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姜XX、上饒縣凱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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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民終1128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 二審 民事 麗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30
上訴人(原審原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金華市,組織機構(gòu)代碼74984316-5。
法定代表人:許XX,系該支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翁X,浙江金哲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賴XX,浙江金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姜XX,男,漢族,住遂昌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浙江萬申佳(景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上饒縣凱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饒市上饒縣(縣汽車站內(nèi))。
法定代表人:黃XX,系該公司董事長。
原審第三人:永康市其根貨XX,住所地永康市經(jīng)濟開發(fā)區(qū)-15號。
經(jīng)營者:祝其根,男,漢族,住金華市金東區(q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姜XX、上饒縣凱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凱運公司)、原審第三人永康市其根貨XX(以下簡稱其根貨運)保險人代位求償權(quán)糾紛一案,不服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麗遂民初字第42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一審的全部訴訟請求;2.被上訴人承擔本案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一、上訴人提供的公估報告可充分證明事故損失。上訴人在一審中提交昆明德立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DLX估貨字(2013)第0327號保險公估報告用以證明事故的損失及理賠的計算方法。該公估報告系由上訴人與被保險人協(xié)商一致共同委托公估公司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查、調(diào)查理算后作出的。公估公司作為專門從事保險標的評估、勘驗、估損、理算等業(yè)務的獨立的第三方機構(gòu),不隸屬于保險人或被保險人,其經(jīng)過現(xiàn)場勘查、調(diào)查理算后出具的公估報告具有中立性、專業(yè)性,從證據(jù)類別上看,該證據(jù)屬于鑒定意見,不論從其形式上還是內(nèi)容上,鑒定意見的證明力均應高于當事人的陳述答辯,且從被上訴人姜XX提供的事故現(xiàn)場照片也可以看出,當時貨損的嚴重性。因而,上訴人認為在本案一審中上訴人提供的公估報告可以充分證明事故的損失,被上訴人并無充分證據(jù)可以推翻公估報告。二、一審法院不予認定公估報告真實性是事實認定錯誤。一審法院以上訴人未通知被上訴人參與公估、公估報告存在貨單不符及上訴人認可存在多計算部分為由不予認定公估報告的真實性是對事實認定的錯誤。雖然一審庭審中,被上訴人對公估報告提出了異議,上訴人也自認昆明行德立信保險公估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中有兩處存在多計算的瑕疵,但綜合起來,這些都僅都說明公估報告存在瑕疵,并不影響總的公估損失金額,亦不足以推翻整個公估報告。公估報告中的損失金額是真實客觀的,如果被上訴人要推翻公估報告中的損失金額,其應提供確切的證據(jù)來證明具體損失情況,而本案中被上訴人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僅對公估報告中的一小部分內(nèi)容提出了貨單不符的具體異議,對公估報告的絕大部分內(nèi)容雖有異議,但無具體的異議內(nèi)容,而綜合本案全部的異議內(nèi)容,事實上并不影響總的公估損失金額,一審法院卻以一句簡單的“公估報告確實存在貨單不符的情況”來全盤否認一個獨立的專業(yè)機構(gòu)經(jīng)過現(xiàn)場查勘作出的鑒定意見,顯然太過武斷,也缺乏說服力。至于被上訴人未參與公估的問題,我國現(xiàn)行法律并無規(guī)定要求保險公司在確定理賠金額時必須征得其他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同意,本案中的公估系由保險人與被上訴人保險人共同委托,具有客觀中立性,且法院也采納了上訴人提供的出險通知書這一證據(jù),這說明公估公司已對被上訴人姜XX進行了出險通知,被上訴人姜XX未參與公估,是其對自身權(quán)利的放棄,一審法院又以上訴人未通知被上訴人參與公估為由否認公估報告的真實性,顯然是自相矛盾。三、凱運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登記車主,應承擔責任。雖然一審中凱運公司提交了兩份判決書用以證明案涉車輛系被上訴人姜XX通過分期付款方式向其購買,雙方不存在掛靠關系,但事故發(fā)生時該車的登記車主仍為凱運公司,該車交強險、商業(yè)險的投保人是凱運公司,在這種情況下,雙方事實上仍是掛靠關系,因而凱運公司作為事故車輛登記車主,應承擔連帶責任。綜上,上訴人認為一審法院中的公估報告雖然存在一定瑕疵,但足以證明事故的損失情況,一審法院以公估報告的瑕疵推翻整個公估報告的真實性,是對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的嚴重錯誤,請求二審依法改判。
一審被告辯稱
