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趙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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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長中民二終字第05143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1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長沙縣。
負責人趙凌,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馮立坡,湖南華夏方圓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
委托代理人張淼,系長沙市民權(quán)法律服務(wù)所法律服務(wù)工作者。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趙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南省長沙縣人民法院(2014)長縣民初字第045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一)雙方當事人無爭議的事實
1、2014年10月7日21時30分左右,趙X駕駛其所有的湘A×××××車行駛至村級公路時,與水泥墩碰撞,造成湘A×××××車車輛受損,交警隊認定趙X負事故全部責任。事后該車被拖至4S店。
2、湘A×××××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398000元,并投保了指定專修廠特約險和不計免賠率(車輛損失險),事發(fā)在前述保險的保險期間內(nèi)。
3、事發(fā)后,某保險公司未對該車定損,致該車在4S店無法修理。后趙X申請交警隊委托對湘A×××××車進行價格鑒定,車損為381668元(材料費363668元、工時費18000元),由于該車損失較大,故推定全損,趙X支付鑒定費8465元。案件訴訟過程中,某保險公司提出對該車車損進行重新鑒定。雙方在原審法院主持下共同選擇長沙德廣機動車評估有限公司進行重新鑒定。2015年4月21日,該公司出具了該車的維修價格評估報告書載明:該車損失價值為365225元(材料費347225元、工時費18000元)。
4、湘A×××××車購置價為438000元。
二、雙方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在于:1、趙X損失的認定。(1)趙X的湘A×××××車損失費365225元(材料費347225元,工時費18000元);(2)鑒定費8465元;(3)施救費800元;(4)定損拆解費(工時費等9項費用)35800元,以上損失共計410290元。另趙X訴請某保險公司賠償其在處理本次事故及糾紛中發(fā)生的交通費2000元,但未提供票據(jù)等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且某保險公司不予認可,原審法院不予認定。
2、某保險公司是否向趙X就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趙X認為某保險公司未向其提供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條款,未就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條款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某保險公司認為趙X簽收了投保單即表示某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和明確提示義務(wù)。原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在與趙X簽訂保險合同過程中,明顯處于優(yōu)勢地位,應(yīng)保留投保單等資料,亦應(yīng)履行合同的告知義務(wù),應(yīng)就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條款向趙X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承擔舉證責任,雙方均未提交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未提交趙X簽收了投保單的證據(jù),無充分的證據(jù)證明其就車輛損失險的保險條款向趙X進行提示和明確說明?,F(xiàn)趙X以某保險公司拒不賠償趙X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為由,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1.某保險公司賠償趙X被保險車輛損失398000元、定損拆解費(工時費等9項費用)35800元、車損鑒定費8465元、交通費與施救費3000元,共計445265元。2.某保險公司承擔案件訴訟費。
原審法院認為,趙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均是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chǔ)上,經(jīng)協(xié)商達成的協(xié)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也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真實合法有效,雙方應(yīng)依誠實信用原則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wù)。
該車車損為全部損失還是部分損失的問題。趙X認為該車車損為部分損失,某保險公司引用2013年3月19日的平安車損險條款:“……根據(jù)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保險人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一)全部損失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認為重新鑒定的車損大于該車的實際價值,應(yīng)推定為全損。本院認為,《平安車損險條款》約定:“……根據(jù)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保險人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二)部分損失……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發(fā)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比例計算賠償。即:賠款=實際修復(fù)費用×(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重新鑒定意見并未載明“推定為全損”,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該車的實際價值與車損進行比較,故其辯解“推定為全損”缺乏事實依據(jù),原審法院不予采納,故該車車損認定為部分損失較為合理。
某保險公司關(guān)于其賠償湘A×××××車的實際價值,而并非賠償該車損失即維修費用的抗辯,因雙方均未提供該車事發(fā)前實際價值的證據(jù),且某保險公司的該抗辯有違公平和誠信原則,趙X不予認可,原審法院對該抗辯不予支持。
趙X所有的湘A×××××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指定專修廠特約險和不計免賠率(車輛損失險),保險單載明:該車的車輛損失險賠償限額為398000元,故某保險公司應(yīng)根據(jù)《平安車損險條款》“部分損失”的約定,賠償趙X損失即賠款=實際修復(fù)費用×(保險金額/新車購置價)×事故責任比例×(1-事故責任免賠率)×(1-絕對免賠率)-絕對免賠額,即331871元【365225元×(398000/438000)×100%×(1-0)×(1-0)-0】。
