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5)鄂隨州中民二終字第0012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隨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10-2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代表人孫常安,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羅秋雁(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湖北盈謙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王XX,女,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李三(代理權(quán)限:代為承認、放棄、變更,代為和解),隨縣神農(nóng)源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王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隨縣人民法院(2014)鄂隨縣民初字第0140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葉鋒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呂丹丹、代理審判員李小輝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15年9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羅秋雁,被上訴人王XX及其委托代理人李三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一審原告訴稱
原審原告王XX訴稱:2012年10月25日,楊志剛駕駛我所有的豫R×××××轎車沿212省道由隨縣小林鎮(zhèn)往隨州方向行駛,14時許當車行駛至212省道26KM+450M路段處,與對向王星駕駛的鄂S×××××號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相撞,造成我車輛報廢的交通事故。豫R×××××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一份保額為83800元的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并投保了不計免賠險。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quán)益,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的經(jīng)濟損失64834.8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一審被告辯稱
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投保時車輛價值為83800元,計算我公司賠償額是應以該價值為起點,還應扣除折舊和殘值;2、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已賠付的部分應當予以扣除;3、原告訴請的交通費不屬于車損險的賠償范圍,且我公司不承擔本案的訴訟費和鑒定費。4、原告所有的豫R×××××轎車的第一受益人為廣汽匯理汽車金融有限公司,故應由該公司提供書面的指示付款。
原審查明:2012年10月25日,楊志剛駕駛原告王XX所有的豫R×××××轎車(承載閔輝、黃廣兵、陳磊),沿212省道由隨縣小林鎮(zhèn)往隨州城區(qū)方向行駛,14時許當車行駛至212省道26KM+450M路段處,與對向王星駕駛的鄂S×××××號重型自卸貨車發(fā)生相撞,造成兩車受損,黃廣兵、陳磊受傷,楊志剛、閔輝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隨后對現(xiàn)場進行了勘察,并于同年11月5日作出隨公交認字(2013)第0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楊志剛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未遵守右側(cè)通行、未遵守操作規(guī)范、文明駕駛、安全駕駛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應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王星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未確保安全車速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應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閔輝、黃廣兵、陳磊無此事故責任。同年10月31日,經(jīng)隨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隊委托,隨縣價格認證中心對原告所有的豫R×××××的廣州“本田”牌小型轎車進行了價格鑒定,作出隨發(fā)價車鑒字(2012)254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經(jīng)勘查該車由于交通事故燒毀嚴重,無修復價值,已報廢;車輛損失鑒定價格為87394元。原告為此花鑒定費4370元。
另查明,豫R×××××號小型轎車系原告王XX所有,事故發(fā)生時由楊志剛駕駛。原告王XX為其所有的豫R×××××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并購買了不計免賠險,保險限額為83800元,保險期限自2012年7月29日零時起至2013年7月28日二十四時止。
還查明,2012年11月原告王XX在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起訴王星、隨州金環(huán)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湖北省隨縣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7日作出(2012)鄂隨縣民初字第04466號民事判決書,該判決書認定:綜合此次事故雙方的過錯程度,確定豫R×××××的廣州本田牌小型轎車的駕駛?cè)藯钪緞偝袚耸鹿实?0%的責任,王星承擔此事故的30%的責任。在審理過程中,原告王XX與王星、隨州金環(huán)物流有限公司、某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協(xié)商將原告的車輛殘值作價為3000元。原告王XX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總損失為88764元(其中車損為87394元、鑒定費4370元,扣除車輛殘值3000元),鄂S×××××號重型自卸貨車所投保的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共計賠償原告損失28029.2元。該判決生效后,原告王XX已領取以上保險理賠款。訴訟中,原告王XX書面承諾對雙方協(xié)商的車輛殘值3000元由其自行承擔,不向被告某保險公司追償。
