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馮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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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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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三終字第4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1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q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馮XX
上訴人為與被上訴人馮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鞍山市鐵東區(qū)人民法院(2014)鐵東民三初字第87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陳旭,被上訴人馮XX的委托代理人齊瑞鐸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馮XX在某保險公司就遼CXXX89號車輛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期限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5年4月16日。其中,車輛損失險限額79020元,不計免賠。2014年5月25日,案外人彭振生醉酒駕駛遼CXXX85號車出行與馮XX駕駛的遼CXXX89號車相撞,造成遼CXXX89號車內(nèi)馮永鋼、馮莫涵受傷,二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經(jīng)鞍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彭振生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馮XX、馮永鋼、馮莫涵不承擔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馮XX委托鞍山市安瑞價格事務所對馮XX的車輛損失進行鑒定,鑒定結論顯示:遼CXXX89號車輛損失為19866元。馮XX因本次事故支付車輛修理費19866元、鑒定費1040元,以上費用合計20906元。
原審法院認為:馮XX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雙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義務。馮XX投保車輛出險導致車輛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理賠范圍,保險公司理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有關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賠付義務。故對馮X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車輛修理費19866元之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關于馮XX要求某保險公司給付鑒定費1040的訴訟請求,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之規(guī)定,因馮XX花費的該筆費用系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故對馮XX的該項訴訟請求,該院予以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本次交通事故己方無責,對方酒駕,應由對方進行賠償之抗辯理由,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之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故對某保險公司的該項抗辯理由,該院不予采信、支持。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對鑒定的程序沒有異議,對鑒定書中部分內(nèi)容有異議的抗辯理由,該院認為,馮XX已當庭提供鑒定結論證明其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雖對鑒定結論的部分內(nèi)容提出異議,但因未提供充分證據(jù)證明其異議成立,故對某保險公司的以上抗辯理由,該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該判決生效后15日內(nèi)向馮XX支付各項保險理賠金20906元。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23元,減半收取161.5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在原審時我公司提出本次交通事故被保險車輛無責任,因此應該由全責方承擔馮XX的車輛損失和鑒定費。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馮XX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辯稱:原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依法維持原判。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馮XX簽訂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本案爭議的焦點是保險事故中的被保險人無責任,保險人是否承擔保險責任。本案中,馮XX向保險公司主張的是車輛損失險,而非第三者責任險。車輛損失險是一種損失補償保險,被保險人獲得賠償?shù)囊罁?jù)是其車輛實際損失,且雙方在保險合同中亦無“無責任不賠”的特別約定,馮XX向某保險公司主張賠償,并無不當。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關于本次交通事故被保險車輛無責任,因此應該由全責方承擔馮XX的車輛損失和鑒定費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2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曾桂
審判員戴艷麗
審判員許愛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書記員高佳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