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阜陽市力眾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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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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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民終326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阜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2-19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負責人:李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常XX,安徽相和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法定代表人:范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田X,該公司職工。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阜陽市力眾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阜陽力眾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縣人民法院(2016)皖1222民初3968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事實和理由:涉案車輛載貨高度超過規(guī)定,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保險公司對此免責條款盡了提示和說明義務,不應承擔保險理賠責任;根據(jù)保險合同約定,保險公司不承擔訴訟費。一審被告辯稱阜陽力眾公司答辯認為,原審判決正確,應予維持。阜陽力眾公司向一審法院請求:依法判令甲保險公司賠償阜陽力眾公司保險金11410元,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11月9日,阜陽力眾公司為其所有的皖KXXX1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甲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以下簡稱交強險),其中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11月10日零時起至2016年11月9日二十四時止。2015年11月11日,阜陽力眾公司為其所有的皖KXXX1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與甲保險公司簽訂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以下簡稱商業(yè)險),其中,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為68500元,商業(yè)三者險保險金額為1000000元,且均為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間自2015年11月11日18時起至2016年11月11日18時止。保險合同還約定了其他事項。2015年12月20日15時30分,阜陽力眾公司的駕駛員朱偉丹駕駛皖KXXX16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牽引皖KXXX29掛號重型普通半掛車,沿杭瑞高速公路由歙縣收費站往杭州市方向行駛,行駛至杭瑞高速公路下行線168KM(歙縣收費站匝道)時,因駕駛員朱偉丹駕駛機動車載貨高度超過規(guī)定,致使車輛行駛匝道轉(zhuǎn)彎時發(fā)生車輛側(cè)翻,造成其駕駛車輛及道路交通設施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2016年3月4日,黃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高速公路一大隊作出第3410907201500791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簡易程序),認定:朱偉丹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阜陽力眾公司支付車輛修理費6680元,施救費3500元,賠償路產(chǎn)損失1230元。阜陽力眾公司依據(jù)上述事實,向甲保險公司申請理賠被拒。為此,阜陽力眾公司提起訴訟。原審法院認為,阜陽力眾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為有效合同。由于阜陽力眾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車輛損失險等險種,且均為不計免賠率,該起事故又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甲保險公司應當支付保險金。因此,阜陽力眾公司支付的車輛維修費6680元,由甲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內(nèi)予以賠付;阜陽力眾公司賠付的路產(chǎn)損失1230元,由甲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施救費是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阜陽力眾公司支付的施救費3500元,由甲保險公司承擔。關(guān)于甲保險公司提出阜陽力眾公司的皖KXXX16號重型貨車超高屬于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的問題,雖然甲保險公司提供了有阜陽力眾公司加蓋公章的投保單,但該投保單上沒有經(jīng)辦人簽字,這只能說明甲保險公司向阜陽力眾公司履行了提示義務,不能證明甲保險公司已就保險合同中有關(guān)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因此,不能認定甲保險公司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阜陽力眾公司不產(chǎn)生效力。故甲保險公司的抗辯,不予采信。綜上所述,阜陽力眾公司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之規(guī)定,判決:甲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賠付阜陽市力眾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保險金11410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85元,減半收取43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供新的證據(jù),未提出新的舉證質(zhì)證意見。本院查明事實與原審法院查明事實一致。綜合當事人舉證、質(zhì)證及訴辯意見,本案二審爭議焦點是:原審判決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是否正確。本院認為,保險公司作為格式保險合同的提供者,應就其中的免責條款盡到提示和說明義務,使得投保人在平等的基礎上知曉其權(quán)利義務,從而做出自由真實的意思表示。原審法院認為甲保險公司不能證明其已就保險合同中有關(guān)免除保險人責任條款的概念、內(nèi)容及其法律后果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解釋說明,認定甲保險公司未盡到明確說明義務,該免責條款對阜陽力眾公司不產(chǎn)生效力正確。甲保險公司上訴認為其盡到提示說明義務的理由缺乏證據(jù)證明。人民法院根據(jù)當事人勝敗訴情況依法確認訴訟費的負擔,屬人民法院行使職權(quán)的行為。甲保險公司上訴認為其不應承擔訴訟費的理由不能成立。綜上,甲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案件受理費85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審判長王來斌審判員褚潁芬代理審判員葉志強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書記員陳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