鐘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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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龍民二初字第29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龍南縣人民法院 2015-07-15
原告鐘XX,男,漢族,住龍南縣。
委托代理人唐海彪,江西江龍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龍南縣。(組織機構(gòu)代碼證號:05441558-6)
負責人朱竹林,系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羅啟演,男,漢族,系公司法律顧問。
委托代理人黃強強,男,漢族,系公司法律顧問。
原告鐘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7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海彪、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黃強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訴稱,2014年11月14日上午,鐘樹明駕駛贛BXXXXX二輪摩托車由全南龍下往龍南縣城方向行駛,11時14分許途徑桃江鄉(xiāng)桃灑公路石米廠路段時,鐘樹明駕駛摩托車跟隨著一輛運磚貨車后面,位于道路左側(cè)行駛,當行駛至事發(fā)路段時,在會車過程中與原告駕駛的贛BXXXXX車輛發(fā)生刮撞,造成原告車輛受損的后果。2014年11月18日,龍南縣公安交管大隊作出龍公交認字(2014)6000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鐘樹明承擔此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原告于2014年1月13日到被告某保險公司辦理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2月1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31日二十四時止。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被告應在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通知了被告,被告于2014年12月9日對贛BXXXXX小型越野車受損情況作出了《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原告已支付車輛維修費共計人民幣5977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在機動車損失保險和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車輛維修費等損失,被告至今未付分文。請求:1、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機動車損失險和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賠付贛BXXXXX小型越野車維修等損失計人民幣伍萬玖仟柒佰柒拾元(¥59770.00)給原告。2、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原告為支持其主張,提供了下列證據(jù)材料:
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證明原告訴訟主體資格。
2、龍公交認字(2014)6000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證明本案事故中鐘樹明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次要責任。
3、照片4張,證明事故發(fā)生時,對方摩托車位于左側(cè)占道行駛。
4、機動車保險單、保險批單、保險證,證明贛BXXXXX小型越野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交強險。
5、《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證明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贛BXXXXX小型越野車受損、維修項目及其費用進行確認。
6、拖車費發(fā)票、維修費發(fā)票,證明原告已支付贛BXXXXX小型越野車的維修費用、拖車費共計59770元。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1、原告訴請的車輛損失由被告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賠付,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因原告受損車輛贛BXXXXX系被告公司被保險機動車,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三條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某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在責任限額內(nèi)予以賠償?shù)膹娭曝熑伪kU”,故原告主張其受損車輛在交強險財產(chǎn)限額內(nèi)進行賠付,無事實與法律依據(jù)。二、對于原告的車輛損失,應首先由本案另一侵權(quán)人鐘樹明駕駛的車輛贛BXXXXX投保的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進行賠付,超過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的損失再由被告按照原告在此次事故的責任承擔不超過30%的賠償責任。因在本次事故中,原告駕駛的贛BXXXXX僅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根據(jù)《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cè)嗽谑鹿手兴摰氖鹿守熑伪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約定,同時,根據(jù)交強險賠償優(yōu)先性原則,對原告駕駛的贛BXXXXX車輛損失應首先在另一侵權(quán)人鐘樹明駕駛的贛BXXXXX所投保的交強險的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進行賠付,若贛BXXXXX未投保交強險,應由投保義務人鐘樹明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內(nèi)予以賠付,超過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的車輛損失再由被告按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的責任,承擔不超過30%的賠償責任。三、車輛維修費:偏高,不應超過被告定損的金額55257元;拖車費,按保險合同約定,不應由被告承擔。
被告某保險公司為支持其答辯,提供了《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不計免賠特約條款》、《指定專修廠特約條款》,證明具體保險條款的約定情況。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13日,原告鐘XX為其所有的贛BXXXXX神行者越野車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保險金額388800元)等險種,并為上述險種投保了指定汽車專修廠特約險、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2月1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31日二十四時止。
2014年11月14日上午,案外人鐘樹明駕駛贛BXXXXX二輪摩托車由全南龍下往龍南縣城方向行駛,11時14分許,途徑桃江鄉(xiāng)桃灑公路石米廠路段時,鐘樹明駕駛摩托車跟隨一輛面包車后面,靠道路左側(cè)行駛,當行駛至事發(fā)路段彎道時,在會車過程中與原告鐘XX駕駛的贛BXXXXX車輛發(fā)生刮撞,造成鐘樹明受傷和雙方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龍南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龍公交認字(2014)60002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案外人鐘樹明負本次事故主要責任,原告鐘XX負事故次要責任。
