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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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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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漯民三終字第228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漯河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陳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河南銀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X,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段XX,河南睿翼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張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源匯區(qū)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25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4年12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X,被上訴人張XX委托代理人段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審理查明,陰陽趙交警隊經事故現場出警及詢問駕駛人員后,以漯河市交警支隊第五執(zhí)勤大隊名義,于2014年3月19日出具證明,上載明:2014年3月16日22時30分許,劉珊(駕駛證號:430521198508270024)駕駛豫LXXX50號小型轎車沿S241線由西向東行至高鐵涵洞西約100M處,不慎與在路面擺放的防止大貨車通行的石墩相撞,造成豫LXXX50號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豫LXXX50號奧迪FVXXX1TFCVTG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有35163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經張XX申請,源匯區(qū)人民法院委托河南舊機動車鑒定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豫LXXX50號車輛的車損情況進行評估,2014年7月14日該事務所出具機動車鑒定評估報告書稱,豫LXXX50號車輛因事故造成的維修費用為405465元,評估費用6000元。某保險公司以車輛維修費用明顯偏高、鑒定機構無司法鑒定資質為由要求重新鑒定。源匯區(qū)人民法院調取河南舊機動車鑒定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的鑒定資質證書后組織當事人質證,雙方對此均無異議,但某保險公司以鑒定時不在場為由仍要求重新鑒定。法院委托鑒定時已經通知雙方當事人,未到場不構成進行重新鑒定的理由,故不予準許重新鑒定。2014年4月15日某保險公司委托鄭州華美法醫(yī)臨床司法鑒定所對劉珊與豫LXXX50,車架號:LFXXX24F5B3072035上的駕駛員安全帶、安全氣囊的紅色物質進行比對,鑒定結論為:汽車內氣囊遺留的紅色物質和駕駛員安全帶上遺留的紅色物質為人血;汽車內氣囊遺留血樣16個STR基因座的基因分型與被鑒定人劉珊系同一人;駕駛員安全帶遺留血樣16個STR基因座的基因分型系一男性遺留,不是被鑒定人劉珊遺留,鑒定費用3000元。某保險公司據此認為,保險事故發(fā)生時保險標的車上還有另外一名男性,所以本案的實際駕駛人員身份不明確,無法證明就是劉珊駕駛。張XX認為,安全氣囊的血跡系當時氣囊引爆將劉珊的鼻子打流血后留下的血跡,充分證明劉珊駕駛此車輛發(fā)生事故后鼻子被打流血后留下痕跡的事實,某保險公司單方進行鑒定的時間與事故的時間相差近半個月,事故車輛從事故現場經過交警部門的處理,經過拖車工人的拖車,經過到4s店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不排除安全帶上的血跡系事故發(fā)生后拖車環(huán)節(jié)干活人員的血跡,無法證明事故當時的情況,不認可單方鑒定的費用發(fā)票。某保險公司提供出險車輛信息表一份,用以證明該事故的報案人為王文博,系男性,承保時新車購置價351630元,實際價值290446.38元。張XX認為,出險信息是保險公司單方出具的,且沒有加蓋保險公司公章,沒有公信力,不予認可,張XX的車輛系奧迪A6L,購車價值60多萬,保險公司是按照自己的投保系統(tǒng)投保了351630元,投保金額當事人不具有選擇性,現在車輛的受損超出了車損險的范圍,保險公司應當在車損險范圍內全額承擔賠償責任。
原審法院認為,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人應按照約定的起止時間承擔保險責任。被告某保險公司以駕駛員安全帶遺留血跡并非劉珊遺留為由,認為駕駛人不是劉珊,但在同一鑒定過程中提取的安全氣囊遺留血跡經鑒定系劉珊本人血跡,該證據的證明力不夠充分,不足以推翻張XX訴請,故法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認為車輛損失數額超過了車輛實際價值,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法院不予支持。張XX的車輛維修損失為405465元,應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張XX在某保險公司投保的車輛損失險限額為351630元,僅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350000元系對自身權利的自愿處分,對張XX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原審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書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張XX支付3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550元,評估費6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末查明車輛駕駛人身份,且對車輛損失的評估不客觀,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張XX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張XX答辯稱:本案的事實原審已查清。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予以確認。
歸納二審中的爭議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應否向張XX支付賠償金以及支付的金額應為多少。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張XX與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為豫LXXX50號奧迪FVXXX1TFCVTG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351630元車輛損失險,保險期間為2013年9月30日至2014年9月29日。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了保險費,保險人應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2014年3月16日22時30分許,劉珊(駕駛證號:430521198508270024)駕駛豫LXXX50號小型轎車沿S241線由西向東行至高鐵涵洞西約100M處,不慎與在路面擺放的防止大貨車通行的石墩相撞,造成豫LXXX50號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發(fā)生的事實交警隊已出具證明予以證實。某保險公司雖對事故發(fā)生時的駕駛員是否為劉珊有異議,但其在原審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該異議成立,原審法院對其異議不予支持并無不當。河南舊機動車鑒定評估事務所有限公司對豫LXXX50號車輛的車損情況進行評估后出具鑒定意見,張XX的車輛維修損失405465元,某保險公司認為車輛維修費用偏高,但無提供證據推翻該鑒定意見,原審判決其保險限額之內承擔責任并無不當。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缺乏事實證據與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判決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655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呂茹辛
審判員蘇建剛
審判員劉冬凱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書記員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