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5)佛中法民二終字第309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21
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住河北省石家莊市高邑縣。
委托代理人馮君琪,廣東德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
負責人陳宇,該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鄧光覺,該司員工。
上訴人張XX與被上訴人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2014)佛南法民二初字第18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該案經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如下判決:駁回張X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304.65元,由張XX承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張XX上訴提出:一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損害了張XX的合法權益。2012年11月5日,蘇生冠駕駛粵E牌號車輛與陳順鋒駕駛的粵A牌號車輛在廣州市白云大道北元下田公交車站由南往北方向發(fā)生交通事故,該事實有廣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白云二大隊出具的事故認定書予以證實。事故發(fā)生后,張XX即時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亦到事故現場查勘,并出具《機動車輛保險查勘報告》,該查勘報告載明:“標的車因行駛追尾粵A車,造成標的車頭受損,三者車尾受損,經查勘,已報警,標的車全責,車損屬實,建議按保險條款處理”。由此可見,粵E牌號車輛與粵A牌號車輛發(fā)生碰撞且均受損。某保險公司分別于2012年l2月4日、2013年1月25日對粵A牌號車輛和粵E牌號車輛定損。
二、交警部門作為行政機關,其作出的事故認定書具有合法的證明效力,某保險公司經過詳細查勘,出具的《機動車輛保險查勘報告》進一步證實了碰撞事故的真實性,上述兩份證據足以證明案涉事故屬實。
三、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不能推翻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認定書。首先,某保險公司提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是其單方委托鑒定的,委托鑒定前未通知張XX,鑒定完成后,亦未將司法鑒定意見書提供給張XX,且相關鑒定人員未到庭對鑒定結論進行解釋,張XX對該鑒定結論不予認可,故該鑒定結論依法不應予以采信。其次,某保險公司應當在舉證期限內提供證據。某保險公司沒有依照證據規(guī)則的要求向法院提交證據原件,原審采納該份證據是違法的。再者,某保險公司出具的《機動車輛保險查勘報告》已經認可案涉事故的真實性,之后又提供與該查勘報告相矛盾的鑒定意見,故該鑒定意見不應予以采信。最后,從某保險公司提供的事故現場照片來看,粵A牌號車輛和粵E牌號車輛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傷,張XX所有的粵E牌號車輛前保險杠左右部位兩邊、中間、兩邊車頭燈,前車蓋受損,而粵A牌號車輛后保險杠、左右后車尾燈、中間、后圍板受損,兩車受損痕跡基本相符。退一步說,即使有部分痕跡不符,但并不能否定相符的痕跡。
據此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向張XX支付車輛維修費32371.86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堅持原審答辯意見。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證據。
經審理,本院對原審查明的事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對張XX訴請的事故損失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張XX主張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與粵A牌號車輛發(fā)生碰撞并產生相關損失,某保險公司須依約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則以粵E牌號保險車輛前部碰撞受損痕跡與第三者車粵A牌號車輛碰撞受損痕跡不相符為由,拒絕理賠。本院認為,判定某保險公司的保險責任有無及其責任范圍,應以保險條款約定的保險事故是否真實發(fā)生,及保險標的損失與該保險事故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為事實前提。張XX為支持其訴請,提交了事故認定書等作為訴訟證據。事故認定書中記載的事發(fā)原因及經過為張XX駕駛不慎,追尾,致粵E牌號車輛前部與粵A牌號車輛后部位相撞的道路交通事故。對于張XX據以支持其權利與事實主張的關鍵書證,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八條規(guī)定:“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法律規(guī)定制作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火災事故認定書等,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審查并確認其相應的證明力,但有相反證據能夠推翻的除外”。本案中,某保險公司一方委托有關機構作出的痕跡鑒定意見書反映,經對兩車碰撞痕跡進行檢驗比對分析認為:“1、寶馬車只有車頭前保險杠和中網部位有正面碰撞痕跡,菲亞特車除尾部保險杠、后箱蓋有正面碰撞痕跡外,左右側后部翼子板、保險杠上也有碰撞刮擦痕跡,兩車受損痕跡與追尾碰撞痕跡部位不符;2、寶馬車車頭標志部位距地高75cm,碰撞痕跡在75cm以下部位,菲亞特車尾箱受損痕跡最高處距地高92cm,兩車碰撞痕跡位置不符;3、寶馬車前保險杠、中網和菲亞特車尾部保險杠、尾箱蓋都較平整,但兩車上述部位的凹陷痕跡形狀與對方造痕體形狀不符;4、兩車碰撞刮擦痕跡上都有油漆被碰撞刮擦減層現象,但兩車碰撞刮擦痕跡上均未見留下對方油漆物質?!痹摵圹E鑒定結論雖由一方當事人自行委托作出,但現行法律法規(guī)及相關司法解釋并無因此而否定此類證據的證明力。且前述結論系鑒定機構在經對送檢材料真實完整性作先行檢驗并認定具備鑒定條件的前提下方才作出,故具備相應的證據效力。上述機構作出的痕跡鑒定結論,足以動搖事故認定書此一書證的證明力。張XX對痕跡鑒定結論雖有異議,但其并未進一步提供有效的補強證據,使人確信其主張的保險事故事實保險標的損失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于此情形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guī)定,作為請求權人的張XX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訴訟后果。綜上,原審以張XX不能舉證證明其所訴損失與案涉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為由,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并無不妥,本院予以確認。
綜上所述,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恰當,本院予以維持。張XX上訴所提,理據不足,應予駁回。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09.3元,由上訴人張X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林煒烽
代理審判員黃春英
代理審判員劉金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區(qū)翠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