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霍X甲等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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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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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駐民一終字第00539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2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寶安區(qū)。
代表人林愈忠,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李丙坤,河南柏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霍X甲,男,漢族,住河南省許昌縣。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霍X乙,女,漢族,住址同上。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林XX,女,住廣東省汕頭市。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西平縣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0009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丙坤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霍X甲、霍X乙、林XX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判決認定,2014年7月14日14時45分,趙精華駕駛粵BXXX7K號轎車沿西平大道由西向東行駛至西平縣西平大道村鎮(zhèn)財富銀行門口處時,在超越同方向行駛的王會軍駕駛的電動三輪車時突然右轉彎駛出道路致使電動三輪車側翻,造成電動三輪車乘車人霍X甲、霍X乙二人受傷、電車損壞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西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趙精華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會軍不負此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霍X甲、霍X乙被送往西平縣中醫(yī)院救治,霍X甲住院治療20天,花費醫(yī)療費18011元,霍X乙住院13天,花費醫(yī)療費2274元。另查明:被告林XX系粵BXXX7K號轎車車主,該車在被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nèi)。
原審法院認為,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趙精華駕駛粵BXXX7K號轎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原告身體受傷。經(jīng)西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趙精華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會軍不負此事故責任。由于粵BXXX7K號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原告霍X甲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18011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600元(20天×30元);3、誤工費515.9元(20天×9416元/年÷365天/年);4、交通費300元,共計19426.9元;原告霍X乙的損失有:1、醫(yī)療費2274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390元(13天×30元/天)共計2664元。原告霍X甲、霍X乙的損失總計22090.9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償原告霍X甲各項經(jīng)濟損失19426.9元;賠償原告霍X乙各項經(jīng)濟損失2664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00元,由原告承擔2305元,被告林XX承擔395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判認定事實不清,處理錯誤。1、趙精華無證駕駛且逃逸,屬于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險的免責情形,其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中的各項賠償金已經(jīng)超過交強險醫(yī)療費的賠償限額,原判未予分項錯誤。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駁回霍X甲、霍X乙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霍X甲、霍X乙、林XX均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趙精華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發(fā)生該起交通事故后逃逸。粵BXXX7K號轎車,于2013年12月1日在某保險公司分別投保有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50萬元),保險期限為2013年12月1日零時起至2014年11月30日二十四時止。該事實有西平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出具的西公交認字(2014)第17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及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單在卷為憑。二審審理查明的其他事實與原審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發(fā)生糾紛,雙方對趙精華駕駛粵BXXX7K號轎車與王會軍駕駛的電動三輪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電動三輪車乘車人霍X甲、霍X乙二人受傷、電車損壞的事實及此事故經(jīng)西平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趙精華負事故全部責任,王會軍不負此事故責任的事實均無異議,應予確認。雙方爭議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在交強險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規(guī)定的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根據(jù)查明的事實,趙精華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發(fā)生該起交通事故后逃逸。由于本案的受害人向某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趙精華雖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但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原判認定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于法有據(jù)?;鬤甲住院治療花費醫(yī)療費18011元,霍X乙住院花費醫(yī)療費2274元,超過了交強險規(guī)定的醫(yī)療費10285元。由于某保險公司沒有提供其公司盡到免責情形的明確告知和說明義務的證據(jù),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該公司主張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中的免責條款不生效。原判認定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nèi)和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nèi)承擔霍紹、霍X乙賠償責任,并無不當。趙精華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且發(fā)生該起交通事故后逃逸,依照法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在對受害人承擔保險賠償后,可向趙精華行使追償權。該公司上訴稱不應承擔本案賠償責任的理由不足,不予采納。原判處理適當,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文德群
審判員丁輝
審判員廖化宇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書記員劉志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