2014年12月9日,被告某保險公司作出《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定損金額為55257元。原告在贛州鴻粵銳虎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對車輛進行維修,支付維修費共計59370元。原告另支付拖車費4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證、保險單、保險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機動車輛保險車輛損失情況確認書》、拖車費、維修費發(fā)票、被告提供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當事人陳述及庭審筆錄等證據(jù)材料證實。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的主要問題為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應以保險條款約定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不超過30%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能否成立。首先,原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為其所有的車輛投保機動車損失險,該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即作為保險人的被告某保險公司應依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及保險合同的約定對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所遭受的財產(chǎn)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按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依據(jù)《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六條:“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cè)嗽谑鹿手兴摰氖鹿守熑伪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被保險機動車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的約定僅承擔30%賠償責任的意見,則勢必會造成原告損失不能得到賠償?shù)暮蠊粌H與《保險法》的立法初衷相違背,亦與原告為在保險事故發(fā)生時損失能夠得到及時、有效賠償?shù)耐侗3踔韵嚆!F浯?,被告某保險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進行賠償?shù)囊庖姡嘤羞`公平原則,由此則會產(chǎn)生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越小而所獲理賠的比例越小的怪象,與要求駕駛?cè)艘婪ㄖ斏黢{駛的價值取向相違背。第三,若被告某保險公司按事故責任比例僅承擔30%的賠償責任,則意味著作為被保險人的原告需另向有過錯的第三方主張權(quán)利,并承擔不能獲賠的風險,無異于剝奪了原告直接向被告某保險公司求償?shù)臋?quán)利,亦屬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利用格式條款減輕自身責任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情形。根據(jù)《保險法》第十九條規(guī)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故被告提出的上述責任比例條款為無效條款。第四,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起訴保險人,保險人以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要求第三者承擔責任為由抗辯不承擔保險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原告既可選擇向侵權(quán)人主張侵權(quán)賠償,也可選擇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保險賠償。因此,原告未向事故侵權(quán)人主張賠償責任,并不能成為被告某保險公司要求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保險責任的抗辯理由。綜上,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應以保險條款約定按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不超過30%賠償責任的辯解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關(guān)于確定原告車輛損失問題。原告支付車輛維修費用共計59370元,因原告方投保了指定專修廠特約險,根據(jù)《指定專修廠特約條款》規(guī)定:“投保人在投保時選擇本特約條款,并增加支付本特約條款的保險費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可自主選擇具有被保險機動車輛專修資格的修理廠進行修理”,即原告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可自行選擇修理廠進行車輛維修,無需先行與某保險公司協(xié)商確定維修方式和費用,且原告實際支付的車輛維修費59370元未超出保險賠償限額,并有汽修店開具的專用發(fā)票予以證實,被告某保險公司亦未就原告方所選擇的汽修店的維修資格提出異議,因此,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告方的車輛維修費用不應超過被告定損金額55257元的辯解意見,本院不予采納。原告支付的拖車費400元,屬于為減少被保險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根據(jù)《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的規(guī)定,應由保險人即被告某保險公司承擔,故對被告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不承擔拖車費的意見,本院不予采納。綜上,被告某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內(nèi)賠付原告拖車費、車輛維修費共計59770元。對于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支付的上述賠償費用,可自理賠后,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關(guān)于代位求償權(quán)的規(guī)定依法向過錯第三方進行追償,另行主張權(quán)利。
關(guān)于原告提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另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nèi)進行賠償?shù)闹鲝?,因交強險是某保險公司對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第三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的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等予以賠償?shù)膹娭菩载熑伪kU,即原告作為被保險人不得要求本車交強險對己方車輛損失進行賠償,故對原告的上述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十條、第十九條、第五十七條、第六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在機動車損失險賠償限額范圍內(nèi)支付拖車費、車輛維修費等共計人民幣59770元給原告鐘XX。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權(quán)利人可在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規(guī)定的履行期最后一日起二年內(nèi)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
案件受理費1290元,減半收取645元,由原告鐘XX負擔45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6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供副本,上訴于江西省贛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涸?br>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王亭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