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周X、廖XX、劉XX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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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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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咸寧中民終字第300號 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10
上訴人(原審被告)
負責人曾磊,某保險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謝斌,安邦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公司職員。公民身份號碼:42010619820205003X。委托代理權(quán)限為一般代理。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
委托代理人黃錦旗,湖北順風律師事務所律師。委托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廖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劉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周X、廖XX、劉XX公路貨物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崇陽縣人民法院(2014)鄂崇陽民初字第001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認定,2013年9月7日,通過中介人秦金保介紹,原告周X與被告廖XX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約定將原告周X所購的桂花樹苗從廣西桂林運往崇陽縣青山鎮(zhèn),運費7800元。同年10月8日,被告廖XX駕駛桂CXXX18桂H093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載原告所購的290棵桂花樹苗行至湖北省崇陽縣青山鎮(zhèn)棠棣村地段時,由于未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通行,發(fā)生翻車事故,造成桂花樹苗受損。同年10月8日,經(jīng)崇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認定,被告廖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同年12月20日,經(jīng)崇陽縣物價局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受損的桂花樹苗為200棵,損失為70000元,鑒定費1000元。事故發(fā)生后,被告某保險公司派員勘查了現(xiàn)場,并進行了拍照登記。后原告雇人將受損的桂花樹栽下,花費工資6000元。
同時認定,桂CXXX18桂H0930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車主系被告劉XX,其和被告廖XX系夫妻關(guān)系。該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附加車上貨物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0000元,免賠率為20%,該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
原審認為,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shù)郊s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毀損、滅失承擔賠償責任,但承運人證明貨物毀損、滅失是因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zhì)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中,原告周X通過中介委托被告廖XX運送樹苗,被告廖XX將原告所購樹苗運住崇陽縣,雙方的貨運關(guān)系即成立。經(jīng)崇陽縣公安局交警大隊確認,被告廖XX在本次事故中負全部責任,故本次事故中所遭受的損失應由車主即被告劉XX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被告廖XX與被告劉XX系夫妻關(guān)系,依法應共同承擔民事責任。被告劉XX所有的桂CXXX18桂H0930號半掛車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附加車上貨物責任險,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負有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原告的樹苗損失70000元、鑒定費1000元,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附加車上貨物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但應按20%免賠率計付,超出部分由被告劉XX、廖XX負擔。原告周X所發(fā)生的雇工工資是桂花樹苗被運到目的地后所必然發(fā)生的費用,不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損失,與本案無因果關(guān)系,故原告要求賠償雇工工資的主張不予采信。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其不是本案適格的主體的辯解,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百八十八條、第三百一十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nèi)舾蓡栴}的解釋(2)》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原告周X的損失70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40000元,被告劉XX、廖XX共同賠償3000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現(xiàn)金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內(nèi)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700元,鑒定費100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700元,被告劉XX、廖XX共同負擔1000元。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一、原審法院認定被上訴人周X的損失為70000元無事實依據(jù)。被上訴人周X在原審訴訟中提交的證據(jù)不能證明用于鑒定的桂花樹是本案交通事故中運載的桂花樹,也不能證明該批桂花樹已死亡以及桂花樹死亡系因本案交通事故翻車所導致。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是運輸合同的當事人,不是本案的適格被告,不應承擔40000元的保險賠償責任。請求二審查明事實,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訴人周X辯稱:一、被上訴人廖XX運輸周X所屬的桂花樹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桂花樹受損70000元的事實,被上訴人周X在一審法院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物價鑒定報告》和咸寧市林業(yè)科學研究所出具的《關(guān)于翻車后桂花苗木死亡原因的說明》足以證明。二、被上訴人廖XX、劉XX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是“附加車上貨物責任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quán)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規(guī)定,被上訴人周X在被上訴人廖XX、劉XX怠于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時,依法可以直接向上訴人請求賠償,故上訴人為本案適格被告。請求二審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被上訴人廖XX、劉XX未提出答辯意見。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繼續(xù)予以認定。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一、被上訴人周X的桂花樹損失為70000元的事實能否認定。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是本案適格被告。
對于以上爭議焦點,本院認為,一、被上訴人廖XX運載的每顆桂花苗木上均有編號,且本案事故發(fā)生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亦派員勘查了現(xiàn)場,并進行了拍照登記。如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用于鑒定的桂花樹不是本案交通事故中運載的桂花樹,或者用于鑒定的桂花樹尚未死亡,應提供相反的證據(jù)予以證明。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對此并未舉證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被上訴人周X在原審法院提交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物價鑒定報告》和咸寧市林業(yè)科學研究所出具的《關(guān)于翻車后桂花苗木死亡原因的說明》能夠證實其用于鑒定的桂花樹系被上訴人廖XX在本案交通事故中運載的桂花樹且已死亡的事實,此外咸寧市林業(yè)科學研究所從科學角度分析論證了本案交通事故與桂花樹死亡之間的因果關(guān)系,故對于原審認定的被上訴人周X的桂花樹損失為70000元的事實,本院繼續(xù)予以認定。二、被上訴人廖XX、劉XX在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投保的是“附加車上貨物責任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quán)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規(guī)定,因被上訴人廖XX、劉XX怠于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請求賠償,故被上訴人周X直接向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請求賠償,符合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依法應認定為本案適格被告,其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7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熊魁
審判員吳曉梅
審判員楊榮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成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