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郭XX、原審第三人蓋州市凱迪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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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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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營民三終字第46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營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大石橋市。
負責人許洪志,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洋,遼寧中允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郭XX,男,漢族,個體車主,住大石橋市。
原審第三人蓋州市凱迪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蓋州市。
法定代表人孫震,總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大石橋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二初字第0007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劉洋,被上訴人郭XX到庭參加訴訟。原審第三人蓋州市凱迪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原告系遼HXXX1E/遼H551E號貨車的實際車主,該車掛靠于第三人處。2012年3月28日,以第三人為被保險人在被告處為遼HXXX1E/遼H551E號貨車投保交強險、機動車保險,保險期間均自2012年3月29日0時起至2013年3月28日24時止,原告交納保險費25574.29元。遼HXXX1E半掛牽引車投保的險種及責任限額分別為:機動車損失保險(A),219780元、第三者責任險(B),5000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D11),100000元/座×1座、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D12),100000元/座×2座、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E),219780元,以上險種除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E)外,均不計免賠率。遼HXXXE掛車投保的險種及責任限額分別為:機動車損失保險(A),87930元、第三者責任險(B),100000元、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E),87930元,以上險種除火災、爆炸、自燃損失險條款(E)外,均不計免賠率。
2012年8月28日1時50分許,顏杜平駕駛冀DXXX04/冀DXXX9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沿215省道(西線)由北向南行駛至0公里+700米路段道口處左轉彎掉頭時,與沿215省道(東線)快車道由南向北行駛,由李春寶駕駛的遼HXXX1E/遼H551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相撞,造成李春寶當場死亡、乘坐遼HXXX1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原告受傷,兩輛機動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該起事故經館陶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館公交認字(2012)第0140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顏杜平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春寶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因李春寶駕駛超載機動車上道路行駛,在行駛過程中未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未降低車速);原告無責任。
原告因人傷及車損賠償事宜經河北省館陶縣人民法院(2012)館民初字第1584號民事判決書、河北省邯鄲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邯市民二終字第1113號民事判決書確定,原告的損失數(shù)額合計為:332344.87元,其中原告人身損害的合理數(shù)額為117322.87元,原告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為215022元。冀DXXX04/冀DXXX9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的限額內賠償原告人身損害賠償款人民幣69876.60元、財產損失人民幣4000元,余款258468.27元,冀DXXX04/冀DXXX9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投保的保險公司按70%的責任比例在交強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內賠償原告180927.78元。原告共得賠償款254804.38元,尚有余款77540元未得到賠償,其中人傷損失部分數(shù)額為47446.27元,車損數(shù)額為30093.27元。
另查,司機李春寶的親屬李全勝、何立梅、王春霞、李佳諾因本起事故在河北省館陶縣人民法院訴訟,該院判決確定本案原告應當給付李全勝、何立梅、王春霞、李佳諾各項費用共計人民幣109492.63元,原告已于2014年8月14日將上述給付義務履行完畢。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以其掛靠公司的名義與被告間簽訂的保險合同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告依約交納了保險費,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被告即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原告在本起事故發(fā)生時系遼HXXX1E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的乘坐人,該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上人員責任險(座位),原告在本起事故中受傷,其人傷費用已由河北省館陶縣人民法院(2012)館民初字第1584號民事判決確定,其中余額47446.27元對方車輛未予賠償,該數(shù)額未超出車上人員責任險(座位)限額,故該款應由原告投保車輛的保險公司即被告在車上人員責任險限額內予以賠償。原告所有的車輛損失余額30093.27元,未超出原告投保車輛損失險的限額,故被告應予賠償。原告作為車輛所有人,已向司機李春寶的親屬賠償109492.63元,故原告取得了向被告主張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的權利,因原告投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的責任限額為100000元,故被告應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被告關于投保車輛存在超載現(xiàn)象,座位險、車損險應予免賠10%的辯解意見,因被告未能舉證證明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了該項內容,故不予采信。綜上,為規(guī)范保險活動,保護保險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yè)的健康發(fā)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郭XX車上人員座位險(乘客)人民幣47446.27元;二、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郭XX車輛損失人民幣30093.27元;三、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郭XX墊付的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人民幣100000元;上述給付義務,限被告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四、如果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850元,減半收取1925元,由被告負擔。
上訴人訴稱
宣判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判,改判減少上訴人承擔17753.95元。主要理由一、在保險合同特別約定中約定了車輛超載情況下,我公司有權加大免賠率直至拒賠;二、特別約定我公司履行了告知義務,應按原審原告的各項請求計算10%免賠率,即減少我公司承擔17753.95元。
被上訴人郭XX答辯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請求維持原判。主要理由簽訂保險合同時,上訴人并未告知我超載免賠10%,請求維持原判。
經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事實基本一致。
本院認為,被上訴人郭XX以其掛靠公司原審第三人蓋州市凱迪貨物運輸有限公司的名義與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保險車輛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保險事故,上訴人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相應的賠償義務。關于上訴人主張在保險合同特別約定中,雙方約定了車輛超載情況下,公司有權加大免賠率直至拒賠的上訴請求及理由,因上訴人未能提交充分證據(jù),證明其免責條款對被上訴人或第三人進行了明確的提示告知義務,且被上訴人所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為不計免賠,故上訴人相關上訴請求及理由,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00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于永威
審判員周啟義
代理審判員段建勇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員陸瑋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