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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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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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商)初字第1014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市昌平區(qū)人民法院 2015-12-03
原告北京金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484。
法定代表人賀艷昌,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易永輝,北京市融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龐嘉靖,北京市雙強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東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馮賢國,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彬,女,
原告北京金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盛垣公司)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由法官夏琳琳擔任審判長,與人民陪審員姚秀鳳、邸瑞珍參加的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金盛垣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龐嘉靖、被告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完畢。
原告金盛垣公司起訴稱:2014年10月13日2時10分,原告的司機昝玉考駕駛牌號為×××的重型自卸貨車行駛至昌平區(qū)南豐路南風橋南側路口處時,與趙玉華駕駛的牌號為×××的小客車發(fā)生事故,造成兩車受損,趙玉華及其乘車人梁曦受傷。該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原告司機承擔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原告為趙玉華修理車輛花去2000元,支付趙玉華及乘車人醫(yī)療費1062.01元,花去交通費584元,另外還賠償趙玉華及其雙班的另一位司機馬成誤工費共計7000元。原告為牌號為×××的大貨車在被告處投保了交強險,其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萬元、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上述事故屬于保險事故,被告應當賠償。故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支付保險金10646.01元(其中三者車輛修理費2000元,三者醫(yī)療費1062.01元,三者誤工費7000元,交通費584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某保險公司答辯稱: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nèi),原告僅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
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6月26日,金盛垣公司為車牌號為×××重型自卸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6月27日起至2015年6月26日止。
2014年10月13日2時10分,金盛垣公司的司機昝玉考駕駛保險車輛行駛至昌平區(qū)南豐路南風橋南側路口處時,與趙玉華駕駛的車牌號為×××的小客車發(fā)生事故,造成兩車受損,趙玉華及其乘車人梁曦受傷。該事故經(jīng)交警認定昝玉考承擔全部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金盛垣公司將趙玉華駕駛的車輛送至修理廠進行修理,至2014年10月25日修理完畢,并支付維修費,其中交強險范圍內(nèi)的維修費為2000元。金盛垣公司支付趙玉華醫(yī)療費1062.01元,并賠償趙玉華損失7000元。
另查,趙玉華與馬成系北京萬泉緣出租汽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萬泉緣公司)的雙班司機,承包車牌號為×××的車輛,萬泉緣公司出具證明,載明:二司機每人每月向公司交承包金4140元,每人每月運營收入為3833元,趙玉華、馬成每人每天承包金及誤工費損失共計362.4元。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當庭陳述及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駕駛證、保險單、診斷證明、影像報告單和醫(yī)療費票據(jù)、證明及賠償協(xié)議、票據(jù)、修理費發(fā)票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金盛垣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應予認定合法有效。合同簽訂后,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各自義務。金盛垣公司為保險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的范圍內(nèi)進行賠償。對于金盛垣公司要求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金10646.01元訴訟請求,對于其中三者車輛修理費2000元,三者醫(yī)療費1062.01元的部分,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對于三者誤工費7000元的部分,經(jīng)本院核實趙玉華每日承包金及誤工費為362.4元,車輛修理13天,共計4711.2元,故對于4711.2元的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屬于交強險的賠償范圍,故本院不予支持,對于交通費584元的訴訟請求,證據(jù)不足,故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賠償原告北京金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險金七千七百七十三元二角一分;
二、駁回原告北京金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被告某保險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六十六元,由原告北京金盛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負擔十八元(已交納),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四十八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同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nèi)未交納案件受理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長 夏琳琳
人民陪審員姚秀鳳
人民陪審員邸瑞珍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書記員 玄 紅 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