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XX與某保險公司、陳XX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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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5民初755號 保險糾紛 一審 民事 林口縣人民法院 2016-10-24
民事判決書
(2016)黑1025民初755號
原告:徐XX,女,漢族,無固定職業(yè),住所地黑龍江省林口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善保,林口縣林口法律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林口縣。
負責人人劉廣翀,該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黑龍江遠東律師集團牡丹江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XX,男,漢族,住所地黑龍江省林口縣。
原告徐XX與被告、被告陳XX機動車道路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善保、被告某保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被告陳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徐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二被告支付原告住院醫(yī)療費22540.08元、誤工費10692元(162元×66天)、護理費9438元(143元×66天)、住院伙食補助費6600元(100元×66天)、精神撫慰金3000元,庭審時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誤工費變更為29160元(162元×180天),營養(yǎng)費3000元(50元×60天),以上共計73788元;2.訴訟費由二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2月2日16時20分,被告陳XX駕駛黑CXXX20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林口鎮(zhèn)郵政路倒車時,將行人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將原告送往林口縣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經診斷為: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頸椎骨挫傷,臀部挫傷,住院66天,經林口縣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被告陳XX在此次交通事故負全部責任,被告車主赫明峰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辯稱:被告陳XX所駕駛的車輛在林口支公司投保,同意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各項請求過高,在合法合理范圍內賠償。訴訟費不同意賠償。
被告陳XX辯稱:被告陳XX所駕駛的車輛在被告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商業(yè)險和強險,所以,同意保險公司賠償。在原告住院期間被告陳XX給其墊付了6000元。要求保險公司給返還給原告。精神撫慰金不同意給付。
本案爭議的焦點:原告的請求有無事實和法律依據。
審理中原告為支持其主張,向法庭舉證如下:
證據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第2016006號)一份,證明:被告陳XX承擔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徐XX無責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沒有異議。
被告陳XX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對該組證據均沒有異議,本院予以采信。
證據二,林口縣人民醫(yī)院出院證明、診斷書復印件各一份、醫(yī)療住院費票據復印件一份、出院病人清單復印件一份、住院病案首頁復印件一份、醫(yī)院陪護證明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住院的事實。
被某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形式要件均沒有異議,但對證明問題有異議,待司法鑒定結論出來后再進行質證。
被告陳XX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方對形式要件沒有異議,本庭予以確認。
證據三,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一份、林口縣如家賓館證明一份、護理人員身份證復印一份,證明:原告是在賓館工作,原告的工資標準適用餐飲業(yè)標準計算,并證明護理人員系城鎮(zhèn)戶口。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該組證據形式要件沒有異議,但對該組證據的證明問題有異議,對營業(yè)執(zhí)照有異議,雖然出具的是原告系副經理,應當說并沒有減少而且該兩份證據沒有證實徐XX住院期間工資受到減少的證據。護理人員也沒有證據證明護理期間工資減少的證據。所以,不同意給付護理費和護理工資。
被告陳XX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方對形式要件沒有異議,本庭予以確認。
證據四,牡一院司鑒所(2016)臨鑒字第17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及鑒定費票據復印件一份,鑒定意見:一、徐XX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臂部挫傷,頸椎病,頸椎挫傷,其誤工損失日為180日;二、根據傷情,住院期間需壹人護理;三、根據傷情,傷后貳個月內需增加含蛋白質高、含鐵高的營養(yǎng)飲食(無相關法醫(yī)文件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標準)。
被告某保險公司對形式要件沒有異議,對證明問題有異議,對誤工有異議,原告實際住院天數與誤工日期不符,時間過長。鑒定費根據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承擔鑒定費用。
被告陳XX沒有異議。
本院認為,被告方對形式要件沒有異議,予以確認。
被告陳XX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供如下證據:
證據一,保險單復印件一份保險單號:PDXXX01523100000012130,證明:在被告保險公司投保的事實。
原告徐XX沒有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沒有異議。
證據二,醫(yī)療費票據復印件三張,金額489.8元,證明被告給原告墊付的醫(yī)療費用共計6000元。
原告徐XX沒有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沒有異議。
被告某保險公司沒有向法庭提供證據。
本院認為,形式要件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法予以確認。
根據當事人舉證、質證、法庭調查及本院對上述證據的認證意見,本院確認本案事實如下:
2016年2月2日16時20分,被告陳XX駕駛黑CXXX20號小型普通客車,在林口鎮(zhèn)郵政路倒車時,將行人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傷的道路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將原告送往林口縣人民醫(yī)院搶救治療,經診斷為: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頸椎骨挫傷,臀部挫傷,住院66天,原告的醫(yī)療費23029.88元,被告陳XX已墊付6000元。住院期間有其女崔瑩瑩護理。經本院委托牡丹江市第一人民醫(yī)院司法鑒定所對原告的傷情作法醫(yī)鑒定,牡一院司鑒所[2016]臨鑒字第176號司法鑒定意見:1.徐XX創(chuàng)傷性蛛網膜下腔出血,顱骨骨折,臂部挫傷,頸椎挫傷,其誤工損失日為180日;2.根據傷情,住院期間需壹人護理;3.根據傷情,傷后貳個月需增加含蛋白高、含鈣高、含鐵高的營養(yǎng)飲食(無相關法醫(yī)文件規(guī)定營養(yǎng)標準)。