姜XX辯稱,一、公估由第三方作出,應當按照公估程序正常進行,但本案事發(fā)后,保險公司知道有侵權(quán)人即答辯人,但在公估過程中并未通知答辯人參與,故公估報告程序違法,應當無效。二、上訴人也承認公估報告存在瑕疵,評估應當客觀真實,所以,公估報告顯失公平公正原則。三、自始至終答辯人都是配合相關機構(gòu)調(diào)查,但在公估過程中,上訴人一直未通知答辯人參與評估。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凱運公司辯稱,上訴人認為答辯人在本案中作為車輛的登記車主,故應承擔連帶責任的上訴理由明顯與事實及法律規(guī)定不相符,該車輛在事故發(fā)生時答辯人早已轉(zhuǎn)讓給被上訴人姜XX的事實清楚,通過(2013)南民初字第2554號及(2015)筑民一終字第2523號生效民事判決,均已確定了該事實。據(jù)此根據(jù)《侵權(quán)責任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因事故發(fā)生時該車并未過戶至被上訴人姜XX名下,僅是車輛行駛證仍登記答辯人公司名下而已,答辯不應對事故承擔任何的賠償責任。故上訴人的上訴請求與法律規(guī)定不符,同時所主張認為答辯人與被上訴人姜XX之間屬于掛靠關系的事實更無證據(jù)可言,綜上,請求二審法院能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依法駁回上訴人對答辯人的上訴請求。
其根貨運述稱,對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及判決結(jié)果予以認可,沒有其他意見。
某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一、被告姜XX支付原告保險賠償款422691.8元,由被告上饒縣凱運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承擔連帶責任;二、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3年3月24日,第三人其根貨運與被告姜XX簽訂一份永康市其根物流貨物運輸責任書,委托被告姜XX將一車五金百貨從浙江永康運往云南昆明。2013年3月27日11時50分,被告姜XX駕駛贛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贛EXXX1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行駛至貴都高速秦棋互通81KM+400M處時,車輛側(cè)翻于道路右側(cè),造成車輛所載貨物損失的道路交通事故。2013年4月27日,貴州省交警總隊高速管理支隊三大隊一中隊作出52904501認字〔2013〕第A00002號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姜XX未按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負事故全部責任。該批貨物由永康市其根貨XX(祝其根)以投保人身份向原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貨物運輸險,被保險人亦為永康市其根貨XX(祝其根)。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委托昆明德立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貨物損失進行公估,2013年8月9日,該公估公司出具DLX估貨字(2013)第0327號保險公估報告,認定此次事故造成的貨物損失為424792元并已考慮殘值。原告為此花費公估費12000元。后其根貨運向原告提出保險索賠,原告根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最終確認賠償額為409191.8元,并于2013年8月20日向該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409191.8元,其根貨運將保險索賠權(quán)益轉(zhuǎn)讓給了原告。對DLX估貨字(2013)第0327號保險公估報告,被告姜XX主張其與發(fā)貨單存在不符之處,原告在《關于對被告姜XX針對昆明德立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異議的審核說明》中指出:貨號768-111貨物,經(jīng)審核,其中碧月羞花門多計算2樘;貨號773-77貨物,經(jīng)審核,其中紫檀門、黑拼木門、沙比利、黃檀多算10樘,原告自認公估報告多計算貨物直接損失6910元,鑒于理算時,只認定施救費5000元,故最終核賠損失409191.8元,加上兩筆公估費13500元,共計損失422691.8正確。另查明,(2013)南民初字第2554號民事判決書認定,贛E×××××重型半掛牽引車+贛EXXX1掛重型低平板半掛車登記車主系被告凱運公司,但該車輛系被告姜XX通過分期付款方式向凱運公司購買,且被告姜XX與凱運公司之間并不存在掛靠關系。還查明,原告委托昆明德立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貨物損失進行公估時并未通知被告姜XX到場參加。
一審法院認為,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quán)利。原告某保險公司已向被保險人支付了賠償金,故其有權(quán)向姜XX追償。根據(jù)生效裁判文書確定的事實,案涉車輛系被告姜XX通過分期付款方式向凱運公司購買,應認定被告姜XX與凱運公司之間并不存在掛靠關系,故原告訴請被告凱運公司支付保險賠償款,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當事人對其提出訴訟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沒有證據(jù)或證據(jù)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依據(jù)昆明德立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DLX估貨字(2013)第0327號保險公估報告中所確定的數(shù)額作為損失依據(jù),要求被告姜XX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在知悉存在侵權(quán)人的情況下未通知侵權(quán)人參與公估,且經(jīng)一審法院審查,該公估報告確實存在與貨單不符的情況,原告亦在審核說明中認可該公估報告存在多計算部分,故該公估報告的真實性一審法院不予認定,故原告以此為依據(jù)主張被告承擔賠償責任,一審法院不予支持。