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陳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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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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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邵中民二終字第356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邵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邵陽市大祥區(qū)-211號。
負責人李小仕,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陶中秀,男,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XX,男。
委托代理人劉玉魁,隆回縣灘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XX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一初字第109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2月2日進行了開庭審理,雙方當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2年5月21日,陳XX在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湘EXXX52號轎車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限自2012年6月1日起至2013年5月31日止,責任限額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2012年12月23日17時許,陳XX駕駛湘EXXX52小型轎車由隆回縣灘頭鎮(zhèn)前往隆回縣城,途經(jīng)隆回縣桃洪鎮(zhèn)南松中學校門口路段時,與對向由羅征松駕駛的湘EXXX03正三輪載貨摩托車相撞,造成羅征松、范移發(fā)、范國正受傷,兩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隆回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調查認定:陳XX駕駛機動車未實行右側通行、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負該事故的主要責任;羅征松駕駛正三輪摩托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且未保持安全車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負該事故的次要責任;范國正、范移發(fā)不負該事故責任。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受傷者羅征松、范移發(fā)、范國正均被送到隆回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羅征松住院治療31天,被診斷為左脛骨上段開放粉碎性骨折,左髖關節(jié)脫位并髖臼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裂傷;范國正住院治療20天,被診斷為右小腿皮膚撕脫傷,頭皮皮膚撕脫傷;范移發(fā)住院治療46天,被診斷為右脛骨開放性骨折,全身多處軟組織挫裂傷。三受傷者住院期間所花費的醫(yī)藥費8萬多元都是陳XX支付的。隆回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處理本案交通事故過程中,委托邵陽市公平司法鑒定所對范移發(fā)的傷殘程序進行了鑒定。2014年3月11日,該所出具了“被鑒定人范移發(fā)有右脛腓骨粉碎性骨折存在,其損失程序評定為拾級殘,建議傷休一個月左右,醫(yī)藥費預計9000元(包括后期取內固定術費用),自2011年3月12日起計算”的鑒定意見。2015年2月13日,在隆回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解工作室的調解下,陳XX與范移發(fā)、范國正、羅征松達成了調解協(xié)議,由陳XX一次性賠償范移發(fā)后續(xù)治療費、法醫(yī)鑒定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合計19000元;賠償范國正后續(xù)治療費、護理費合計4000元;賠償羅征松后續(xù)治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護理費合計13000元。陳XX按調解協(xié)議兌現(xiàn)了賠償款。陳XX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以陳XX在事故發(fā)生后沒有及時向其報案為由,拒不賠償。另查明,羅征松現(xiàn)年56歲,范國正現(xiàn)年64歲,范移發(fā)現(xiàn)年72歲,三者均系隆回縣桃洪鎮(zhèn)荊枝村村民。
原審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雙方當事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陳XX投保的車輛在保險期間內因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人身受到損失,故在其向第三者賠付后,陳XX有權依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約定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付,因陳XX對事故負主要責任,故某保險公司應在責任限額內進行賠付。傷殘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殘疾賠償金、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被保險人依照法院判決或者調解承擔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負責賠償醫(yī)藥費、診療費、住院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本次事故發(fā)生時,陳XX雖未及時通知某保險公司,但隆回縣交警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圖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能夠查明本次事故的性質和原因,故某保險公司以陳XX未及時通知為由拒不理賠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陳XX應賠償給三受傷者的醫(yī)藥費和住院伙食補助費已超過10000元,故其主張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賠償10000元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因傷者范國正、范移發(fā)均年滿60周歲,陳XX又未能舉證證明其工作情況和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故不應計算誤工費。關于羅征松誤工費的計算,參照2013年度湖南省農、林、牧、漁業(yè)年平均收入23441元/年計算31天,確定為1990.88元;三受傷者的護理人員誤工費可參照當?shù)刈o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羅征松為1990.88元,范國正為1284.44元,范移發(fā)為2954.21元;傷者范移發(fā)的殘疾賠償金,其因系農村戶口,且年滿72周歲,因構成十級傷殘,因此參照2014年湖南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10060元/年計算8年,確定為8048元。陳XX主張殘疾賠償金、誤工費、護理費共計18250元已超出計算數(shù)額,對超出部分不予支持。陳XX主張的財產(chǎn)損失2000元,因未能提供有效的票據(jù),不予支持。據(jù)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一條、第六十五條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陳XX保險賠償金26268.41元;(二)駁回陳XX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受理費556元,由陳XX負擔73元,某保險公司負擔483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陳XX未及時通知保險公司,未履行法定的通知義務,導致上訴人無法確定事故真實性,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事故發(fā)生在2012年12月23日,且受害第三者早已傷勢痊愈出院,故被上訴人提起訴訟已經(jīng)超過訴訟時效;3、根據(jù)被上訴人與傷者自行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對第三者的損失應當以調解協(xié)議作為定損依據(jù),原判另行計算損失不當。請求撤銷原判,駁回陳XX的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陳XX答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交證據(jù),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1、被上訴人陳XX在發(fā)生交通事故后是否按照約定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是否履行通知義務能否導致保險公司免責;2、本案是否超過訴訟時效;3、對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第三人受傷的損失應
如何確定。關于第一個焦點問題,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均應當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向保險機構投保的保險,對投保人向保險人申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賠償?shù)陌讣斶m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進行處理,本案中陳XX為自己的湘EXXX52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因其駕駛該車輛發(fā)生的交通事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進行賠償,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guī)定“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保險公司依法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險公司不予賠償?!惫赎怷X是否在交通事故后及時向某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不是某保險公司可以免責的理由,對某保險公司上訴提出因陳XX未能及時履行通知義務故不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本院不予支持。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陳XX與第三人于2015年2月13日在隆回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解工作室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向第三人支付了賠償款,其向某保險公司要求賠償?shù)脑V訟時效應自2015年2月13日開始計算,故陳XX于2015年6月25日向原審法院提起訴訟未超過訴訟時效,并且某保險公司在原審審理過程中并未就訴訟時效提出抗辯,其在二審期間提出本案超過訴訟時效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陳XX與第三人在隆回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解工作室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并經(jīng)隆回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調解工作室計算確認了第三人的各項損失,原審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第三人的各項損失進行重新計算,雖然計算標準不一致導致各項損失的金額存在差距,但總體金額既未超過法律規(guī)定又未超出陳XX實際支付的數(shù)額,故原判所確定的某保險公司應當賠償?shù)慕痤~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上訴提出應當糾正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訴訟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彭莎娜
審 判 員 湯松柏
代理審判員 陳莉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日
代理書記員 雷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