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商丘市第一人民XX、原審被告張艷奎、永城市經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城經緯公司)無因管理糾紛一案二審民事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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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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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終字第00730號 無因管理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耿濤,經理。
委托代理人鄺效領,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商丘市第一人民XX。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韓傳恩,院長。
委托代理人閆素梅、趙利超(實習),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張艷奎,男,漢族,住虞城縣。
原審被告永城市經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城市。
法定代表人董家祥,總經理。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商丘市第一人民XX、原審被告張艷奎、永城市經緯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永城經緯公司)無因管理糾紛一案,商丘市第一人民XX于2015年2月10日向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張艷奎、永城經緯公司支付醫(yī)療費89614.27元,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責任。商丘市梁園區(qū)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0日作出(2015)商梁民初字第00603號民事判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2015年7月16日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8月4日對本案進行了公開開庭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鄺效領,被上訴人商丘市第一人民XX的委托代理人閆素梅、趙利超,原審被告張艷奎到庭參加訴訟;原審被告永城經緯公司經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認定:2014年7月7日20時20分,被告張艷奎駕駛的豫NXXX50號重型自卸貨車沿田界線由南向北行駛至47Km+400m時,將路左側的行人無名氏撞傷后駛入公路左側,又與相對方向行駛王占勇駕駛的豫N8588-豫NH137重型牽引車、付小杰駕駛的無號牌面包車相撞,造成三車損壞,無名氏和王子軒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被撞的無名氏經“120”急救車送往商丘市第一人民XX急診科,住院70天共花費89614.27元。被告張艷奎駕駛的豫NXXX50號肇事車輛登記車主為永城經緯公司,并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且保額為50萬元,不計免賠等,本案的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
原審法院認為:本起交通事故,首先造成無名氏受傷,醫(yī)療費由商丘市第一人民XX先行墊付,商丘市第一人民XX對傷者無名氏無法定或約定義務而為其墊付醫(yī)療費,其行為構成無因管理,有權向無因管理行為的收益人請求支付醫(yī)藥費。某保險公司、永城經緯公司作為賠償責任人而未賠償,即應當支付醫(yī)療費89614.27元。對于原告商丘市第一人民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永城經緯公司支付支付醫(yī)療費89614.27元的訴訟請求,應予支持。本案中,張艷奎作為豫NXXX50號重型自卸貨車的司機,不應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對于原告商丘市第一人民XX要求張艷奎共同賠償醫(yī)療費89614.27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本次事故中,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已賠償另一受害人張子軒醫(yī)療費6000元,該案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原告商丘市第一人民XX醫(yī)療費4000元,剩余85614.27元在第三者商業(yè)險內賠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原告商丘市第一人民XX4000元,在第三者商業(yè)險范圍內支付原告商丘市第一人民XX85614.27元,合計89614.27元。
上訴人訴稱
某保險公司不服,上訴稱:無法確定無名氏是本次事故的傷者。無名氏的治療情況上訴人不知道,無法確定無名氏在第一人民醫(yī)院救治期間的花費情況及各項費用為無名氏所用,上訴人不應當承擔責任。本次事故是三輛車相撞的交通事故,其他兩方無責任事故車輛,應承擔相應的無責部分。綜上,請求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商丘市第一人民X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張艷奎不發(fā)表意見。
依據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原審判決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商丘市第一人民XX4000元,在第三者商業(yè)險范圍內支付商丘市第一人民XX85614.27元,合計89614.27元有無事實與法律依據。
雙方當事人對本院歸納的爭議焦點無異議。二審中未提交新證據。
本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2014年7月7日20時20分,原審被告張艷奎駕駛車主為永城經緯公司的豫NXXX50號重型自卸貨車沿田界線由南向北行駛至47Km+400m時,將路左側的行人無名氏撞傷后駛入公路左側,又與相對方向行駛王占勇駕駛的豫N8588-豫NH137重型牽引車、付小杰駕駛的無號牌面包車相撞,造成三車損壞,無名氏和王子軒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經虞城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事故進行認定,原審被告張艷奎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審被告永城經緯公司作為豫NXXX50號重型自卸貨車的所有人,應對無名氏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因豫NXXX50號重型自卸貨車在上訴人處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原審判決上訴人在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范圍內支付被上訴人商丘市第一人民XX為無名氏所花費的醫(yī)療費89614.27元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朱利民
審判員尤永勝
代理審判員王穎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楊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