效。原告的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致保險車輛損失,被告有義務(wù)在車輛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關(guān)于被保險車輛損失問題,原告投保的車輛損失保險限額為235000元,該車輛經(jīng)綏德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損失為118665元,原告支付的吊車費3500元、事故地至陜西省黃陵縣施救費2500元、鑒定費2800元屬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共計127465元,并未超出保險限額,被告應(yīng)予以賠償。對于第三者損失問題,本次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告保險車輛的駕駛員負全部責任,原告劉X賠償了贛Fxxxx掛車車損81850元,賠償了路產(chǎn)損失51160元,共計133010元,被告應(yīng)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予以賠償。上述兩項被告應(yīng)該支付原告保險金260475元。故原告的該訴訟請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支付的黃陵縣至綏德縣施救費5500元屬不必要支出,原告的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予以駁回。被告辯稱的該抗辯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納。被告認為保險車輛車損鑒定過高,沒有提供相關(guān)證據(jù)證明不予采納;被告認為兩輛事故車車損應(yīng)扣減10%的殘值不能成立,因為被保險車輛鑒定車輛損失118665元中已減去了預(yù)留殘值2000元,贛Fxxxx掛車車損81850元屬保險公司的定損;被告認為鑒定費和訴訟費是原告的間接損失,被告不予承擔的理由也不能成立,鑒定費是原告為了查清車輛損失的必要支出;被告不承擔訴訟費沒有法律依據(jù)。原告劉X不是本案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不享有保險金請求權(quán),其訴訟請求應(yīng)予以駁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甲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賠償原告榆林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榆林運輸分公司保險金260475元。二、駁回原告榆林市xxxx有限責任公司榆林運輸分公司其他訴訟請求。三、駁回原告劉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80元,由被告負擔。
上訴人上訴稱,對于一審判決項下上訴人依法不予承擔的部分有:被上訴人車輛應(yīng)按照換件部分10%扣減殘值11866.50元;第三者車輛損失依據(jù)上訴人定損還應(yīng)扣減殘值1850元;車輛鑒定費2800元以及案件受理費1480元,依據(jù)保險合同系間接損失不再保險理賠責任范圍內(nèi)不予承擔。故上訴請求:1、依法改判一審判決項下上訴人不應(yīng)承擔的原告車輛應(yīng)扣減殘值11866.50元、第三者車輛定損殘值1850元、鑒定費2800元以及案件受理費1480元,共計17996.50元。
被上訴人答辯:1、陜KAxxxx主、陜KXXXX掛的殘值在原審法院中已經(jīng)扣除。2、贛Fxxxx掛的殘值上訴人定損時其已拿走。3、鑒定費和案件受理費系處理本次事故支出的合理費用由上訴人承擔。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上訴人對一審判決其承擔賠償責任無異議,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車輛賠償數(shù)額中是否應(yīng)扣除10%的殘值11866.50元;對第三者車輛賠償數(shù)額中是否應(yīng)扣除5%的殘值1850元。以及鑒定費、訴訟費的承擔問題。
關(guān)于扣除殘值問題。被上訴人的陜KAxxxx主、陜KXXXX掛車輛損失價格修理費用,由綏德縣價格認證中心綏價認字(2014)13號價格認證結(jié)論書得出的結(jié)論為該車的損失118665元,其計算過程:認證價格=配件費+維修費-預(yù)留殘值=115866+4800-2000=118665元,明顯已扣除了殘值2000元。第三者車輛贛Fxxxx掛車損失81850元,是由上訴人“機動車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認定的,并明確該確認書由保險合同當事人協(xié)議為本次事故損失范圍的依據(jù),故不應(yīng)再扣減殘值。
關(guān)于鑒定費、受理費的承擔問題。被上訴人為查明和確定被上訴人陜KAxxxx主、陜KXXXX掛車的損失程度,支出鑒定費28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币虼?,上訴人依法應(yīng)當承擔該筆費用。本案受理費,根據(jù)國務(wù)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上訴人是敗訴方依法應(yīng)當承擔案件受理費。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判決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yīng)當維持。上訴人所持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依法不予支持,其上訴請求應(yīng)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4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薛海鷗
審 判 員 喬幼濤
代理審判員 閆徐平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馬 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