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新星衛(wèi)浴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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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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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嘉商終字第51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2
上訴人(原審第三人):平湖市路易斯櫥柜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平湖新星衛(wèi)浴有限公司內四樓)。
法定代表人:陸XX,執(zhí)行董事。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平湖新星衛(wèi)浴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
法定代表人:戈XX,執(zhí)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X,浙江子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平湖市。
負責人:蔣XX,總經理。
上訴人平湖市路易斯櫥柜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路易斯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平湖新星衛(wèi)浴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星公司)、保險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2014)嘉平商初字第130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路易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陸XX、新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戈XX及其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了訴訟,某保險公司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認定:2010年3月,新星公司與路易斯公司簽訂《廠房使用合同》一份,由新星公司將其所有的位于平湖市新埭鎮(zhèn)潔興路251號2幢的第四層廠房租賃給路易斯公司使用,租賃面積3456平方米,租賃期限4年,雙方并約定租賃期間統(tǒng)一購買租賃物及相關設施的保險,新星公司承擔租賃物(廠房及其基礎設施)保險費用。合同簽訂后,路易斯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財產綜合險,某保險公司于2012年7月4日出具《財產綜合險保險單》(保單號:AHXXX5502912Q000125J)一份,承保標的項目為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存貨)和代保管財產(新星公司之房屋),其中房屋保險金額為1680000元。2012年11月16日,租賃同一幢第一至三層廠房的平湖天誠箱包有限公司發(fā)生火災,造成第四層的路易斯公司廠房過火。2012年12月14日,平湖市公安消防大隊作出火災事故認定書,認定起火部位為生產車間一層東側,起火原因為烤箱在工作過程中溫控設備發(fā)生故障造成高溫引起火災。2013年4月20日,路易斯公司向新星公司出具《授權委托書》一份,委托書載明:路易斯公司將保險事故引起的有關房產保險理賠事宜全權委托廠房所有權人新星公司辦理,委托權限包括新星公司有權領取保險合同約定的房屋建筑物項下的全部理賠款、代為簽收相關保險理賠的文書等。2013年4月25日,路易斯公司又與新星公司簽訂《協(xié)議書》一份,約定:保費由新星公司實際支付,廠房的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由路易斯公司出面并訂立保險合同,鑒于這一實際情況,雙方同意有關該房屋的保險理賠款由保險公司直接支付給新星公司;保險合同項下第一受益人是新星公司;如保險賠款不足以彌補新星公司的實際損失,由新星公司向有關責任方追索。2013年5月1日,路易斯公司又向某保險公司出具《公函》一份,告知某保險公司其不同意由新星公司代為辦理理賠事宜。2014年5月23日,某保險公司出具了《平湖市路易斯櫥柜有限公司火災賠案房屋建筑物賠付說明》一份,載明某保險公司在本次火災事故中對損毀的租賃廠房核損應賠付人民幣1385826.07元;賠付采用以下四項原則:一、被保險人在獲得房屋損失賠款前,必須對租賃廠房的損失作出賠償或者對租賃廠房進行復原(被保險人未履行)。二、被保險人可以把租賃廠房的保險權益轉讓給房主,由保險公司把租賃廠房的賠款直接支付房主(本案有權益轉讓手續(xù))。三、被保險人及房主共同權益轉讓給第三方(如建筑商)。四、雙方提請仲裁或司法裁定后,按仲裁書或司法裁定書執(zhí)行。