因該公估報告一審法院不予認可,故原告主張被告姜XX支付公估費用,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某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費7640元,由原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姜XX、凱運公司、其根貨運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證據(jù)1、其根物流托運單、托運方發(fā)貨憑證23份(共35頁),來源于出險人員向隨車人員取得的單據(jù),加上一審過程中姜XX提供的托運單、發(fā)貨憑證13份,共同待證涉案車輛發(fā)生事故時貨物的記載情況;證據(jù)2、貨主方的《收條》24份(共18頁),來源于其根貨運站,待證本案原審第三人向貨主賠款的情況。姜XX質(zhì)證認為:上訴人提交的兩組證據(jù)在一審訴訟前已經(jīng)取得,但在一審中未向法庭提供,視為對證據(jù)的放棄,證據(jù)1不能證明事故發(fā)生時的貨物,與事實不符;證據(jù)2真實性沒異議,但關聯(lián)性有異議,如作新證據(jù),與貨運清單不相符合。其根貨運質(zhì)證認為:對上述證據(jù)無異議,同貨主有好幾批貨。凱運公司未發(fā)表質(zhì)證意見。經(jīng)審查,本院認為,證據(jù)1、2與姜XX在一審中提交的其根物流的貨單形成證據(jù)鏈,可以證明案涉事故發(fā)生時姜XX運輸貨物的品種和數(shù)量,但不能證明因案涉事故而造成的貨物損失情況,本院不予認定。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根據(jù)某保險公司的主張,案涉事故發(fā)生后,先委托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處理,安徽中衡保險公估公司向姜XX發(fā)送了出險通知書,后因貨物轉(zhuǎn)運至昆明,考慮到公估的便捷性,其與其根貨運共同委托昆明德立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進行公估并出具了DLX估貨字(2013)第0327號《保險公估報告》。該公估報告存在以下幾個問題:其一、即使安徽中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曾向姜XX發(fā)送了《出險通知書》,但最終公估報告系昆明德立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而昆明德立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作為受損貨物的公估機構(gòu),未經(jīng)姜XX的確認;其二、《公估報告》第4頁載明:“2013年03月29日受損貨物轉(zhuǎn)運到昆明,接受保險人委托后,我司及時與承運方代表對貨物受損程度進行查勘、調(diào)查及照相取證”,但某保險公司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姜XX對受損貨物進行了確認;其三、根據(jù)某保險公司在一審中出具的《關于對被告姜XX針對昆明德立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異議的審核說明》中也自認存在多計算的問題,且在《公估報告》的“四、損失理算”第15項中“損壞變形省力扳手75套”,但在計算損失時按95套計算??梢?,昆明德立信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作為證據(jù)在內(nèi)容和程序上均存在瑕疵,其證明力不應予以確認。某保險公司在取得保險求償權(quán)后并未將涉案受損貨物妥善保管,導致目前無法通過鑒定程序確定相應的損失,某保險公司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姜XX自認貨物的轉(zhuǎn)運費為13200元,但某保險公司最終理賠給其根貨運的施救費僅為5000元,根據(jù)其根貨運向某保險公司出具的《保險索賠權(quán)益轉(zhuǎn)讓書》載明:“立書人同意將已取得賠款部分保險標的一切權(quán)益轉(zhuǎn)讓給貴公司”,可見某保險公司僅取得其已賠償部分的代位求償權(quán),故本院對貨物的轉(zhuǎn)運費5000元和姜XX自認的貨物損失2000元予以支持。某保險公司要求凱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現(xiàn)有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凱運公司與姜XX存在管理或掛靠關系,對于某保險公司的該項訴請,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判決結(jié)果部分不當,應予糾正。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浙江省遂昌縣人民法院(2015)麗遂民初字第429號民事判決;
二、被上訴人姜XX在本判決生效后十五日內(nèi)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賠償損失人民幣7000元;
三、駁回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76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7513元,由被上訴人姜XX負擔127元;二審案件受理費76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7513元,由被上訴人姜XX負擔127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周小蘭
代理審判員劉斐
代理審判員毛向東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代書記員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