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康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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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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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中民金終字第13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鄉(xiāng)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6-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新鄉(xiāng)市。
負責人崔杰,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鄧晨夕,河南中原法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河南康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鄉(xiāng)市開發(fā)區(qū)。
法定代表人劉玲玲,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常斌,該公司法律顧問。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河南康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爾生物科技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法院(2014)紅民一初字第21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康爾生物科技公司為豫G×××××號小型普通客車所有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1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特別約定,保險期間均自2011年3月17日零時起至2012年3月16日二十四時止。2011年9月28日7時40分,宋慶杰駕駛被保險車輛沿新鄉(xiāng)市新一街由北向南行駛至與化工路交叉口時,與張永欽駕駛的沿新鄉(xiāng)市化工路由西向東行駛的豫G×××××號轎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宋慶杰受傷,兩車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2011年11月1日,新鄉(xiāng)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新公交證字(2011)第121049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以雙方當事人陳述不一致,且無其他證據證明交通事故事實為由,未對事故責任進行劃分。同年10月14日,新鄉(xiāng)市鑫發(fā)價格評估有限公司作出新價認損字(2011)第1072號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認定豫G×××××車估損總值為11561元,并有評估費665元。后該車經新鄉(xiāng)市譽誠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維修,花去14568元。2011年10月11日,河南省天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作出豫天衡(2011)車技鑒字第A1846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認定豫G×××××車制動系統(tǒng)、轉向系統(tǒng)均符合要求,并有檢測費200元。張永欽另有車輛損失49931元、評估費2000元、鑒定費200元、拖車費710元、拆檢費4990元、停車費660元,共計58491元。因對事故賠償問題協(xié)商不成,張永欽、康爾生物科技公司先后向本院提起訴訟。2014年1月13日,原審法院分別作出(2012)紅民一初字第178號、第1272號民事判決,判令康爾生物科技公司賠償張永欽28245.5元,并承擔自身車輛損失6284元,該判決均已發(fā)生法律效力?,F康爾生物科技公司再次提起訴訟,要求某保險公司在相關保險限額內賠償其損失。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康爾生物科技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車輛保險合同,為其所有的豫G×××××車投保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00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金額為110000元)及不計免賠率特別約定,該合同出于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禁止性規(guī)定,故其依法成立有效,予以確認。后宋慶杰駕駛被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第三人車輛及被保險車輛自身受損,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認定承擔事故同等責任,故某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付相關費用。根據相關生效判決查明的事實,康爾生物科技公司賠償張永欽的28245.5元中包含車輛損失、拖車費、拆檢費、停車費共計27145.5元,該費用并未超出肇事車輛投保的商業(yè)三者險的賠償費用項目和保險限額,故其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其余1100元(28245.5元-27145.5元)系評估費和鑒定費,因其不在保險范圍,故應由康爾生物科技公司自行承擔。同時,某保險公司還應當依照車輛損失險的約定,根據前述生效判決認定的豫G×××××車損失數額及事故責任劃分向康爾生物科技公司賠償保險金628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分別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保險和機動車損失險限額內賠償河南康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7145.5元和6284元,共計33429.5元;二、駁回河南康爾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663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判決僅憑康爾生物科技公司提供的抄單就認定雙方之間存在保險合同關系,證據不足,且與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互相矛盾,事實不清。已經生效的(2012)紅民一初字第178號民事判決書已經認定康爾生物科技公司車輛僅在我公司投有交強險,該判決也判令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承擔了2000元財產損失賠償責任,因此原審法院認定雙方存在第三者責任商業(yè)險與車輛損失險合同關系的證據不足。二、本案事故中康爾生物科技公司豫G×××××車輛的車損應以鑒定結論書確定的11561元為準計算,而不能以當事人提供的發(fā)票14568元為準計算,(2012)紅民一初字第1272號民事判決書中對該車輛損失認定為6284元不合理,應計算為(11561元-2000元)×50%即4780.5元。三、張永欽的損失之中,拖車費、拆檢費、停車費不屬于保險合同理賠范圍。綜上,要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駁回康爾生物科技公司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康爾生物科技公司答辯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依法予以駁回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禒柹锟萍脊镜能囕v于2011年9月28日發(fā)生交通事故,由于康爾生物科技公司在某保險公司已參加了商業(yè)保險,某保險公司依法應就商業(yè)保險的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關于本案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商業(yè)保險合同的問題,康爾生物科技公司一審提供的《太平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輛保險單出險抄件》中已經清楚記載了豫G×××××車輛的具體投保險種,其中車輛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11萬元,對應保險費1255.1元;商業(yè)第三者險的保險金額為10萬元,對應保險費654.5元;各項險種的保險費合計2438.64元,與康爾生物科技公司二審期間提供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發(fā)票記載金額一致。故雙方之間存在商業(yè)保險合同關系,某保險公司稱原審判決認定雙方合同關系成立證據不足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關于豫G×××××車輛的損失問題,雖然估價鑒定結論為11561元,但康爾生物科技公司實際花費14568元,并且已經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法院(2012)紅民一初字第1272號民事判決書確認為14568元,該判決已經生效。故某保險公司稱豫G×××××車輛損失應按估價鑒定結論書所確定的11561元為準計算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關于第三者車輛的拖車費、拆檢費、停車費是否屬于保險合同理賠范圍問題。在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合同條款中,并無拖車費、拆檢費不屬于理賠范圍的約定,且本案第三者的車輛損失數額中的拖車費、拆檢費、停車費已經新鄉(xiāng)市紅旗區(qū)人民法院(2012)紅民一初字第178號民事判決書所確定,該判決已經生效,依法應予支持。故某保險公司稱拖車費、拆檢費、停車費不屬于保險合同理賠范圍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36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張妍麗
審判員王大鵬
審判員劉佳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