另查明,2013年4月24日,原審法院在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人朱玉根與被執(zhí)行人路易斯公司買賣合同糾紛案中,凍結了路易斯公司向某保險公司投保的尚未理賠綜合財產險第三項代保管財產(房屋)的全部理賠款。2013年12月4日,新星公司提出執(zhí)行異議,原審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月23日裁定駁回新星公司的異議。2014年2月18日,新星公司向原審法院提起執(zhí)行異議之訴[(2014)嘉平執(zhí)異字第1號],原審法院于2014年7月5日判決駁回新星公司的異議。新星公司不服該判決,向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嘉興中院)提出上訴,嘉興中院經開庭審理,認為本案涉訟房屋的理賠款應支付給新星公司,而不能歸路易斯公司所有,并于2014年9月1日作出(2014)浙嘉執(zhí)異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撤銷了原審法院(2014)嘉平執(zhí)異字第1號民事判決,并判決停止對凍結在原審法院執(zhí)行庭賬戶中的新星公司房屋保險理賠款1385826.07元的執(zhí)行程序。但某保險公司至今未將該房屋理賠款1385826.07元支付給新星公司,故新星公司訴至原審法院。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當事人雙方對本案涉訟房屋保險理賠款1385826.07元的金額無異議,本案爭議焦點為上述理賠款應當支付給新星公司,還是支付給路易斯公司。原審法院認為,在執(zhí)行異議之訴中,嘉興中院對本案訟爭房屋理賠款的歸屬已作出明確認定[詳見(2014)浙嘉執(zhí)異終字第4號民事判決書],嘉興中院在判決理由部分認定:首先,新星公司與路易斯公司實為委托關系,新星公司委托路易斯公司對涉案廠房進行投保,因委托投保而獲得的理賠款應歸委托人新星公司所有;第二,路易斯公司獲得本案所涉保險理賠款屬于純獲利益,違反了保險法損失補償原則,即不能通過賠償而額外獲利;第三,保險金實際上是涉案房屋所有權的替代物,根據(jù)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guī)定,擔保物權人可以就擔保財產毀損滅失后的保險金優(yōu)先受償。擔保物權作為所有權派生下的他物權可以就保險金優(yōu)先受償,那么所有權作為一種最完整的物權當然可以就保險金優(yōu)先受償?;谝陨先齻€理由中的任何一個,本案涉訟房屋的理賠款應支付給新星公司,而不能歸路易斯公司所有。嘉興中院的判決系終審判決,具有確定性和拘束力,當事人應當遵照執(zhí)行。綜上,路易斯公司在他人之物上設定的保險利益,應當歸屬該物所有權人。更何況,路易斯公司訂立《授權委托書》、《協(xié)議書》,明確作出將房屋理賠款直接支付給房屋所有權人的意思表示,路易斯公司應當信守承諾。至于路易斯公司后又致函某保險公司撤銷授權委托,但該撤銷行為未經新星公司同意,屬單方面變更協(xié)議,對新星公司不發(fā)生合同變更的效力。某保險公司及路易斯公司的抗辯理由,缺乏法律依據(jù),不予采納。某保險公司在明知房屋理賠款歸屬的情況下,未將該款支付給新星公司,引發(fā)本案糾紛,故本案訴訟費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據(jù)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條、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新星公司房屋保險理賠款1385826.07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727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路易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路易斯公司與某保險公司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路易斯公司對保險標的存在保險利益,而新星公司既不是該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也不是受益人,根據(jù)我國保險法的規(guī)定,只有該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和指定受益人才能享有保險金的請求權。所以,新星公司不具有對本案保險金的請求權,該保險合同的理賠款應該支付給路易斯公司,更何況本案已經原審法院判決歸路易斯公司所有并已進入強制執(zhí)行程序,保險公司的證據(jù)系偽造,原審判決存在錯誤。故,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全部由新星公司及某保險公司承擔。
新星公司二審答辯稱:本案的事實經過之前的多次審理,已經很清楚。本案訟爭的138多萬元的保險理賠款應當歸新星公司所有。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路易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某保險公司二審未作答辯。
二審中,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經審理,對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訟爭的保險理賠款應歸屬于誰。路易斯公司主張,自己作為案涉保險合同的投保人自應享有該理賠款。新星公司則認為,保險理賠款對應的保險標的為自己所有的房屋,況保險費用為自己所出,故該保險理賠款亦應屬于新星公司所有。對此本院認為,訟爭的保險理賠款系受保險合同保障的房屋因火災受損而應由保險人支付的賠款。新星公司為房屋所有人,路易斯公司系承租人,雙方約定租賃期間統(tǒng)一購買租賃物的保險,路易斯公司使用租賃房屋進行生產經營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但承保標的中的房屋保險費由新星公司實際支付,新星公司與路易斯公司就涉案房屋存在委托投保關系。保險期間內發(fā)生火災保險事故,導致包括租賃房屋在內的財產損失,因路易斯公司并非火災事故責任人,事后也沒有履行過房屋復原或賠償義務,如路易斯公司受償該理賠款,則屬于純獲利行為,違反保險法的損失補償原則,路易斯公司主張享有房屋賠償款,于法無據(jù)。房屋所有人新星公司就房屋損失未獲彌補,訟爭保險理賠款應屬新星公司所有。綜上,路易斯公司的上訴理由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故對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272元,由上訴人平湖市路易斯櫥柜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寧建龍
代理審判員王浩
代理審判員石明潔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金孝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