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保險公司與甲保險公司、王XX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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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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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商民終字第1203號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9-28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永城市東城區(qū)。
負責人孫建,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鳳閣,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
負責人李軍凱,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唐晨曦,河南華豫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XX,男,漢族,農(nóng)民。
委托代理人李順,河南正劍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XX保險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于2015年1月5日訴至永城市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甲保險公司、王XX賠償其損失312163元。該院經(jīng)審理于2015年7月16日作出(2015)永民初字第202號民事判決,甲保險公司對此判決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16日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甲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鳳閣與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唐晨曦、王XX的委托代理人李順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認定,深圳市興華達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為其公司運輸?shù)呢浳镌谝冶kU公司投保了《公路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定額保險》,保險期間自2012年2月29日0時至2013年3月1日24時。2012年8月14日,富鼎精密工業(yè)鄭州有限公司與深圳市興華達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簽訂托運協(xié)議,約定由深圳市興華達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為富鼎精密工業(yè)鄭州有限公司托運一批貨物,該批貨物由聶高申駕駛的滬B×××××-滬H×××××掛號重型半掛貨車負責承運。2012年8月16日15時35分,王XX駕駛自己所有的豫N×××××-豫N×××××掛號東風牌半掛車,在沿滬渝高速行駛至滬渝向1354KM+400M處時,與前方聶高申駕駛的上述車輛尾部相撞,造成滬B×××××-滬H×××××掛號重型半掛貨車損壞,車載貨物受損。該事故經(jīng)交警部門處理,認定王XX負全部責任,聶高申無責任。事故發(fā)生后,深圳市興華達國際貨運代理公司根據(jù)《公路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定額保險》保險合同約定向乙保險公司提出索賠請求,為確定受損貨物具體損失,乙保險公司支付公估費17808元,委托民太安財產(chǎn)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受損貨物進行損失查勘、賠付理算,經(jīng)該公司評估,貨損為494164.31元,扣除殘值、責任分攤及免賠后,乙保險公司需賠付深圳市興華達國際貨運代理公司貨物損失294355.33元,現(xiàn)該款項已經(jīng)履行完畢。
原審另查明,1、王XX所駕駛的豫N×××××號牽引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責任限額500000元),豫N×××××掛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的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責任限額50000元)。2、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乙保險公司認可本案所涉事故系多車連環(huán)事故,聶高申駕駛的滬B×××××-滬H×××××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本次碰撞之前已經(jīng)與其他車輛發(fā)生了碰撞。
原審院認為,本案是因乙保險公司與深圳市興華達國際貨運代理公司存在公路貨物運輸承運人責任定額保險合同關系,“第三者”王XX駕駛車輛對涉案“保險標的”滬B×××××-滬H×××××掛號重型半掛貨車車載貨物致以損害而造成的保險事故。乙保險公司基于上述財產(chǎn)保險合同關系向深圳市興華達國際貨運代理公司賠償了保險金,據(jù)此,代位向王XX、甲保險公司請求賠償于法有據(jù),應予支持。因本案所涉事故系多車連環(huán)事故,乙保險公司認可滬B×××××-滬H×××××掛號重型半掛貨車在本次碰撞之前便已經(jīng)與其他車輛發(fā)生了碰撞,對于本次碰撞造成的貨損,民太安財產(chǎn)保險公估有限公司系案外第三方的公估公司,其所作的公估報告予以采信,綜合考慮本案的情況,酌定上述公估報告所評估的貨物損失294355.33元的50%是由本次碰撞造成,基于本次碰撞王XX被認定承擔全部責任,故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規(guī)定,承保王XX所駕駛豫N×××××-豫N×××××掛號東風牌貨車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的甲保險公司,應在兩險種責任限額內賠償乙保險公司貨物損失147178元(294355.33元×50%,四舍五入,保留整數(shù)),公估費17808元不屬上述兩險種賠償范圍,故應由直接侵權人王XX承擔8904元(17808元×50%)。
