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張生懷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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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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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中民二終字第00426號 人身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8-14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公司。住所地XX路10號。
負責人喬XX,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白XX,法律顧問。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X。
委托代理人張XX,系張X之子。
委托代理人祈XX,陜西秦北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甲公司因與被上訴人張X人身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神木縣人民法院(2015)神民初字第026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jīng)過閱卷,詢問當事人審理了本案。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4月11日,張X在甲公司購買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人員類別為維修工、司機,并于當日繳納保險費100元。保險單中約定,保障項目為:意外身故、殘疾、燒傷給付每人保險金為25000元。意外醫(yī)療費用補償每人為5000元,每次事故免賠額為100元,給付比例為80%。2014年10月9日10時許,張X駕駛的XX號三輪車,由南向北行駛至神木縣麻家塔鄉(xiāng)吃開溝村岔口處,因該車所載貨物超載嚴重,致使該車在下坡行駛中失控側翻,造成張X受傷,該車及所載貨物受損。2014年10月20日,神木縣公安局交警大隊作出第91號事故認定書,認定張X無機動車駕駛證,駕駛已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貨運機動車,應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張X支出醫(yī)療費103320.18元,神木縣農(nóng)村合作醫(yī)療辦公室給張X補償醫(yī)療費65659元。2015年1月28日,陜西公正司法鑒定中心作出陜公正司鑒(2005)臨鑒字第098號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1、張X頸椎損傷屬二級傷殘;2、張X后續(xù)醫(yī)療費預計為10000元;3、張X殘疾輔助器具費預計為12000元;4、張X屬完全性生活自理障礙,需他人完全性護理。張X的訴訟請求為:一、甲公司向張X支付保險賠償金30000元;二、訴訟費用由甲公司承擔。
另查,張X在甲公司投保時沒有有效機動車輛駕駛證,甲公司也未進行審查。
原審法院認為:張X在甲公司投保了人員類別為維修工、司機的意外傷害保險,張X繳納了保險費,甲公司給張X出具了保險單,張X與甲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便成立并生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甲公司應按保險合同約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而甲公司以張X無證駕駛為由拒絕理賠。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jīng)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fā)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張X在投保時,甲公司明知張X沒有有效的駕駛證,仍然與其簽訂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甲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因張X為二級殘疾,殘疾保險金額為25000元。意外醫(yī)療費用的保險金為5000元,每次事故的免賠額為100元,給付比例為80%,因此醫(yī)療費的保險金額為3920元,甲公司應支付張X以上兩項保險金合計為28920元。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六)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限甲公司于原審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張X保險金28920元;二、駁回張X的其他訴訟請求。當事人未按原審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80元,由甲公司負擔。
上訴人訴稱
上訴人甲公司上訴稱:1、張X發(fā)生肇事時肇事車輛嚴重超載,屬于故意行為,故意行為不屬于保險責任;2、張X沒有駕駛證,屬于無證駕駛,應當免賠;3、殘疾賠償金、醫(yī)療費用全額適用絕對免賠100元,其他部分給付比例為80%的免賠約定;4、訴訟費用屬于間接費用,甲公司不承擔訴訟費用的賠償責任。請求撤銷原判,駁回張X的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張X答辯稱:1、超載是事實,但超載是行政違法行為,不能因超載免除保險責任;2、張X在投保時,甲公司知道張X沒有駕駛證,仍然按照司機類別與張X簽訂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甲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3、絕對免賠100元,其他部分給付比例為80%屬于責任免除條款,甲公司未履行提示及說明義務,該責任免除條款無效,甲公司應當全額支付保險金;4、訴訟費用屬于張X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甲公司應當予以賠償。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對2014年4月11日張X與甲公司簽訂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張X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肇事受傷致殘的事實無異議。本案爭議的焦點是:1、張X發(fā)生肇事時肇事車輛超載,甲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2、張X無證駕駛,甲公司是否應當免賠;3、張X的殘疾賠償金、醫(yī)療費用是否應當全額適用絕對免賠100元,其他部分給付比例為80%的免賠約定;4、甲公司是否應當負擔訴訟費用。分述如下:
一、關于張X發(fā)生肇事時肇事車輛超載,甲公司是否應當承擔保險責任的問題。肇事車輛超載,屬于違章行為,張X對違章行為應當認定為故意,對發(fā)生交通肇事不能認定為故意,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保險傷害條款中也沒有約定肇事車輛超載不屬于保險責任,故甲公司應當承擔保險責任。
二、關于張X無證駕駛,甲公司是否應當免賠的問題。張X在投保時,甲公司明知張X沒有有效的駕駛證,仍然與其簽訂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保險事故發(fā)生后,甲公司應當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三、關于張X的殘疾賠償金、醫(yī)療費用是否應當全額適用絕對免賠100元,其他部分給付比例為80%的免賠約定的問題。保險單保障內容部分僅對意外醫(yī)療費用補償項目約定了每次事故免賠100元,給付比例80%,殘疾賠償金項目沒有此約定,故殘疾賠償金不適用絕對免賠100元,其他部分給付比例80%。
四、關于甲公司是否應當負擔訴訟費用的問題。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甲公司作為賠償主體,根據(jù)其賠償數(shù)額確定其承擔相應訴訟費用符合《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規(guī)定。
綜上,甲公司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應予以駁回。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應予以維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20元,由甲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薛海鷗
審判員喬幼濤
代理審判員閆徐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書記員李華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