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保險公司與乙保險公司、沈陽市鑫馳汽車客運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4日
- 00:00
-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 作者:
(2016)遼01民終11224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0-26
上訴人(原審被告):甲保險公司。
負責人:于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XX,男,漢族,系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乙保險公司。
負責人:曹XX,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羅X,沈陽市于洪區(qū)中興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沈陽市鑫馳汽車客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XX,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甲,男,漢族,系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X乙,遼寧同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沈陽市鑫馳汽車客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馳客運”)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沈陽市皇姑區(qū)人民法院(2016)遼0105民初49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甲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一審法院作出的(2016)遼0105民初492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上訴費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一審判決中認定我司承擔保險責任的理由是認為我方沒有證據(jù)證明已就不利于投保人特別約定向其釋明。在一審中我司已經提交了與鑫馳客運的投保單,雙方是在認定標的車輛只用于通勤客車,沒有其他營業(yè)性行為后我司按照非營業(yè)性質簽訂的。投保單第六項特別約定第二項中已明確表明“投保車輛屬于非營業(yè)車輛,如從事營業(yè)性運輸,發(fā)生事故,本公司不負責賠償。”此條款并非格式條款,我司已明確告知義務,且鑫馳客運在投保人申明處蓋章,確認我司已進行告知說明。
乙保險公司辯稱,我方同意一審判決,要求維持原判。
鑫馳客運辯稱,我方要求維持原審判決。甲保險公司所提出的我方是非營運車輛的保險,對此我方在投保時已經提交了我公司運營的證照和手續(xù),我方不清楚上訴人為什么給我公司定性為非營運車輛。保單上的格式條款我公司在投保時并不清楚,保險公司沒有按照保險法的規(guī)定進行解釋說明,其為格式條款,應按照對保險公司不利的情形進行解釋。我公司在上訴人投保的車輛還有其他五輛車,修車費用都是按照營運車輛進行的理賠,本案情況和之前的車輛情況是一樣的,所以上訴人提出的非運營車輛不予理賠是不成立的。
乙保險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請求判令鑫馳客運、甲保險公司賠償乙保險公司代位賠償李彬車輛損失8500元;承擔本案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2月24日,王琳琳駕駛鑫馳客運所有的遼AE3XX號車輛行駛至包茂高速公路出城方向1905公里處時,追尾前方由李彬駕駛的粵B9LXX號車輛,致粵B9LXX號車輛損壞。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王琳琳負全部責任?;汢9LXX號車在乙保險公司投保了車輛損失險。事故發(fā)生后,向李彬支付了車輛損失8500元?,F(xiàn)乙保險公司因向全責車輛方鑫馳客運及其全責車輛所投保的交強險及商業(yè)險保險公司甲保險公司行使代位追償權而訴訟來院。
另查明,遼AE3XX號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商業(yè)險系按照非營業(yè)企業(yè)投保,該合同為甲保險公司制作的格式化條款,在該合同特別約定項下,有“非營業(yè)車輛如從事營業(yè)性運輸發(fā)生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的約定。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一審法院認為,公民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乙保險公司因代位賠償無責方車輛的經濟損失而依法取得對侵權車輛方及相關保險公司的代位追償權。因侵權車輛方為侵權車輛在甲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故該保險公司對乙保險公司的經濟損失應予以賠償,對乙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法院予以支持。訴訟費非保險理賠范圍,應由鑫馳客運承擔。
對于甲保險公司抗辯事故車輛系按照非營業(yè)投保商業(yè)險,而事故系在營運期間發(fā)生,依照合同約定該公司不予賠償?shù)闹鲝?,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理由為:該合同為保險格式化合同,為保險承保方制作,對于特別約定中對投保人不利的條款,該保險公司應予以特別釋明,而該保險公司未能提供其在簽訂該合同時,已就不利于投保人的特別約定向其釋明,投保人仍認可的證據(jù),故對該保險公司的這一主張,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甲保險公司賠償乙保險公司代位賠償李彬的經濟損失8500元;上述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執(zhí)行,如逾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二、駁回各方其他的訴訟請求。
二審中,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本院認定的事實與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故甲保險公司主張的被保險車輛從事營業(yè)性運輸時,保險公司不予賠償?shù)募s定屬于屬于保險法規(guī)定的免責條款。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本案中,甲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雖在“特別約定”欄打印“非營業(yè)車輛如從事營業(yè)性運輸,發(fā)生事故,本公司不負責賠償?!钡鲜鰞热菰谛问缴喜⒉蛔阋宰C明甲保險公司在投保時向投保人就該免責條款的內容進行了足夠的提示和充分的解釋說明,故依據(jù)保險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該免責條款不發(fā)生效力,不能免除該公司的賠償責任。本院對甲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予支持。
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圍繞當事人的上訴請求進行審理。故本院對當事人沒有提出請求的部分,不再審理。
綜上所述,上訴人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一審判決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5元,由甲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高 悅
審 判 員 鄒明宇
代理審判員 劉小丹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王星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