原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甲保險公司在豫N×××××號牽引車及豫N×××××號掛車所投保的交強險及第三者商業(yè)責任險責任限額內賠償乙保險公司財產(chǎn)損失147178元;二、王XX賠償乙保險公司公估費8904元;三、駁回乙保險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上述一、二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履行完畢。案件受理費5982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2991元,王XX負擔2991元。
上訴人訴稱
甲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上訴稱,本案事故發(fā)生前,滬B×××××(HF021)重型半掛車已發(fā)生過事故并側翻于路面,而乙保險公司自認滬B×××××(HF021)重型半掛車在本次事故前已與其他車輛發(fā)生了碰撞,說明乙保險公司投保車輛的貨物損失中由上訴人投保車輛造成的損失是多少不清楚。且原審時乙保險公司應把之前發(fā)生事故車輛方一起作為被告起訴,而不應只起訴上訴人。本次事故之前的車輛亦應給其賠償。原審在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的情況下判決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乙保險公司的賠償金147178元錯誤。請求撤銷原判,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并由被上訴人承擔上訴費用。
乙保險公司答辯稱,上訴人的上訴觀點不能成立。首先,雖然被上訴人在原審中自認該涉案事故系多方連環(huán)碰撞事故,被上訴人也認可在原審中所訴請的全部貨損系兩次碰撞造成,但并不意味著被上訴人在向上訴人要求承擔賠償責任時一定要連同第一次事故的第三方一并起訴。其次,在上訴人承保車輛碰撞滬B×××××(HF021)重型半掛貨車造成二次事故中,上訴人承保車輛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滬B×××××(HF021)重型半掛車無責任,被上訴人要求上訴人承保車輛承擔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第三,因造成貨損的兩次碰撞間隔時間較短,對于兩次碰撞分別造成的實際貨損存在不可證明性。原審綜合考慮案件事實,結合民法的公平原則,比照公平責任合理劃分責任比例,判決上訴人對全部貨損承擔50%的賠償責任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認定事實清楚,判決上訴人按照50%承擔賠償責任適當,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王XX未提交答辯狀,庭審中口頭答辯稱,原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根據(jù)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王XX的訴辯意見,本院歸納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甲保險公司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當事人對本院歸納的爭議焦點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二審庭審后,甲保險公司提交高警五支隊恩施大隊勤務中隊出具的高警公交認字第(2012)第000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一份和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向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的舉報信一份,證明(2012)第0007號事故認定書是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派公安人員調取的,此事故認定書說明聶高申在此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而我方投保車輛豫N×××××-豫N×××××半掛車駛至事故現(xiàn)場前,滬B×××××-滬H×××××號重型半掛貨車已側翻,貨物已損壞,滬B×××××-滬H×××××號車的損失及貨物損失不是我投保車輛豫N×××××-豫N×××××半掛車造成的,我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jīng)質證,乙保險公司對證據(jù)一高警公交認字第(2012)第00007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無異議,該證據(jù)與乙保險公司原審提交的自認材料一致。對證據(jù)二人保財險商丘分公司向商丘市公安局中州分局的舉報信有異議,認為甲保險公司所主張我公司主張的貨損不是由其承保車輛造成的,應提交證據(jù),該舉報信不能作為定案依據(jù)。王XX認為該兩份證據(jù)不是新證據(jù),不予質證。
本院經(jīng)審查認為,甲保險公司所舉證據(jù)一,該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所認定道路交通事故與本案事故并非系同一起事故,并不能否定甲保險公司所承保車輛在本案事故中所應承擔的全部責任,故達到甲保險公司的舉證目的。甲保險公司所舉證據(jù)二,與本案無關聯(lián),本院不予認證。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認定的事實相一致。
本院認為,王XX所駕駛的豫N×××××-豫N×××××半掛車與造成滬B×××××-滬H×××××重型半掛貨車相撞致車載貨物受損。交警部門認定王XX負該事故全部責任,乙保險公司已賠付深圳市興華達國際貨運代理公司貨物損失294355.33元。豫N×××××-豫N×××××半掛車在甲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第三者商業(yè)險。乙保險公司已基于其與深圳市興華達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簽訂的財產(chǎn)保險合同向深圳市興華達國際貨運代理公司賠償了保險金,現(xiàn)代位向王XX、甲保險公司追償于法有據(jù)。本案系連環(huán)碰撞事故,因兩次碰撞分別造成的實際貨損存在不可證明性,原審綜合考慮本案的情況,根據(jù)公估報告酌定貨物損失的50%是由本次碰撞造成,并基于本次碰撞王XX被認定承擔全部責任,判令甲保險公司對全部貨損承擔50%的賠償責任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127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吳峰
審判員趙保良
代理審判員劉瑞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記員田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