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石民四終字第01795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8
上訴人(原審原告):呂XX。
委托代理人:谷XX。
委托代理人:趙XX,河北晟舜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市。
負責人:丁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郭XX,河北冀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呂XX與被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石家莊鐵路運輸法院(2015)石鐵民一初字第1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9月6日,呂XX在某保險公司為冀A×××××投保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53980元,并投保不計免賠,保險期限為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15年9月24日止。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保險責任載明: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二)外界物體墜落、倒塌;(三)暴風、龍卷風;(四)雷擊、雹災、暴雨、洪水、海嘯;(五)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六)載運被保險機動車的渡船遭受自然災害。2014年12月23日7時13分,冀A×××××號車在烏魯木齊市米東區(qū)甘霖南路發(fā)生火災。此火災經烏魯木齊市公安消防支隊米東區(qū)大隊作出米公消火認簡字(2014)第0485號火災事故簡易調查認定書,認定火災原因為發(fā)動機旁電線打火引起。冀A×××××車車損經鑒定,其損失金額為133089.92元,公估費為9900元。根據河北公安警察職業(yè)學院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可以認定某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提示、機動車輛保險投保單上“呂XX”簽名并不是呂XX本人所簽。另查明,冀A×××××車掛靠在贊皇縣云鎖山煤炭有限責任公司。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提交的證據材料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在案佐證。
原審認為,呂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予以確認。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有權要求保險人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根據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責任應當在保險合同中進行約定。一方面,被保險人可以借此獲得相應的權利;另一方面,保險人則可以通過其管理危險和控制危險,以此實現(xiàn)承擔責任與收取保險費之間的對價平衡。故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僅以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保險責任為限,如果不屬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即便保險標的發(fā)生了毀損,保險人也無須承擔保險賠償責任。也就是說,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的基礎在于發(fā)生了符合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而并非所有情形下的車輛毀損,保險人都需承擔保險賠償責任。就本案而言,雙方爭議的主要焦點在于發(fā)動機旁電線打火引起火災造成的損失,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保險限額內應否賠償由于雙方當事人在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中對保險責任進行了明確的約定。所以,呂XX若想獲得保險賠償就必須舉證證明其車輛的毀損屬于該條所列明的任一事項。另外,保險合同約定保險責任的條款,不是免責條款,即便保險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沒有就該條款進行提示、說明,該條款也仍然有效。綜上所述,火災、自燃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并不與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中所列明的任一事項相符。因此,呂XX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范圍內予以賠償保險金的訴訟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遂判決:駁回呂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一千四百五十六元由呂XX負擔(已交納)。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呂XX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某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已就保險條款中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確告知義務,就應向呂XX承擔賠償責任。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系其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并履行各自的義務。根據訴辯雙方的主張,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本案發(fā)動機打火引起的火災是否屬于某保險公司賠償范圍根據保險法的規(guī)定,保險責任應當在保險合同中進行約定。在保險合同中,保險責任條款具體規(guī)定了保險人所承擔的風險范圍,保險種類不同,保險責任也不相同。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僅以保險合同約定為限,如果不屬于保險合同所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即便保險標的發(fā)生了毀損,保險人也無須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由于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已明確約定了呂XX投保險種的保險責任,現(xiàn)無證據證明本案保險事故導致的車輛損失屬于該條所列明的賠償范圍;且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條款非免責條款,即便保險人在訂立合同的過程中沒有就該條款進行提示、說明,該條款也仍然有效。綜上,火災、自燃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不在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約定的賠償范圍內,呂XX主張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保險責任范圍內承擔理賠責任,理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原判決認定基本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依法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訴訟費2912元,由上訴人呂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郭學彥
審判員陳路
(代)審判員孫麗娜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書記員張鵬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