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XX與湖州長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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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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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民終字第739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湖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2-14
上訴人(原審被告):湖州長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
法定代表人:陳XX,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陳X,浙江銀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車XX。
委托代理人:姚XX,浙江苕溪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湖州市-2層。
負責人:姜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XX,該公司職員。
上訴人湖州長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運公司)與被上訴人車XX、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德清縣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7日作出(2015)湖德民初字第72號民事判決,長運公司不服該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3年5月9日,車XX在乘坐長運公司經營的浙E×××××福田牌大型普通客車途中,該車行經德清縣鐘管鎮(zhèn)士錦線東壩兜村叉口處,與案外人楚志洪駕駛的浙A×××××江淮牌中型廂式貨車發(fā)生相撞,造成車XX頭部外傷及腦震蕩。該事故后經德清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楚志洪負事故主要責任,長運公司駕駛員平建軍負事故次要責任,車XX不負事故責任。車XX受傷后即被送往德清縣第三人民醫(yī)院治療,后轉至湖州市第三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住院天數(shù)前后共計198天。
審理過程中,經車XX申請,原審法院委托湖州市第三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車XX的精神障礙、程度、與交通事故的因果關系及傷殘等級進行司法鑒定。2015年7月16日,湖州市第三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出具(2015)精鑒字第231號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車XX所患神經癥樣(性)綜合征是腦外傷及焦慮狀態(tài)共同影響的結果,××基礎和腦外傷對目前精神狀態(tài)影響的大小難以區(qū)分,故評定車XX目前患有神經癥樣(性)綜合征,與交通事故有部分因果關系。
經審核認定本案賠償項目和金額如下:1.醫(yī)療費:147201.42元;2.住院伙食補助費:5940元(30元/天×198天);3.護理費:26235元(132.5元/天×198天);4.后續(xù)治療費:30000元(500元/月×12個月×5年,暫計算5年,其余后續(xù)治療費可待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5.交通費:2000元;6.鑒定費:2000元。以上各項合計:213376.42元。
原審法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如下:一、關于法律關系適用問題。車XX購票乘坐長運公司經營的客車,雙方建立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長運公司的營運車輛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車XX受傷,即產生了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競合,車XX有權選擇侵權或違約責任向相關主體主張權利。本案中車XX主張長運公司在履行運輸合同過程中致其受傷,要求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故本案應以公路旅客運輸合同法律關系進行調整。某保險公司不是客運合同的相對人,故不是本案義務主體,不應承擔賠付責任。長運公司向車XX履行賠償義務后,可根據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合同條款,自行向某保險公司理賠。二、關于賠償項目和數(shù)額的認定。1.車XX主張的后續(xù)治療費雖未實際發(fā)生,但結合醫(yī)院出具的證明及車XX自身××狀況,可確定其每月500元左右的醫(yī)療費開銷情況,故酌情支持五年的后續(xù)治療費。2.車XX主張的精神撫慰金,因不屬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賠償范圍,故不予認可。3.關于本案損傷參與度問題。車XX主張傷情與本次交通事故的關聯(lián)度在40%-45%之間,根據湖州市第三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結合車XX臨床表現(xiàn)及《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GB/T31147-2014)附錄A中損傷參與度的劃分第A.2.3條“本次損傷及其并發(fā)癥、后遺癥與原有××或殘疾共同造成護理依賴程度,且作用相當,難分主次的,損傷參與度為50%”的規(guī)定,認定本次交通事故與車XX傷情的損傷參與度為45%。綜上,在認定的上述金額中,由長運公司賠償96019.4元(總損失213376.42元×45%)。據此,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長運公司支付給車XX96019.4元,限該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二、駁回車XX其它訴訟請求。如果未按該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750元,減半收取875元,由車XX負擔564元,長運公司負擔311元。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長運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判決認定的醫(yī)療費錯誤。原審判決未考慮車XX在治療時通過醫(yī)療保險賬戶結算,部分醫(yī)療費已經通過醫(yī)療保險結算賬戶在車XX支付醫(yī)療費時直接扣除,車XX未實際支付。車XX三次住院,個人支付金額為65739.89元,其余69489.97元均通過醫(yī)療保險支付。交通事故的賠償以損失填補為原則,車XX未實際支付的醫(yī)療費不應該計算在車XX的損失中。二、原審判決確定的損傷參與度比例不當。車XX提供的證據《湖州市第三人醫(yī)院住院病歷》顯示車XX在交通事故發(fā)生前就有該癥狀并在當?shù)蒯t(yī)院就診過,說明車XX原先就患有××,本起交通事故車XX受傷并不嚴重,僅有一定因果關系,車XX自身××系主要原因,原審判決認定的損傷參與度45%比例不當。綜上,請求二審法院:1.撤銷原判,改判長運公司賠償金額扣減醫(yī)療費中醫(yī)療保險已報銷的金額31270.48元,傷情參與度確定為40%;2.判令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車XX承擔。
車XX二審答辯稱:根據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人身損害賠償費用項目有關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的規(guī)定,原審判決核定車XX的醫(yī)療費金額并無不當。根據人身損害護理依賴程度評定標準中損傷參與度的劃分,原審判決認定45%損傷參與度于法有據。
某保險公司二審答辯稱:車XX實際個人支付醫(yī)療費只有65739.89元,其余69489.97元已在醫(yī)療保險報銷。損傷參與度以30%為宜。某保險公司同意在承運人責任險限額內進行賠償,本次交通事故涉及另一責任方,也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審期間,各方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相同,對一審認定的事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車XX在乘坐長運公司的營運客車時發(fā)生交通事故,長運公司應當為其履行公路旅客運輸合同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承擔違約責任,對事故造成車XX的人身損害進行賠償。車XX在就醫(yī)治療時享受醫(yī)療保險待遇,報銷了部分醫(yī)療費用,系車XX與相關社會保險機構之間的法律關系,與本案公路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屬不同法律關系,故長運公司提出在車XX醫(yī)療費總額中扣除醫(yī)療保險報銷費用的主張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納。關于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原審判決依據經合法司法鑒定程序委托的司法鑒定機構出具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作出本案交通事故損傷參與度為45%的認定并未超出合理范圍,長運公司雖對此提出異議,但未能提供充分證據支撐,故長運公司提出損傷參與度應認定為40%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長運公司的上訴請求和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實體處理妥當,應予維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50元,由湖州長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沈國祥
代理審判員趙哨兵
代理審判員管福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員鮑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