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榆林市雄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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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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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陜08民終3397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7-10-2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10800727342XXXX。
負責人:薛XX,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馮XX,男,漢族,住陜西省榆林市橫山區(qū),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榆林市雄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61610800305470XXXX。
法定代表人:樊XX,系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陜西富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榆林市雄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2017)陜0802民初654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馮XX,被上訴人榆林市雄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魏XX、王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依法撤銷原判,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依法判決被上訴人承擔一、二審訴訟費用。事實和理由:1一審法院認定人民保險未就本案的免責事由對雄飛公司履行提示義務,是錯誤的。被上訴人駕駛員準駕不符,違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訴人在與被上訴人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合同條款中將“準駕不符”這一免責事由黑體加粗,并于機動車保險單重要提示一欄亦特別提醒,上訴人已經(jīng)盡到了提示義務,該免責條款生效;2、維修配件發(fā)票系代開發(fā)票不應采信;3、鑒定費不應由人民保險公司承擔;4、一審法院關(guān)于車損鑒定意見書的針具采納錯誤,應當采信人民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5、上訴人應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應為其總損失金額扣減次責方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2000元后的70%。
榆林市雄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一審當中上訴人提交的保險條款是格式條款,不能證明投保人收到相關(guān)的文書,依據(jù)保險法司法解釋2,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發(fā)生法律效應,一審中被上訴人提交的鑒定書上訴人沒有提交重新鑒定申請,法官當時也告知其這項權(quán)利,鑒定費施救費屬于保險事故所指出的必要費用,應當在保險范圍內(nèi)承保,保險人應當足額賠付投保人的損失,至于按比例賠付問題,對方可以依據(jù)保險法第60條向事故方追償。
榆林市雄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向一審法院訴訟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所承保的車損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原告吊車費16000元、拖車費6000元、轉(zhuǎn)送貨物費4000元,鑒定費6000元、配件維修費及工時費302360元,共計33436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9月27日,原告榆林市雄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在被告人保財險榆林分公司給陜KXXX16(陜KXXXN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險和商業(yè)險,其中交強險中財產(chǎn)損失險限額2000元。主/掛車機動車損失險42.05萬元,第三者責任險155萬元,且均為不計免賠。保險期間從2016年9月27日0時起至2017年9月26日24時止。2016年11月6日3時40分許,郭寶龍駕駛原告所有的陜KXXX16(陜KXXXN掛)重型半掛牽引車搭載李新軍,沿253省道清遠往英德方向行駛,當行駛至253省道英德市大站鎮(zhèn)大雄業(yè)花場路口段(253省道95KM+300M)時,與姚永山停放的桂KXXX89號重型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郭寶龍、李新軍受傷、雙方車輛以及車上載有的貨物損壞的交通事故。2016年11月30日,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英公交認字[2016]第0108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郭寶龍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姚永山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行,李新軍不承擔此次事故的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委托陜西榆林百信司法鑒定所對陜KXXX16(陜KXXXN掛)重型半掛牽引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進行評估,鑒定意見為:陜KXXX16(陜KXXXN掛)事故損失總額為人民幣301790元,為此,原告支吊車費16000元、拖車費6000元、轉(zhuǎn)送貨物費4000元,鑒定費6000元。一審法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保險合同體現(xiàn)了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主體形式合法,合同內(nèi)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依法確認為有效合同。原告依約向被告履行了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原告投保的車輛陜KXXX16(陜KXXXN掛)發(fā)生了交通事故,事故造成雙方車輛、人員及車輛所載貨物損壞的事實。被告不履行該義務已構(gòu)成違約,應承擔繼續(xù)賠償?shù)倪`約責任。被告辯稱本次事故責任認定書明確為駕駛員準駕不符,根據(jù)保險條款規(guī)定,其公司免責。根據(jù)交警部門認定,事故發(fā)生時,駕駛員郭寶龍駕駛與其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屬于未按照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其行為違反了《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駕駛?cè)藨敯凑振{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之規(guī)定。