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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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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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樂民終字第526號 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26
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男,漢族,農民。
委托代理人:楊XX,犍為縣定文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樂山市市中區(qū)濱江路中段1170號,組織機構代碼:70901797-7。
負責人:肖XX,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XX,四川武陽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羅X因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樂山市市中區(qū)人民法院(2015)樂中民初字第1410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羅X的委托代理人楊X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黃XX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12月17日,羅X作為被保險人為其自有的川LXXX09號車輛在太平洋財保樂山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保險(保險金額為2848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100000元等險種,保險期間自2013年12月18日00時起至2014年12月17日24時止,新車購置價356000元,核定載客2人、載質量12370千克。車輛初次登記日期2011年12月9日?!短窖蟊kU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投保單》特別約定處載明:“本保單車輛損失險不足額投保,車輛發(fā)生部分損失時按保險金額與新車購置價的比例進行賠付。”在上述投保單投保人聲明及確認處載明:“本人茲聲明在本投保單上填寫的各項內容均屬實,如有隱瞞或與事實不符,貴司可按《保險法》及合同約定進行處理,本人已經收到了條款全文,仔細閱讀了保險條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部分的條款內容。對保險人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明確說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收本投保單所載各項內容……”投保人羅X簽字。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種險(2009版)》-《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八條約定,下列原因導致的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五)保險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裝載的規(guī)定。”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種險(2009版)》-《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第八條約定,下列原因導致的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四)保險機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裝載的規(guī)定?!?br>《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種險(2009版)》-《基本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第三款約定,下列各項免賠金額,保險人不負責賠償:“5、發(fā)生保險事故時保險機動車違反裝載規(guī)定而增加的免賠金額……”
《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責任免除第八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第八條及《基本險不計免賠特約條款》中第三款字體為加粗加黑字體,與其他非免責條款相區(qū)別。
2014年9月21日,夾江縣金輝陶瓷廠出具《證明》,載明:2014年9月20日晚11點40左右,在金輝瓷磚廠,一輛川LXXX09的大貨車,在倒車時由于爆胎引起翻車。2014年9月22日,夾江縣公安局中興派出所在上述《證明》上載明:情況屬實,中興派出所接報警后出警到現(xiàn)場查看,加蓋公章。陳紹貴系原告聘請的駕駛員,因該次事故駕駛員陳紹貴受傷在犍為縣人民醫(yī)院診治,產生藥費118.60元,數(shù)字化攝影(DR)252元。同時,原告支付駕駛員陳紹貴誤工費150元。
2014年9月21日,原、被告在理賠過程中形成了《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其中“經過及損失情況”欄寫明:“2014年9月21日,陳紹貴駕川LXXX09號車輛在夾江縣中心鎮(zhèn)金輝瓷廠倒車時車輛側翻,出事時載重20噸。”駕駛員陳紹貴簽名,并填寫了日期。
2014年11月6日,犍為縣羅城添財汽修廠出具川LXXX09號貨車施救費發(fā)票三張,金額共計為為2600元。
2014年11月21日,成都銀動商貿有限公司出具川LXXX09號車輛汽配材料發(fā)票一張,金額為50020元。
2012年12月2日,2014年12月12日,新都區(qū)興天龍汽車配件經營部分別于上述日期出具配件發(fā)票兩張,金額分別為9247元、9863元。
2014年12月7日,樂山市中心城區(qū)三江汽配經營部出具川LXXX09號汽車電器材料發(fā)票一張,金額2500元。
2014年12月16日,犍為縣羅城添財汽修廠出具川LXXX09號車輛材料費、維修材料費、維修費發(fā)票20張,金額共計為18890元。
事故發(fā)生后,因雙方無法就理賠金額達成一致,羅X訴至法院提起如上訴請。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將川LXXX09號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駕駛員)等險種,被告同意承保,原告已按約繳納了保險費,被告應按合同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承擔保險責任。本案的爭議焦點為:1、涉案車輛在發(fā)生事故時是否超載,是否違反機動車裝載規(guī)定;2、涉案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發(fā)生法律效力。
一、關于涉案車輛在發(fā)生事故時是否超載,是否違反機動車裝載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不得遺灑、飄散載運物。本案中,原告聘請的駕駛員陳紹貴在《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中認可該車輛出事時載重20噸,而涉案車輛的核定載質量為12370千克,已經超出了該車的載重量。故對原告主張陳紹貴僅是車輛駕駛員,車輛是否超載應該由公安機關或運管所確定的觀點不予支持,同時原告亦未提供相反證據(jù)證明車輛實際載重并未超過核定載重。因此,原審法院認為,涉案車輛發(fā)生事故時載質量20000千克,已經超過了12370千克的核定載質量,屬于超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關于機動車裝載規(guī)定。
