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瓊72民初101號原告某保險公司與被告吳川市廣航船務有限公司保險代位求償糾紛案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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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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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瓊72民初101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一審 民事 ??诤J路ㄔ? 2017-06-16
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海南省??谑?6層。
負責人:何X。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海南天皓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喻XX,海南天皓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吳川市廣航船務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吳川市。
法定代表人:林X甲,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乙,吳川市梅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與被告吳川市廣航船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廣航船務”)保險代位求償糾紛一案,本院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并于2017年6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被告廣航船務的委托訴訟代理人林X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已經支付的保險賠償金損失人民幣13965.35元;2.判決被告賠償原告已經支付的公估費3186元;3.判決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5月19日,海南華盛新人造板公司(被保險人)委托被告將100件中纖板從海南馬村運至東莞嘉榮碼頭,承運船舶為“梅航838”,運單編號為0006608。5月24日,船舶抵港卸貨時發(fā)現涉案貨物被雨水淋濕、起泡、發(fā)霉,給被保險人造成了重大的經濟損失。原告作為本單貨物的保險人,已依約就被保險貨物的損失進行了理賠,并向被保險人支付賠償金13965.35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原告在保險賠償金的范圍內取得了保險代位求償權。被告作為承運人未盡安全運輸義務,致使原告承保的保險標的物受損?,F依法向被告進行追償,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廣航船務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梅航838”輪屬適航船舶且已盡到謹慎航行的義務。本案發(fā)生貨損的原因系貨物運輸過程中突遇暴風雨,且暴風雨的威力超出預期,事故發(fā)生時船上人員已經采取了盡可能的補救措施,屬于不可抗力,廣航船務依法不應對貨損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認為,廣航船務承認某保險公司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且對某保險公司所提交的證據的“三性”亦無異議,故對某保險公司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關于廣航船務依法是否應對涉案貨損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除承運人能夠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外,承運人應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涉案“梅航838”輪在5月20日啟航前,已經收到氣象臺關于20日午后有雷雨大風天氣、附近船舶注意航行安全的通知,船方便應根據承載的貨物,以及雷雨大風天氣具有致害性的特點,采取必要合理的預防措施。正是由于其對雷雨大風天氣的危害性估計不足,從而導致船上貨物在運輸途中受損,這并非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廣航船務主張涉案貨損系不可抗力的抗辯理由不成立。因此,其作為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造成的貨物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鑒于涉案船舶為適航船舶,且事故發(fā)生時船上人員及時并盡可能地采取補救措施等事實,本院認為可適當減輕廣航船務的賠償責任。綜合各方面情況,酌定廣航船務對涉案貨損承擔70%的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已依約向被保險人進行了保險賠付,依照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已取得了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某保險公司起訴的保險賠償金為13965.35元,該數額系公估公司認定的最終理算金額,廣航船務對此亦無異議,應予認定。因此,廣航船務應向某保險公司要求支付賠償金9775.75元(13965.35元X70%=9775.7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對于某保險公司要求廣航船務給付公估費3186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百九十條、第三百一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吳川市廣航船務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支付賠償金9775.75元;
二、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關于給付3186元公估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28.78元,減半收取計114.39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49.39元,由被告吳川市廣航船務有限公司負擔6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
案件唯一碼
審判員白文英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陳美玲
書記員陳藝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