最高院保險法司法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對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禁止性規(guī)定,保險人盡到提示義務,相關(guān)免責條款即生效。本案中,商業(yè)險部分,原告提供的保單,被告提供的保險條款,并不能證明已向投保人盡到免責告知及提示義務。雖然保險條款中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字體加大、加黑,但其并不能提供有效證據(jù)證明投保人已收到相關(guān)文書的簽字或蓋章,故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不發(fā)生法律效力,被告以肇事車輛駕駛員準駕車型不符為由主張免于承擔商業(yè)險保險賠償責任,于法無據(jù),應在保險責任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訴請被告賠償車輛損失302360元,經(jīng)審查,原告受損車輛經(jīng)合法的具有鑒定資質(zhì)的評估公司確認損失為301790元,應為原告的實際損失,且在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內(nèi),被告應當賠償,但應首先扣除有責任方交強險財產(chǎn)賠償限額2000元,剩余299790元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范圍內(nèi),被告應當足額予以賠付;原告請求的鑒定費6000元,因該鑒定費是原告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法應由被告承擔,故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請求賠付吊車費16000元、拖車費6000元、轉(zhuǎn)運貨物費4000元,關(guān)于吊車費16000元、拖車費6000元施救費,經(jīng)審查事故發(fā)生后,原告車輛受損,不能行駛,為將保險車輛拖離事故現(xiàn)場所支出的費用,是為了避免損失擴大必然支付的合理費用,依法予以支持;關(guān)于轉(zhuǎn)運貨物費4000元施救費,因原告在被告處投保有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乘客)、自燃損失險和不計免賠,但未投保車上貨物責任險,而車上貨物責任險屬于機動車保險附加險,貨物施救費應包含在車上貨物險范圍內(nèi),在原告未投保該險種情況下,不予理賠,故駁回原告訴請。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榆林市雄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機動車損失299790元、鑒定費6000元、施救費22000元,以上共計人民幣32779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150元,由原告榆林市雄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5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3000元。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jù)。本院二審查明事實與一審查明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1、認定準駕車型和所駕車型不符是否應認定為無證駕駛;2、上訴人是否已經(jīng)履行了提示義務以及是否應當承擔理賠責任的問題。
關(guān)于認定準駕車型和所駕車型不符是否應認定為無證駕駛的問題。本案中,英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載明:“郭寶龍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駕駛?cè)藨敯凑振{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駕駛機動車”,根據(jù)我國公安部《機動車駕駛證申領(lǐng)和使用固定》,被上訴人公司駕駛員郭寶龍持有B2駕照駕駛重型半掛牽引車(應持有A類駕照)的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情形。我國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2005年12月5日對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辦相關(guān)問題的請示,作出了國法秘函【2005】436號《關(guān)于對及其實施條例有關(guān)法律條文的理解適用問題的函》中,明確答復“駕駛與駕駛證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在性質(zhì)上應當屬于無證駕駛”,即本案被上訴人公司駕駛?cè)斯鶎汖埑钟蠦2駕照駕駛了本應持有A2駕照才可以駕駛的重型半掛牽引車,該行為應認定為無證駕駛。
關(guān)于上訴人是否已經(jīng)履行了提示義務以及是否應當承擔理賠責任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對于法律、行政法規(guī)中禁止性規(guī)定,保險人盡到提示義務,相關(guān)免責條款即生效,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提供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在商業(yè)保險單中特別提示中明確載明:“請詳細閱讀保險種對應的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而且在上訴人提供的保險條款中,已對免責條款字體加粗、加黑,應視為上訴人已經(jīng)履行了相應的提示義務,同時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quán)向致害人追償:駕駛?cè)宋慈〉民{駛資格或醉酒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財產(chǎn)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另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規(guī)定“駕駛?cè)宋慈〉民{駛資格和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即使賠償?shù)?,亦有?quán)向侵權(quán)人予以追償”,無證駕駛保險公司的賠償范圍僅限于交強險范圍內(nèi)的人身損失,而非財產(chǎn)損失,保險公司即使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墊付了人身損害賠償費用,亦有權(quán)向侵害人追償,而本案中,被上訴人向法院請求保險公司賠償商業(yè)險范圍內(nèi)的財產(chǎn)損失,而上訴人已經(jīng)履行了提示義務,且被上訴人亦未對相應人身損害損失部分提出請求,故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若干問題解釋(二)》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陜西省榆林市榆陽區(qū)人民法院(2017)陜0802民初6547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被上訴人榆林市雄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的訴訟請求。
二審案件受理費6210元,由被上訴人榆林市雄飛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審 判 長 李 軍
審 判 員 賀金麗
代理審判員 郭 瑤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馮曉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