另查,該事故經林口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作出林公交認字[2016]第00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被告陳XX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陳XX駕駛黑CXXX20號小型普通客是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責任保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11月25日零時起,至2016年11月24日二十四時止;事故發(fā)生時在保險期間內。保險責任限額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1000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共計人民幣122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金額為200000元。
又查,原告徐XX從事旅店服務業(yè),其女崔瑩瑩沒有固定職業(yè),做一般家政服務業(yè)。
本院認為:本案中,因被告陳XX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導致原告徐XX受傷,符合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的構成要件,故本案的案由為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
關于被告陳XX、被告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對原告徐XX承擔賠償責任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規(guī)定:“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陳XX駕駛機動車在倒車時未查明車后情況,未確認安全后倒車,是造成該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負有全部過錯,原告無過錯。因此,被告某保險公司在其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被告陳XX應當對原告徐XX超出保險限額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關于各項賠償費用:
1.原告徐XX主張醫(yī)療費22540.08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醫(yī)療費根據醫(yī)療機構出具的醫(y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根據原告提供的醫(yī)療費票據等收款憑證,能夠證明原告因此次事故產生住院醫(yī)療費22540.08元,被告墊付門診費489.80元,共計23029.88元,本院予以支持;
2.原告徐XX主張誤工費29160元(162元/天×180天)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條規(guī)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xù)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本案中,原告徐XX從事旅店服務業(yè),參照2015年黑龍江省住宿和餐飲業(yè)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64003元,原告的誤工時間為180日,其誤工費31563元(64003/365天×180天)。原告主張的誤工費29160元,沒有超出合理范圍,本院予以支持;
3.原告主張護理費9438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y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本案中,原告住院期間需要壹人護理,因護理人員崔瑩瑩其收入不固定,故本院參照黑龍江省居民服務和其他服務業(yè)就業(yè)人員平均工資50275元,結合鑒定部門“住院期間需壹人護理”的意見,確定原告需要護理的天數為66天,故確定護理費為9091元(50275元/365天×66天),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9438元本院只保護9091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4.原告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66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fā)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原告共計住院66天,每天按照人民幣50元的標準計算,確定住院伙食補助費為3300元,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本院只保護33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5.原告主張交通費50元的訴訟請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二條規(guī)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y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fā)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本案中,由于原告沒有提供交通費票據,結合其住院、出院及需要護理的實際情況,住院期間交通費按每日3元,為198元(66天×3元/天),原告的此項訴訟請求50元,本院予以支持;
6.關于原告請求的精神撫慰金3000元,根據原告?zhèn)闆]有構成傷殘,因此該項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7、關于原告請求的營養(yǎng)費3000元,根據鑒定意見,原告要求每天50元,是屬于必要的合理發(fā)生的費用,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的各項損失(醫(yī)療費23029.88、誤工費29160元、護理費90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交通費50元)共計67630.88元,上述費用沒有超出被告某保險公司的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險范圍,應由被告中保林品支公司承擔。原告在取得上述賠償款后,返還給被告陳XX墊付的6000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十條、第二十六條、第四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徐XX各項費用67630.88元(醫(yī)療費23029.88、誤工費29160元、護理費9091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300元、營養(yǎng)費3000元、交通費5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完畢;
二、原告徐XX得到被告某保險公司的賠償款后,十日內返給被告陳XX墊付款6000元;
三、駁回原告徐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645元,減半收取822.50元,由原告徐XX負擔65.50元,由被告陳XX負擔757元。鑒定費1800元,由被告陳XX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牡丹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書記員李耀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