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四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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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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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周民終字第179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周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8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組織機構代碼:77086846-3。
負責人蘇平峰,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培培,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四公司。住所地:周口市。組織機構代碼:87541087-0。
法定代表人范雙偉,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白玉杰、孫鳳敏,河南大象(鹿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四公司(以下簡稱周口汽運四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川匯區(qū)人民法院(2015)川民初字第0020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培培,被上訴人周口汽運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玉杰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4年10月3日19時40分許,劉新杰駕駛豫PXXX75號大型普通客車由東向西行駛至淮周路杜莊村高廟路段時,撞住由路南向路北橫過公路的步行人趙氏,事故發(fā)生后劉新杰棄車逃逸,造成趙氏當場死亡,豫PXXX75號大型普通客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事故認定書認定,劉新杰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趙氏無責任。周口汽運四公司就豫PXXX75號客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保險期間2014年9月5日至2015年9月4日。王學仲系豫PXXX75號客車的實際車主,王學仲于2014年11月29日與死者的家屬達成賠償協議,王學仲賠償死者家屬等六人各項損失174000元(含事發(fā)后已墊付喪葬費19000元);王學仲賠付完畢后,死者家屬自愿撤回對各被告的訴請,死者家屬與各被告再無任何糾紛。死者家屬于2014年11月29日收到王學仲賠償款155000元。死者的家屬因該起交通事故訴至淮陽縣人民法院要求周口汽運四公司、王學仲及某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于2014年12月1日撤回了對周口汽運四公司、王學仲及某保險公司的起訴。趙氏,女,有兩子四女。
原審認為,劉新杰駕駛車輛撞住趙氏,造成趙氏當場死亡,王學仲作為實際車主已向趙氏的家屬支付了相關賠償費用,周口汽運四公司作為登記車主就肇事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依保險合同約定周口汽運四公司可以請求某保險公司賠付,交強險沒有將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明確規(guī)定為保險公司免責事由,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周口汽運四公司請求賠償的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周口汽運四公司在本案中請求的損失包括:支付給死者家屬的死亡賠償金按2014年河南省城鎮(zhèn)居民人均純收入8475.34元計算,5年為42376.70元,喪葬費按在崗職工平均工資每年37958元計算,6個月為18979元,精神撫慰金30000元,共計91355.7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賠付周口市汽車運輸集團四公司理賠款91355.7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某保險公司承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證據不足,該事故中被保險車輛駕駛員肇事逃逸的違法行為不應當認定由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查明事實,撤銷原判或將本案發(fā)回重審。
被上訴人周口汽運四公司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決適當,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其上訴請求。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所爭執(zhí)的焦點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本案中事故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在實際車主王學仲向受害人家屬支付了相關賠償費用后,周口汽運四公司可以要求某保險公司承擔相應的賠付責任,故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賠付給周口汽運四公司理賠款共計91355.70元并無不當,某保險公司稱其不應承擔賠付責任的上訴理由,于法無據,本院不予采信。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證據充分,判決適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凱
審判員王紅飛
審判員王璐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書記員陳翠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