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阿克蘇地區(qū)通達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民事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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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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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9民終414號 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阿克蘇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 2016-04-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烏魯木齊市。
法定代表人盧根生,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雪克熱提.麥麥提,安邦財險公司職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阿克蘇地區(qū)通達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蘇市。
法定代表人向敏,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江斌,該公司職工。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阿克蘇地區(qū)通達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阿克蘇通達公司)財產損失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阿克蘇市人民法院(2015)阿市民初字第35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于2016年3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3月1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雪克熱提.麥麥提、被上訴人委托代理人江斌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1月10日,阿克蘇通達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合同,由阿克蘇通達公司為登記在公司名下的新NXXX75號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和第三者責任險。2015年1月2日,阿克蘇通達公司投保的該車牽引新NXXX0掛車拉載煤炭行駛在庫車縣境內時,其拖掛的掛車發(fā)生側翻后碰撞牽引車,造成牽引車損壞的事故。阿克蘇通達公司該車輛后經(jīng)某保險公司定損,其修理費和拖車的費用共計11500元。阿克蘇通達公司申請某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約定賠償上述損失,某保險公司認為掛車與投保牽引車為一體,牽引車并未與掛車以外的外界物體發(fā)生直接接觸造成損壞,阿克蘇通達公司車輛的損害不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拒絕給予賠償。阿克蘇通達公司雖訴至法院。
原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其內容不違背法律規(guī)定,屬于有效合同。阿克蘇通達公司保險的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受到損失,且其損失是由于投保車輛以外的掛車碰撞所致,其符合雙方合同約定的賠償事由。故阿克蘇通達公司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jù),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辯解牽引車和掛車屬于一體的辯解意見不能成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向阿克蘇地區(qū)通達貨物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賠償保險金11500元。此款于判決生效后五日內給付。案件受理費4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一審法院認定主車和掛車不是一體屬認定事實錯誤,掛車與投保牽引主車輛雖然各自獨立,但掛車自身沒有動力裝置,只能由主車拖掛行駛,在使用中應視為一體。一審認定存在錯誤,導致判決錯誤。
阿克蘇通達公司答辯稱:新NXXX75號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全險;2015年1月2日,投保車輛牽引的拖車發(fā)生側翻后,導致新NXXX75號保險車輛損壞,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賠償阿克蘇通達公司由此產生的修理費、施救費11500元。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上訴人、被上訴人自愿簽訂保險合同,合同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屬合法有效。被上訴人新NXXX75號牽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全險;2015年1月2日,投保車輛牽引的拖車發(fā)生側翻后,導致新NXXX75號保險車輛損壞。后某保險公司定損,全部費用為11500元。雙方的保險合同免賠事項,不包括本案中爭議的情形。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范圍內賠償阿克蘇通達公司由此產生的修理費、拖車費11500元。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掛車與投保牽引主車在使用中應視為一體,拖車發(fā)生側翻,主車并未與外界物體直接接觸發(fā)生意外撞擊,不屬于其公司車輛損失保險責任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87.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陳艷
代理審判員范紅霞
代理審判員張振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員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