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王XX、臨邑縣真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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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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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商終字第285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德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1-02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莊裕華區(qū)、21層。
負責人:鄧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孫X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臨邑縣真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住所地:山東省德州市臨邑縣。
法定代表人:徐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王XX、被上訴人臨邑真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東省臨邑縣人民法院(2015)臨商初字第1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2012年8月13日劉現瑞駕駛的冀A×××××冀A×××××掛號重型半掛車,與邢昭軍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王XX駕駛的魯N×××××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邢昭軍、王XX受傷。德州交警臨邑大隊認定,劉現瑞負事故同等責任,邢昭軍負事故同等責任,王XX不負事故責任。劉現瑞駕駛的冀A×××××冀A×××××掛號重型半掛車牽引車冀A×××××和掛車冀A×××××分別在原告處投保有交強險。王XX駕駛的魯N×××××號小型轎車登記車主為被告臨邑真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該車在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臨邑支公司投保有交強險等險種。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均發(fā)生于保險期間。邢昭軍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的總損失為120574.6元,并以劉現瑞、本案原告等為被告起訴要求賠償,未向王XX及其所駕車輛魯N×××××號投保的交強險承保公司中國人壽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德州市臨邑支公司主張權利。原告被法院判決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邢昭軍醫(yī)療費、誤工費等101021.9元,該款項已過付執(zhí)行完畢。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德州交警臨邑大隊(2012)第014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臨邑法院(2012)臨民初字第895號民事判決書、臨邑法院(2012)臨民初字第895號過付款履行通知書等及庭審筆錄在卷為憑,本院予以確認。
原審法院認為,邢昭軍損失120574.6元應當首先由劉現瑞所駕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原告及王XX所駕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中國人壽財保臨邑支公司分別在交強險有責限額和無責限額內按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只有在王XX所駕車輛未投保交強險時,原告才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償,王XX所駕車輛已投保交強險,只是邢昭軍未向王XX及其所駕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主張權利,不存在原告在交強險限額內替被告王XX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的情形。且原告被判賠償邢昭軍101021.9元并未超出其應承擔的份額,原告追償權不能成立,其主張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一審法院在認定邢昭軍的損失首先應當由我公司和王XX所駕車輛交強險公司分別在交強險有責限額和無責限額按比例承當賠償責任,但同時卻以邢昭軍未向王XX及其所駕車輛交強險承保公司主張權利,不存在我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替王XX承擔交強險賠償責任的情形,認定我公司追償權不能成立,前后表述不一致,并且在計算邢昭軍損失時并未扣減王XX所駕車輛交強險份額。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21條規(guī)定,上訴人在賠償邢昭軍損失后,當然取得了對于超出上訴人應當承擔損失部分的追償權。
被上訴人王XX、被上訴人臨邑真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和被上訴人的答辯,歸納本案雙方爭議的焦點為:上訴人賠償邢昭軍101021.9元保險賠償款中的5051.44元是否應該向被上訴人追償。2012年8月13日劉現瑞駕駛的冀A×××××冀A×××××掛號重型半掛車,與邢昭軍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王XX駕駛的魯N×××××號小型轎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車不同程度損壞,邢昭軍、王XX受傷。根據德州交警臨邑大隊(2012)第014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劉現瑞負事故同等責任,邢昭軍負事故同等責任,王XX不負事故責任。王XX由東向西正常行駛被重型半掛側翻車內貨物壓砸致使車輛不同程度損壞和本人受傷,自身無過錯。刑昭軍的受傷與王XX駕駛的出租車無直接因果關系,不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第21條的規(guī)定。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guī)定,刑昭軍的損失應當由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范圍內承當賠償責任,且賠償邢昭軍101021.9元并未超出其應承擔的份額,故對被上訴人王XX,被上訴人臨邑真誠出租汽車有限公司追償權不能成立,其主張不予支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高振平
代理審判員馬麗華
代理審判員楊科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書記員孫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