再查明,豫R×××××號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時特別約定:“(一)廣汽匯理汽車金額有限公司為本保單第一受益人,未經(jīng)其事先書面同意,本保單不得被退保、減?;蚺?,當一次事故的保險賠款高于人民幣一萬元時,保險人必須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書面指示支付保險賠款?!?014年7月31日廣汽匯理汽車金額有限公司出具了貸款結(jié)清證明和保單修改確認函,證實原告王XX已經(jīng)履行完畢與該公司汽車抵押貸款合同項下的債務,該公司同意取消保險單中與公司相關的條款。
原審法院認為:原告王XX為其所有的豫R×××××的廣州“本田”牌小型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購買了機動車車輛損失保險,事實清楚,雙方為此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所簽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因原告在訴訟前已還清第一受益人的購車債務,即取得相應的保險利益,故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車輛損失保險的限額內(nèi)對本次事故中原告王XX發(fā)生的合理損失予以賠付?!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本案中原告王XX花費的鑒定費用是產(chǎn)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故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不承擔本案鑒定費用,不予支持。原告王XX所有的豫R×××××號小型轎車的價格已經(jīng)隨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其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總損失為88764元,已經(jīng)發(fā)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隨縣民初字第04466號民事判決書予以確認,扣減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已賠付的28029.2元,余下?lián)p失為60734.8元,未超過原、被告雙方所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的車輛損失保險限額,故原告王XX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損失,符合雙方所簽保險合同的約定,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應以83800元為起點計算損失,與生效的判決書認定的事實不一致,不予支持。原告王XX主張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賠付交通費2000元,不符合保險合同約定,不予支持。《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人民法院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各自負擔的訴訟費用數(shù)額……”,訴訟費的承擔由人民法院按各方當事人勝、敗訴情況決定各自應負擔訴訟費用的數(shù)額,故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其不應承擔訴訟費用不符合以上規(guī)定,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王XX賠償經(jīng)濟損失60734.8元。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它訴訟請求。如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1400元,由原告王XX負擔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1350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的上述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法院認定涉案的車輛損失為88764元顯然過高。涉案車輛的實際價值應以雙方在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新車購置價83800元為基數(shù)進行核算,還應扣除折舊和殘值。2、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鑒定費屬間接損失,不屬于保險公司賠償?shù)姆秶?。綜上,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王XX辯稱:原判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認定的事實屬實。
另查明,被上訴人王XX在原審庭審中陳述放棄涉案車輛的殘值。隨縣價格認證中心于2012年10月31日就本案所涉的車輛損失出具了隨發(fā)價車鑒字(2012)254號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該鑒定結(jié)論書的鑒定結(jié)論為:1、重置價格約為95304元;2、成新率約為91.7%;3、車輛鑒定價格約為87394元=95304×91.7%。涉案車輛在鑒定基準日損失價值為人民幣:捌萬柒仟叁佰玖拾肆元整(87394元)。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涉案車輛財產(chǎn)保險合同合法有效。原審按涉案鑒定結(jié)論書確定的車輛重置價扣除被保險車輛已使用月數(shù)的折舊金額,再扣減被上訴人王XX自認且又放棄的涉案車輛的殘值,計算得出涉案車輛損失合法合理,并無不當。該損失數(shù)額(88764元)已經(jīng)原審法院生效的(2012)鄂隨縣民初字第04466號民事判決確認,且該損失數(shù)額扣減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隨州市分公司已賠付的28029.2元,余額(60734.8元)未超出涉案保險限額。故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在涉案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被上訴人王XX因涉案交通事故造成的60734.8元車輛損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稱原審法院認定涉案的車輛損失為88764元顯然過高,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其所主張的計算涉案車輛損失方式的依據(jù),故上訴人的該項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因鑒定費系被上訴人王XX為確認涉案車輛損失的實際支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關于其不應承擔鑒定費的上訴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亦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葉鋒
審判員呂丹丹
代理審判員李小輝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石繼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