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再審人中鐵九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第一公司)與乙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錦州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再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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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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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錦審二民終再字第00004號 合同糾紛 再審 民事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5-05
申請再審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中鐵九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錦州市凌河區(qū)。
法定代表人曹旺,系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翟鐵軍,系遼寧華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甲保險公司,住所地錦州市古塔區(qū)。
負責人趙楓,系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董力群,系該公司法律顧問。
中鐵九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鐵第一公司)與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錦州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qū)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2011)古民二初字第00087號民事判決,中鐵第一公司不服,上訴至本院。本院于2012年4月10日以(2011)錦民一終字第00548號民事裁定,將該案發(fā)回重審。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qū)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2012)古民二初字第00082號民事判決,中鐵第一公司不服,上訴至本院。本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2012)錦民一終字第00623號民事判決,已發(fā)生法律效力。中鐵第一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請再審。2014年12月17日,本院以(2014)錦審二民監(jiān)字第00047號民事裁定再審本案。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申請再審人的委托代理人翟鐵軍,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力群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qū)人民法院(2011)古民二初字第00087號民事判決查明,2010年7月15日,原告作為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保單規(guī)定:被保險車輛為遼HXXX77輕型客車,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544900元,車上人員(司)責任保險金額為每座20000元,車上人員(乘)責任保險金額為每座20000元,以上險種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14日止,保險費合計11766.42元。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及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機動車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2010年12月20日,白某某駕駛蒙GXXX72號貨車沿國道304線由北向南行駛在左轉彎時與劉某某駕駛的遼HXXX77輕型客車相撞,致原告劉某某及同車乘員夏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經通遼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認定,白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某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對遼HXXX77輕型客車損失核定為203810元,對劉某某醫(yī)療費核定為1293.25元,對夏某某醫(yī)療費核定為44125.75元。
該判決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F(xiàn)原告保險車輛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原告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被告按約定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關于原告訴求的施救費因其提供的票據不符合證據要求,本院無法采信,不能保護。關于被告提出的對方的車輛是占主要責任,應該起訴對方車輛,所以原告沒有理由直接起訴座位險抗辯理由,因被告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對方已賠付保險金,所以與被告按合同約定賠付原告保險金不發(fā)生沖突關系,故不能對抗原告訴求。故判決: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原告中鐵九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保險賠償金67530.96元(203810元+1293.25元+20000元)×30%;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qū)人民法院(2012)古民二初字第00082號民事判決查明,2010年7月15日,原告作為被保險人與被告簽訂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保單規(guī)定:被保險車輛為遼HXXX77輕型客車,機動車損失保險金額為544900元,車上人員(司)責任保險金額為每座20000元,車上人員(乘)責任保險金額為每座20000元,以上險種不計免賠率,保險期限自2010年7月15日至2011年7月14日止,保險費合計11766.42元。汽車損失保險條款及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約定,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機動車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保險責任,被保險機動車方負次要事故責任的,事故責任比例為30%。2010年12月20日,白某某駕駛蒙GXXX72號貨車沿國道304線由北向南行駛在左轉彎時與劉忠英駕駛的遼GXXX77輕型客車相撞,致原告劉某某及同車乘員夏某某受傷,雙方車輛損壞。經通遼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認定,白某某負本起事故的主要責任,劉某某負本起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對遼HXXX77輕型客車損失核定為203810元,對劉某某醫(yī)療費核定為1293.25元,對夏某某醫(yī)療費核定為44125.75元。
該判決認為,原、被告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因此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F(xiàn)原告保險車輛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要求被告賠償保險金,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但根據保險合同約定,原告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被告按約定應承擔30%的賠償責任,故被告應按該約定賠償。關于被告抗辯的原告應該先起訴對方車輛,因本案有直接的侵權人,按照道交法的規(guī)定,先有交強險賠付一節(jié),因原告是基于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而要求被告承擔合同義務,原告是否要求直接侵權人一方賠償,是原告的權利,而非義務,且保險合同及相關法律對此并無約定和強制性規(guī)定,故該理由不能成立。故判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錦州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原告中鐵九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保險金68730.98元(203810元+1293.25元+20000元+4000元)×30%;二、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2012)錦民一終字第00623號民事判決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該判決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合法有效。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按合同約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F(xiàn)上訴人保險車輛在合同約定的保險期間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損失要求被上訴人賠償保險金,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根據保險合同約定,上訴人在事故中負次要責任,被上訴人應按約定承擔30%的賠償責任,故原審判決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保險合同的格式條款約定了保險人依據機動車一方在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該條款應屬無效,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一節(jié)。