二、關于涉案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是否發(fā)生法律效力?!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規(guī)定,保險人將法律、法規(guī)中的禁止性規(guī)定情形作為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免責事由,保險人對該條款作出提示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以保險人未履行明確說明義務為由主張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提示義務。在本案保險合同中,法律規(guī)定車輛超載屬于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情形,原告在投保單上簽字確認本人已收到了條款全文,且《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第八條均為加粗黑字體,與其他非免責條款相區(qū)別,故保險人已履行了提示義務。該條款也不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效力性強制性規(guī)定,具有法律效力,應該約束雙方當事人。
《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險條款》第八條約定,保險機動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法律法規(guī)中有關機動車裝載的規(guī)定而導致的保險機動車的損失和費用或人身傷亡,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原告因超載導致機動車的性能受到影響,是事故發(fā)生原因,雙方已約定超載發(fā)生的保險車輛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故原告請求被告在車輛損失險中賠償93120元、在車上人員責任險中賠償520.60元的訴訟請求不應該予以支持。
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原告羅X的全部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費1070.50元(已減半收?。稍媪_X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羅X不服上述判決,上訴稱:1、《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是保險人填好了讓駕駛員簽字的,駕駛員在不懂理賠的情況下,沒看保險人填寫的內容就簽了字,是否超載應由公安機關或運管部門作出認定,《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不能作為認定超載的證據(jù)。2、被上訴人在保單中并未對免責條款加黑加粗,被上訴人也未對上訴人履行過任何告知義務,被上訴人的免責條款對上訴人沒有約束力;且在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自述超載免賠15%,而不是一審判決的全部免賠。3、根據(jù)2013年12月30日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全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統(tǒng)一執(zhí)法標準的通知中,本案車輛屬于三軸車,車貨總質量不超過30噸就不算超載。請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車輛損失保險金93120元、車上責任險保險金520.60元,一、二審訴訟費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辯稱:上訴人投保時收到了保險條款的,被上訴人就免責事由對其進行了提示和說明,保險條款的免責條款合法有效;《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上載明的內容能證明本案車輛超載;上訴人提供全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統(tǒng)一執(zhí)法標準的通知系部門規(guī)定,在本案中不能適用。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本次糾紛發(fā)生經過和損害后果均無異議。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投保的川LXXX09號貨車是否超載《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關于超載免賠的免責條款是否合法有效
本案投保貨車川LXXX09是否超載的問題,被上訴人提供了《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證實超載,該申請書上載明“2014年9月21日,陳紹貴駕川LXXX09號車輛在夾江縣中心鎮(zhèn)金輝瓷廠倒車時車輛側翻,出事時載重20噸?!瘪{駛員陳紹貴簽名,并填寫了日期。該證據(jù)足以證明投保貨車川LXXX09超載。上訴人提出駕駛員在不懂理賠的情況下,沒看保險人填寫的內容就簽了字,是否超載應由公安機關或運管部門作出認定,《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不能作為認定超載的證據(jù),與客觀事實不符,沒有法律依據(jù),對上訴人此項上訴主張,本院不予認可。至于上訴人提供的四川省道路交通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全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統(tǒng)一執(zhí)法標準的通知,想證明川LXXX09貨車要30噸以上才屬于超載,這一主張明顯與川LXXX09貨車行駛證上載明的載質量12370千克不符,且與現(xiàn)行法律法規(guī)相悖,本院對此主張不予認可。
《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中關于超載免賠的免責條款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被上訴人提供的《太平洋保險神行車保系列產品投保單》在投保人聲明及確認處載明:“本人茲聲明在本投保單上填寫的各項內容均屬實,如有隱瞞或與事實不符,貴司可按《保險法》及合同約定進行處理,本人已經收到了條款全文,仔細閱讀了保險條款,尤其是加黑突出標注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部分的條款內容。對保險人就保險條款內容的說明和明確說明完全理解,同意并接收本投保單所載各項內容……”投保人(上訴人)羅X在上面簽字,該投保單能證明上訴人收到了條款全文,被上訴人盡到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上訴人主張該保險條款中免責事項沒有加黑加粗,雙方當事人提供的保險條款均有加黑加粗內容,上訴人此主張與客觀事實不符,本院不予認可。上訴人主張一審訴訟中,被上訴人自述超載免賠15%,但在一審卷宗材料中未找到與此內容相關的證據(jù),上訴人此主張沒有證據(jù)證實,本院不予認可。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于事實不符、無法律依據(jù),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判處得當。為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141元,由上訴人羅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李怡秋
審判員唐海珍
審判員周文勤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程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