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XX訴定西交運集團通渭縣襄中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被告某保險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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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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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1民初1097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通渭縣人民法院 2016-12-08
原告:常XX,男,漢族,住通渭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甘肅隴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定西交運集團通渭縣襄中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住所地通渭縣。
法定代表人:楊X,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通渭縣法律援助處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通渭縣。
負責人:宿X,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公司員工。
原告常XX與被告定西交運集團通渭縣襄中汽車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簡稱通渭襄中運輸公司)、被告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常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被告通渭襄中運輸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常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由二被告賠償醫(yī)療費18088元、誤工費18372元、護理費2743元、殘疾賠償金47534元、住院伙食補助1040元、鑒定費1000元、交通費500元、復(fù)印費20元、財產(chǎn)損失2000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4月22日原告乘坐甘JXXX33號宇通客車由義崗川鎮(zhèn)向通渭縣城行駛,行至靖天公路185KM+550M處時,與王智駕駛的甘JXXX02號普通貨車相撞。甘JXXX33號宇通中型客車失控駛?cè)氲陀诼访娴幕钠?,致原告受傷。原告雖然是甘JXXX33號宇通中型客車的車主,但被告通渭襄中運輸公司為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承運人責任險,某保險公司應(yīng)當在承運人責任險限額內(nèi)賠償。
通渭襄中運輸公司辯稱,通渭襄中運輸公司承擔的責任應(yīng)由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nèi)賠付;常XX不是旅客身份,應(yīng)按照侵權(quán)責任法起訴。
某保險公司承認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張的事實,但認為,被告保險的車輛負次要責任,應(yīng)按30%賠償;住院費用沒有異議,交通費應(yīng)有發(fā)票,財產(chǎn)損失應(yīng)有證據(jù)。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4月22日魏陸國駕駛甘JXXX33號宇通客車由義崗川鎮(zhèn)向通渭縣城行駛,行至靖天公路185KM+550M處時,與王智駕駛的甘JXXX02號普通貨車相撞,甘JXXX33號宇通中型客車失控駛?cè)氲陀诼访娴幕钠拢鲁X等車上人員受傷。常XX受傷后,在通渭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26天,共花去醫(yī)療費18088元。經(jīng)鑒定,常XX的傷殘等級為十級。甘JXXX33號宇通中型客車的機動車所有人是通渭襄中運輸公司,車主是常XX,該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的賠償限額為40萬元。
本院認為,道路客運承運人應(yīng)當按照約定將旅客安全運輸?shù)郊s定地點;承運人應(yīng)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本案承運人通渭襄中運輸公司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原告為該車的車主,是經(jīng)承運人許可的免票乘客,保險公司應(yīng)在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承擔賠償責任。
常XX的賠償項目為:1、醫(yī)療費18088元;2、誤工費,從事故發(fā)生之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共103天,按每天105.50元計算,計10866元;3、護理費按每天105.50元計算26天,計2743元;4、住院伙食補助費按每天40元計算26天,計1040元;5、交通費酌情認定400元;6、鑒定費1000元;7、殘疾賠償金,根據(jù)殘疾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甘肅省2015年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3767元,常XX的傷殘等級為十級,應(yīng)按10﹪計算,計47534元。共計81671元。原告主張的復(fù)印費、財產(chǎn)損失證據(jù)不足,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第六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常XX醫(yī)療費等經(jīng)濟損失81671元,限判決生效后30日內(nèi)履行;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履行方式,可通過中國工商銀行通渭縣平襄支行匯入本院賬戶,賬號:2707076309026408020)。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713元,因適用簡易程序?qū)徖頊p半收取計356.5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甘肅省定西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蒙潤同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八日
書記員 茍敏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