因該合同條款為雙方當事人約定,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故雙方應按合同履行,原審判決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并無不當,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關于上訴人主張車上人員座位險、施救費被保險人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問題,因該合同條款亦為雙方當事人約定,雙方亦應按合同履行,故上訴人的該項上訴請求不予支持。故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院再審審理過程中,中鐵第一公司稱,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因投保人投保車損險及車上人員險的目的在于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產生損失時能通過保險公司理賠,及時快捷的獲得補償,現(xiàn)保險條款為格式條款,在賠償處理部分將保險公司應承擔的投保責任界定為按保險車輛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明顯縮小了車損險及車上人員險保險責任的范圍,違背了投保人投保的目的,該格式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的規(guī)定,被申請人應當承擔保險金給付義務。故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被申請人全額賠償申請再審人損失。人保錦州公司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依照保險合同約定進行裁判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原審判決結果并無不當,依法應予維持。
本院再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基本一致,且有原審卷宗所載證據為憑,經庭審質證,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對申請再審人對其所有的遼HXXX77號輕型客車在被申請人處足額投保的事實及投保車輛在保險期內發(fā)生保險事故,造成投保車輛損失203810元、車上人員劉某某醫(yī)療費核定為1293.25元、夏某某醫(yī)療費核定為44125.75元及申請再審人在此次交通事故中負次要責任的事實均無異議,依法應予確認。申請再審人亦因此取得了財產損失請求權和人身損失請求權。則被申請人對申請再審人的損失是依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在申請再審人投保范圍內予以賠償,還是按照申請再審人在此次事故中的責任比例予以賠償,成為本案的爭議焦點。
要對本案做出正確的裁判,就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及相關法律的適用予以準確理解。我國現(xiàn)行《保險法》第46條、第60條分別對人身保險求償權和財產保險求償權予以了規(guī)定。依照《保險法》第46條“被保險人因第三者的行為而發(fā)生死亡、傷殘或者疾病等保險事故的,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付保險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但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權向第三者請求賠償”的規(guī)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不受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保險人的保險金給付請求權的影響,所以就不存在請求權行使順序的問題;《保險法》第60條第1款規(guī)定了財產保險人的保險代位求償權,而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取得,是在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后,才能在賠償金額范圍內形式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結合《保險法》第60條第1款、第3款的規(guī)定,可以得出財產保險被保險人既可以先向侵權第三者主張權利,也可以先向保險人主張請求權。本案中,申請再審人的損失因第三者的加入,從而使作為被保險人的申請再審人的財產損失請求權與第三者及作為保險人的被申請人之間構成請求權競合關系;申請再審人的人身損失請求權與第三者及被申請人之間構成請求權聚合關系。而無論是競合關系還是聚合關系,被保險人對請求權的行使順序都有自由的選擇權,《保險法》中并沒有保險人可以以被保險人尚未請求第三人承擔責任為由不承擔保險責任的規(guī)定,保險人依此抗辯亦無法律依據。則本案中,申請再審人因第三者的原因遭受人身、財產損失后,是依據與保險人之間的保險合同向保險人主張請求權,還是向第三者主張賠償是申請再審人的選擇性權利而非義務。現(xiàn)申請再審人在事故發(fā)生后,依據與被申請人之間的保險合同,向被申請人主張權利應予以支持。
關于申請再審人“因投保人投保車損險及車上人員險的目的在于車輛發(fā)生保險事故產生損失時能通過保險公司理賠,及時快捷的獲得補償,現(xiàn)保險條款為格式條款,在賠償處理部分將保險公司應承擔的投保責任界定為按保險車輛一方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明顯縮小了車損險及車上人員險保險責任的范圍,違背了投保人投保的目的,該格式條款應認定為無效條款”的主張。經查,當事人雙方簽訂保險合同時所依據的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條款第二十二條及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二十六條均載明: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的事故責任比例,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因保險人對機動車車上人員責任保險,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償的權利,故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二十條同時規(guī)定了保險代位求償權。本院認為,無論代位求償權條款,還是按責任比例賠償條款雖為生效條款。但從《保險法》立法目的以及本案保險條款中的代位權條款看,按責任比例賠償條款是對保險公司作為最終責任人應承擔的賠償比例,而不是對被保險人所應支付的金額。車損險保險責任范圍為因發(fā)生保險事故所造成的車輛損失,不僅限于因被保險人過錯產生的車損。因此,是否能獲得侵權第三人賠償的風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而不是被保險人。且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在對損害的保險標的物的保險責任限額內向被保險人予以賠償后取得,如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依據被保險機動車駕駛人在事故中所負責任比例予以賠償,違背了《保險法》創(chuàng)設代位求償制度的目的。故被申請人以被保險人在此次事故中所承擔的責任,按照30%的比例予以賠償缺乏法律依據。申請再審人根據雙方生效的保險合同,請求被申請人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履行賠償義務應予支持。被申請人在履行保險賠償義務后,依法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權利。
關于被申請人賠償數額問題。經查,申請再審人于2010年7月6日在被申請人處就涉案車輛分別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544900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乘)各20000元/座。保險期間為2010年7月15日0時起至2011年7月14日24時止,而本案事故發(fā)生時間為2010年12月20日,涉案車輛事故的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F(xiàn)雙方當事人對涉案機動車因事故造成投保車輛損失203810元、車上人員劉某某醫(yī)療費核定為1293.25元、夏某某醫(yī)療費核定為44125.75元均無異議,故被申請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申請再審人賠償投保車輛損失203810元,車上人員劉某某醫(yī)療費1293.25元,車上人員夏某某醫(yī)療費20000元。
關于申請再審人主張賠償施救費4000元一節(jié)。本院認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57條第2款“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的規(guī)定,保險人對保險事故發(fā)生后合理的施救費用應予承擔。本案中,申請再審人在一審時提交了四份證據證實施救費的發(fā)生,但其中常光出具的拖車費收條、張鵬出具的叉車費收據均無證據證明是為涉案車輛施救所產生,內蒙古通遼市紫薇配貨站貨物托運單載明的貨物名稱為轎車,明顯與涉案車輛不符,故對上述三筆費用本院不予支持。但申請再審人提供的遼HXXX77機動車的施救費、牽引費、存車費共計1025元,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九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二)項、第二百零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本院(2012)錦民一終字第00623號民事判決及遼寧省錦州市古塔區(qū)人民法院(2012)古民二初字第00082號民事判決;
二、乙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10日內賠償申請再審人中鐵九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保險金226128.25元(車損203810元+車上人員保險費21293.25元+施救費1025元);
三、駁回申請再審人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10044元,由乙保險公司負擔10000元,由申請再審人中鐵九局集團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負擔44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高 帆
代理審判員 郭慧峰
代理審判員 魏 巍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書 記 員 李錦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