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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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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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金商終字第12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于璇,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油新紅,山東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朱勝男,山東漢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姜X。
委托代理人吳振義,山東嘉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青島市市南區(qū)人民法院(2014)南商初字第20782號民事判決,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3月16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立杰擔任審判長、由代理審判員麻麗擔任本案主審,與代理審判員劉昭陽共同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姜X在一審中訴稱,2014年1月12日,原告駕駛魯B×××××號車與案外人馬曉朋駕駛的魯B×××××號車在文陽路發(fā)生追尾事故,交警部門認定馬曉朋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的車輛經(jīng)被告定損后維修,發(fā)生費用41938元,原告多次與馬曉朋協(xié)商發(fā)現(xiàn)其沒有賠償能力。2013年10月11日,原告在被告處為魯B×××××號車投交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險和商業(yè)險?,F(xiàn)原告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理賠金41938元,并要求被告承擔訴訟費。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辯稱,該案涉及的保險車輛在交通事故中沒有責任,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姜X應當向事故車輛責任方要求賠償損失,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3年10月11日,姜X將其所有的魯B×××××號奧迪汽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車輛損失保險金額賠償限額為45.05萬元、第三者責任險為50萬元,不計免賠,保險責任期間為2013年10月12日至2014年10月12日,姜X并于當日支付了保險費。
2014年1月12日20時許,案外人馬曉朋駕駛魯B×××××號車沿正陽路由西向東行駛至事故地點,與姜X駕駛魯B×××××號車順行發(fā)生追尾相撞,造成兩車損壞。交警部門認定姜X不承擔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姜X向某保險公司予以報告,某保險公司派員到現(xiàn)場進行了勘察,并給姜X出具了機動車輛估損單,定損金額為41938元。后姜X到青島同德汽車銷售服務公司對車輛進行了維修,共花費41938元。
原審法院認為,姜X、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姜X有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就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向某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某保險公司以保險車輛在交通事故中沒有責任為由,拒絕賠償姜X的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姜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金41938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姜X保險金人民幣41938元。案件受理費848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因姜X已預交,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直接支付姜X。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被上訴人的損失上訴人不負責賠償。2014年1月12日發(fā)生事故后,被上訴人得知事故侵權車輛沒有投商業(yè)三者責任險,故意破壞、偽造現(xiàn)場、毀滅證據(jù),從而達到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侵害上訴人的合法權益。根據(jù)雙方簽訂的《機動車損失條款》第七條第(一)項之規(guī)定,涉案事故屬于保險人責任免除事故。原審法院認定上訴人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上訴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依法撤銷原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姜X未作書面答辯,在二審庭審中口頭辯稱,被上訴人在事故發(fā)生時沒有偽造現(xiàn)場,也沒有證據(jù)證明現(xiàn)場存在偽造情形。交警部門如實出具了責任認定報告,責任認定明確清楚。一審判決事實清楚,判決合理合法,上訴人不能適用車輛損失險條款的第7條第1款。
二審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提交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交警大隊機動隊出具的情況說明一份,載明:“太平洋保險公司,2014年1月12日20點30分左右,姜X駕駛魯B×××××奧迪車在城陽文陽路與魯B×××××車相撞出險。我民警接到報案到達現(xiàn)場時,魯B×××××車肇事駕駛員稱系自己違章左拐彎被直行的面包車撞,自己應該負事故全部責任。但是經(jīng)我民警現(xiàn)場查勘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事故并不是魯B×××××車駕駛員違章拐彎,而是其直行正常行駛過程中被后面的魯B×××××面包車追尾。魯B×××××面包車沒有保險,發(fā)生事故后兩人商量隱瞞事實,意欲獲取保險索賠,被我民警識破。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交警大隊機動隊2014-3-18”上訴人提交該情況說明擬證明被上訴人在事故發(fā)生后向交警提供虛假陳述要求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
被上訴人姜X質(zhì)證稱,對情況說明的真實性有異議,一、從蓋章的形成上看,不符合國家機關部門出具情況說明的格式,情況說明加蓋的印鑒位置不合適,沒加蓋在落款處,不符合國家機關部門加蓋公章的常識。二、來源是否合法不清楚。該情況說明加蓋公章的時間為2014年3月18日,但是從該紙張的新舊程度來看,應是在一審判決送達之后在理賠階段為了達到不支付保險金后補的情況說明。三、該情況說明明確表示被上訴人僅僅是自稱違章,并沒有偽造現(xiàn)場,且如果偽造現(xiàn)場交警就不能當場作出現(xiàn)場勘驗調(diào)查,也不能作出本案使用的責任認定書,雖然被上訴人在報案時作了虛假陳述,但是并未影響交警部門依據(jù)事實作出認定,也未給上訴人造成損失。
一審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實屬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案經(jīng)調(diào)解,雙方未能達成協(xié)議。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該合同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上訴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一、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交警大隊機動隊出具的情況說明與青島市公安局城陽分局交警大隊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結果是一致的,案外人馬曉朋承擔事故全部責任。二、上訴人所稱情況說明中的隱瞞事實“欲將事故全部責任由姜X承擔”并沒有得到交警部門支持,再者姜X系普通群眾,對交通事故責任的判斷無專業(yè)性,上訴人也沒有證據(jù)證明事故雙方存在隱瞞事實的情況,也未構成后果,因此并不影響本案保險賠付。依保險合同的約定,對本次保險事故造成的車損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上訴人關于不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4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王立杰
代理審判員劉昭陽
代理審判員麻麗
二〇一五年五月九日
書記員吳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