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郝XX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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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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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同商終字第16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同市-10層。
負責人麻秀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毅宏,山西晉恒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郝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李燕芳,山西民仁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郝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大同市城區(qū)人民法院(2014)城民初字第195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苗建萍擔任審判長,法官王艷宏、鄭翔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毅宏、被上訴人郝XX的委托代理人李艷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原告訴稱
郝XX在一審中起訴稱:2014年7月2日3時50分許,張福明駕駛晉HXXXX、晉HXXXX掛半掛車,由西向東沿省道305線行駛至馬五線,由于剎車失靈,躲避其他車輛占道行駛,與由東向西正常行駛的韓長清駕駛的原告所有的晉BXXXXX、晉BXXXX掛半掛車相撞,原告車輛又與由東向西胡國強駕駛的冀AXXXXX、冀AXXXU半掛車相掛,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隊認定,張福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韓長清、胡國強無責任。事故造成原告的損失有施救費9500元、停車費1600元、車輛損失37899元、評估費2000元、交通費860元,共計51859元未得到賠償。原告的車輛在被告處投保車輛損失險(主車211000元、掛車64800元),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故原告起訴請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險理賠款51859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一審被告辯稱
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答辯稱:對事故發(fā)生、責任認定、投保情況無異議。原告的損失應向事故責任方張福明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主張,被告承保的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無責,因此不承擔賠償責任。訴訟費不屬于理賠范圍。對原告主張的各項費用有異議。
一審法院審理查明:晉BXXXXX、晉BXXXX掛半掛車系原告郝XX以分期付款方式從陽高縣煜鑫達汽貿(mào)有限公司購買,原告郝XX以該公司名義為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主車211000元、掛車64800元),保險期限自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4月15日。2014年7月2日3時50分許,張福明駕駛半掛車由西向東沿省道305線行駛至馬五線,由于剎車失靈,躲避其他車輛占道行駛,與由東向西正常行駛的韓長清駕駛的原告所有的投保車輛相撞,原告車輛又與由東向西胡國強駕駛的半掛車相掛,造成三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經(jīng)交警隊認定,張福明負事故的全部責任,韓長清、胡國強無責任。后原告委托大同市弘毅價格評估有限公司對車輛進行鑒定,該公司以同毅價字(2014)第00044號評估意見書評估晉BXXXXX牽引車車損為37899元。就雙方爭議的原告車輛損失金額一審法院確認如下:1、車損37899元;2、評估費2000元;3、施救費9500元;4、停車費1600元;5、交通費860元。以上損失共計49399元。
一審法院判決認為:原告郝XX為其所有的晉BXXXXX牽引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雙方形成了保險合同關系。該合同真實合法,且已生效,予以確認。現(xiàn)該投保車輛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失49399元,故被告應按照合同約定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211000元)范圍內(nèi)賠付原告49399元,被告辯稱,因被告所承保車輛無責,原告應向事故責任方張福明所承保的保險公司主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對被告的辯解不予支持。但被告可以依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的規(guī)定,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訴訟費依法由敗訴方承擔。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六十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郝XX49399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96元,減半收取,由該院退還原告548元,其余548元由被告負擔522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由原告負擔26元。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不服一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并由被上訴人承擔訴訟費。其主要上訴理由為:被上訴人車輛在本次事故中無責任,所以對其車輛損失,應由事故相對方的全責車輛在其投保的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內(nèi)賠付,而不應判決上訴人承擔賠償責任。
郝XX針對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答辯稱: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jīng)審理查明,雙方當事人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均無異議,本院對一審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所持被上訴人車輛損失應由對方車在投保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shù)闹鲝埬芊癯闪?br>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要求重復賠償,亦未放棄對事故相對方請求賠償?shù)臋嗬?,其基于保險合同關系要求上訴人賠償損失,理由正當,應予支持,上訴人可在賠付被上訴人損失后取得對事故相對方的代位求償權,其可根據(jù)事故雙方的責任比例向事故相對方追償。一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保險賠付責任正確,對上訴人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結果適當,本院予以維持。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03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已交納)。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苗建萍
審判員王艷宏
代理審判員鄭翔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書記員李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