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甘肅眾興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與被告甲保險公司、被告乙保險公司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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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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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3民初845號 買賣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永靖縣人民法院 2016-11-06
民事判決書
(2016)甘2923民初845號
原告:甘肅眾興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極鎮(zhèn)。
法定代表人:孔X甲,職務: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該公司副總經(jīng)理。
被告:甲保險公司。
住所地:劉家峽鎮(zhèn)。
負責人:孔X乙,職務:經(jīng)理。
被告:乙保險公司。
住所地:臨夏市東城區(qū)。
負責人:李X,職務:經(jīng)理。
上列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該公司職工。
原告甘肅眾興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眾興公司)與被告、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X,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孫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眾興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被告向原告辦理車牌甘XXXXXX號車輛過戶手續(xù);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5年5月29日,被告與原告簽訂《汽車轉讓協(xié)議書》,協(xié)議約定被告將車牌號為甘NXXXXX的自有事故損壞的現(xiàn)代途勝汽車以25000元的價款轉讓給原告。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支付25000元給被告。被告收到車款后未按約定辦理車輛過戶相關手續(xù)。
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辯稱,愿意辦理過戶手續(xù),但找不到原車主,無法辦理。
經(jīng)審理查明,2015年9月25日,原告眾興公司與被告甲保險公司簽訂《汽車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被告將自有的車牌號甘NXXXXX車輛(發(fā)動機號:XXX;車架號:XXX),因事故損壞,將該車殘值以25000元轉讓給原告,被告負責汽車轉戶費用和轉讓前的交通違法罰款以及事故中造成的路政、施救、事故處理費用。合同簽訂當日,原告支付被告25000元。之后,經(jīng)原告主張,被告未向原告辦理車輛過戶手續(xù)。
另,2015年4月26日,本案涉案車輛車主劉尚國向被告甲保險公司簽訂《機動車保險權益轉讓書》。
上述事實,有協(xié)議書、銀行回單、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已經(jīng)法庭質證并確認,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眾興公司與被告財保公司永靖公司簽訂的《汽車轉讓協(xié)議書》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合同中明確約定被告負責汽車轉戶費用和轉讓前的交通違法罰款,原告依約支付25000元,被告應依約履行其車輛過戶義務,故對原告要求被告財保公司永靖公司辦理過戶手續(xù)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乙保險公司未對協(xié)議書效力提出異議,作為被告財保公司永靖公司的上級公司,其亦有義務履行車輛過戶義務,故對原告的該項請訴訟請求,本院亦予以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向原告甘肅眾興汽車貿(mào)易有限公司履行轉移車牌號甘NXXXXX車輛(發(fā)動機號:XXX;車架號:XXX)所有權的義務。
案件受理費70元,由被告甲保險公司、乙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臨夏回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姬良宏
審判員羅宏源
審判員牛云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六日
書記員楊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