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與颼X(上海)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22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 作者:
(2017)滬02民終393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2017-06-28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營業(yè)地上海市靜安區(qū)。
負責人:陳XX,該分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乙,北京市惠誠律師事務所上海分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颼X(上海)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高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上海市申中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孫X甲。
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乙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颼X(上海)汽車租賃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颼X公司”)、原審被告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2016)滬0106民初2975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乙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審判決,依法改判乙保險公司按照己方定損金額人民幣8,300元(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承擔保險賠償責任。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均由颼X公司承擔。事實與理由:乙保險公司在本案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已及時對車輛進行評估定損,應以此金額為限確定保險理賠金額。颼X公司單方委托第三方機構(gòu)評估定損,侵害了乙保險公司的權(quán)益。
颼X公司答辯稱:在本案所涉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乙保險公司雖對保險車輛進行定損,但其只對車輛表面損壞進行定損,且未向颼X公司出示書面評估報告,颼X公司不認可保險人的評估定損金額,在雙方就此協(xié)商未果的情況下,颼X公司單方委托具備合法資質(zhì)的第三方機構(gòu)對被保險車輛車損進行評估定損,并無違約,亦未侵害乙保險公司的權(quán)益。故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審判決,駁回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
颼X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向颼X公司支付保險金共計56,813.60元(其中保險車輛車損51,867元、評估費1,610元、施救費640元,路產(chǎn)賠償費2,696.60元);2.訴訟費由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承擔。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9月,颼X公司為牌號滬GXXXXX機動車向乙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及機動車輛保險(保險單由乙保險公司平安公司簽章),保險期間自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9月14日;車輛損失險307,8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1,000,000元,并投不計免賠率?!稒C動車輛保險條款》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kU車輛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責任第一條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嗽谑褂帽kU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和財產(chǎn)的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jīng)濟賠償責任,保險人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以上的部分,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guī)定負責賠償”。2016年10月13日,颼X公司準許的駕駛員駕駛上述保險車輛發(fā)生單車事故,造成保險車輛損壞。為此,颼X公司支付牽引施救費640元、路產(chǎn)損害賠償費2,696.60元。嗣后,颼X公司向乙保險公司報案,乙保險公司未出具定損報告。颼X公司遂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對涉案車輛評估。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于2016年10月28日出具物損評估意見書,確認事故造成涉案車輛損失金額為51,867元。颼X公司為此支付評估費及資料費計1,610元。上述涉案車輛由上海錦亭汽車維修有限公司進行修理。颼X公司按評估金額支付修理費51,867元。颼X公司向乙保險公司申請理賠未果,遂起訴至法院。審理中,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相關評估人員到庭,就評估金額相關問題作了陳述。
一審法院認為,颼X公司、乙保險公司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當事人應予遵守。事故發(fā)生后,由于乙保險公司對涉案車輛未當場定損,且事后亦無證據(jù)證明颼X公司收到乙保險公司的定損報告,颼X公司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損評估中心對涉案車輛車損進行評估,該評估中心對上述車輛勘估后,出具了物損評估意見書,確認車損金額。颼X公司亦按此金額支付車輛修理費。而乙保險公司未有證據(jù)證明物損評估意見書確認的車損金額不合理。故對前述物損評估中心出具的物損評估意見書確認的車損金額應予認定。乙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要求重新評估的意見,不予采納。評估費是確定車損金額必要的、合理的費用,該費用應由乙保險公司承擔。甲保險公司經(jīng)傳喚,未到庭應訴,應予缺席判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颼X公司保險金56,813.60元。案件受理費1,220.30元,減半收取計610.15元,由乙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共同負擔。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且雙方均對一審法院查明事實無異議,本院認定一審法院查明事實屬實,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當事人均應依約履行。上訴人乙保險公司與被上訴人颼X公司就車損金額存在爭議、未協(xié)商一致的情況下,保險合同并未禁止被保險人單方委托第三方評估定損,因此颼X公司委托具有相應評估資質(zhì)的第三方機構(gòu)評估車損的行為并無不當,并未侵害乙保險公司的權(quán)益。乙保險公司上訴稱該評估金額過高,但其均未提出證據(jù)加以證明,亦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該評估存在瑕疵或不法之處。現(xiàn)被保險車輛已經(jīng)修復,不具備再次評估的條件。綜上所述,乙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并無不當,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20.30元,由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上海分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法官助理楊暉
審 判 長 王承曄
審 判 員 周 菁
代理審判員 張明良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楊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