另《平安車損險條款》約定:“……(三)施救費用在保險車輛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對鑒定費等費用的賠償無明確約定,且2014年10月7日事發(fā)后至趙X于同年12月訴至原審法院,某保險公司長時間不履行合同義務(wù),構(gòu)成違約,應(yīng)承擔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應(yīng)賠償趙X另外的合理損失45065元(鑒定費8465元、施救費800元、定損拆解費35800元),故某保險公司賠償趙X損失共計376936元(331871元+45065元)。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限某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賠償趙X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376936元;駁回趙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7979元,減半收取3990元,由趙X負擔79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320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法院未遵守《保險法》規(guī)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的法律規(guī)定,并且沒有支持某保險公司要求重新鑒定的合理請求。2、被上訴人趙X所駕駛的湘A×××××凱迪拉克車購置于2005年,購置價為438000元,事故發(fā)生距新車購置已逾十年,根據(jù)自然折損,車輛在事故發(fā)生瞬間,實際價值較新車已大打折扣。并且派出工作人員對出險車輛初步勘查所得的財產(chǎn)損失是依據(jù)車輛當時的實際價值而來,一審法院以鑒定機構(gòu)出具的維修價格評估報告書判定上訴人應(yīng)予賠償?shù)臄?shù)額,是對法律的誤讀和錯誤適用。3.依據(jù)上訴人提交的新證據(jù)以及被上訴人一審中提交的價格鑒定意見書,該車推定為全損。即使按常理推斷,使用十年之久的車輛,其維修價值接近新車購置價,理應(yīng)推定為全損。一審法院僅以重新鑒定意見沒有推定為全損,屬于事實認定錯誤。綜上,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并查明相關(guān)事實,依法改判;案件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趙X稱: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案件審理符合法律程序。上訴人提起的上訴缺乏事實和法律證據(jù)。
二審期間,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新證據(jù)價格評估報告書,擬證明車輛的實際價值。
被上訴人趙X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稱:被上訴人對價格評估報告書的真實性無異議,對其合法性和關(guān)聯(lián)性有異議。該評估報告書系平安公司單方委托,上訴人在一審法院庭審過程中并沒有提出對標的物價格進行鑒定。被上訴人認為該證據(jù)不屬于新證據(jù)的范圍請求法院不予認可。
被上訴人趙X未向本院提供新證據(jù)。
本院認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的評估報告書系平安公司單方委托,且被上訴人趙X不予認可其合法性和關(guān)聯(lián)性,故本院不予認定。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另查明:《平安車損險條款》第八條約定: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可以按以下方式確定:(一)按投保時與保險車輛同種車型的新車購置價;(二)按投保時與保險車輛同種車輛的新車購置價扣減折舊部分;(三)投保人與保險人協(xié)商確定。但保險金額不得超過投保時同類車輛新車購置價,超過部分無效。
第十九條約定:根據(jù)保險車輛的損失情況,保險人按以下規(guī)定賠償:(一)全部損失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高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計算賠償……保險車輛發(fā)生全部損失后,如果保險金額等于或低于出險當時的實際價值,按保險金額計算賠償……(二)部分損失1、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按投保時按新車購置價確定的,無論保險金額是否低于出險當時的新車購置價,發(fā)生部分損失按照實際修復(fù)費用賠償……2.保險車輛的保險金額低于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發(fā)生部分損失按照保險金額與投保時的新車購置價比例計算賠償……
第二十二條約定:下列情況下,保險人支付賠款后,本合同自動終止,保險人不退還車輛損失險及其附加險的保險費:(一)保險車輛在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下發(fā)生全部損失;(二)保險人按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承擔的一次賠款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大于或等于保險金額的。
再查明:實踐中,某保險公司一般要求投保人按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保險金額。
本院認為:趙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nèi)容也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審判決未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的保險金額不得超過保險價值的法律規(guī)定,適用法律錯誤。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規(guī)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quán)利、履行義務(wù)應(yīng)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在保險法中,比其他民事法律要求更高,被稱為最大誠信原則或最大善意原則。保險人應(yīng)如實、全面地向被保險人介紹確定保險金額的三種方式以及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并依據(jù)誠實信用原則和公平原則確定保險費。本案中,某保險公司在明知趙X的車輛的實際價值遠低于賠償限額的情形下,仍然約定超出車輛實際價值較多的高額保險金額,并計收保險費。而且,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足夠證據(jù)證明其就保險金額、保險價值的確定方式對趙X進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情形下,即免除其對超過車輛實際價值部分的賠償責任。此外,某保險公司上訴主張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第三款,卻不明確表示退還相應(yīng)的保險費。某保險公司的上述行為系某保險公司利用提供格式條款的優(yōu)勢,擴大其收取保險費的權(quán)利,縮小其賠付保險金義務(wù)的不正當行為,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故對于某保險公司上訴稱應(yīng)按照車輛實際價值進行賠償?shù)闹鲝?,本院不予支持?br>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依法應(yīng)予維持。據(jù)此,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受理費7979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曹志宇
審 判 員 何豪杰
代理審判員 鄧 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鐘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