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上訴人何X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原審被告海城市運輸總公司出租汽車服務中心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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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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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遼03民終1513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7-25
上訴人(原審原告):何X,男,漢族,住址:海城市王石鎮(zhèn)王石村(陳石村)2組8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鞍山市鐵東區(qū)-S7。
負責人:陳XX,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X,該公司職員。
原審原告:海城市運輸總公司出租汽車服務中心。住所地:海城市。
法定代表人:張X,該公司經(jīng)理。
上訴人何X為與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海城市運輸總公司出租汽車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海城運輸公司出租中心)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法院(2015)海民三初字第0065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1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6年6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何X,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X到庭參加訴訟。原審原告海城運輸公司出租中心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何X系遼CXXX03號出租車實際所有人。2015年6月25日,何X以海城運輸公司出租中心的名義為其所有的遼CXXX03號長安牌小型出租轎車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和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其中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每座賠償限額為50萬元×5座,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40萬元,醫(yī)療費賠償限額為10萬元,醫(yī)療費用免賠500元或損失的10%,二者以高者為準;機動車輛保險中,座位險每人5萬元×5座,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50萬元。何X投保的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中保險條款第五條約定“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七)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的駕駛?cè)藛T駕駛承運人的客運車輛時造成的損失或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該部分在保險條款中是加黑加粗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單上已簽字確認其仔細閱讀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盡到了提示說明義務。兩份保險期限均自2015年7月1日0時起至2016年6月30日24時止。
2015年10月10日,海城運輸公司出租中心出具權(quán)利轉(zhuǎn)讓證明,同意由何X依據(jù)保險合同向某保險公司主張三傷者損失的賠償權(quán)利,并將保險公司理賠款全部直接賠付給何X。
2015年7月2日17時10分許,何X雇傭的司機徐永樂駕駛投保車輛遼CXXX03號出租車,沿322省道,由東向西行駛至西柳鎮(zhèn)東柳村行政辦事大廳西側(cè)交通崗處時,因未按交通信號指示通行,與由北向南行駛至事故地點左轉(zhuǎn)彎,岳勝龍駕駛的遼CXXX7H號重型自卸貨車相撞,造成兩車受損,何X的遼CXXX03號出租車內(nèi)乘車人受傷的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遼CXXX03號出租車駕駛員徐永樂棄車逃離了事故現(xiàn)場。此事故經(jīng)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責任認定,徐永樂負事故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三位傷者被送至海城市正骨醫(yī)院治療。董福田被診斷為面部軟組織挫傷,住院治療48天后治愈出院,產(chǎn)生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5044.13元(醫(yī)療費13408.13元,誤工費36元/天*48天=1728元,護理費96元/天*48天=4608元,伙食費100元/天*48=4800元)。董紅文被診斷為大腿軟組織挫傷,住院治療48天后治愈出院,產(chǎn)生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22329.62元(醫(yī)療費10693.62元,誤工費36元/天*48天=1728元,護理費96元/天*48天=4608元,伙食費100元/天*48=4800元)。王麗艷被診斷為橈骨骨折,住院治療48天后治愈出院,產(chǎn)生各項經(jīng)濟損失共計31043.57元(醫(yī)療費19407.57元,誤工費36元/天*48天=1728元,護理費96元/天*48天=4608元,伙食費100元/天*48=4800元)。三位傷者損失共計為78417.32元,何X共賠付了三位傷者93600元。
另查明,經(jīng)海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在駕駛?cè)说怯浌簿W(wǎng)查詢,何X司機徐永樂駕駛執(zhí)照已扣36分,依法不得駕駛機動車。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海城運輸公司出租中心與某保險公司之間簽訂的道路承運人責任保險及機動車輛保險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cè)嗽跈C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的規(guī)定,該案駕駛?cè)嗽诎l(fā)生事故時,駕駛證已記分36分,依法不得駕駛機動車。投保人雖投保了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險,該保險條款第六條第(七)項:“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的駕駛?cè)藛T駕駛承運人的客運車輛時造成的損失或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根據(jù)保險條款約定應當免除賠償責任,故該院對何X要求某保險公司賠付其保險理賠款66417.32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海城運輸公司出租中心為保險合同的相對方,海城運輸公司出租中心已在投保單上加蓋公章,即應視為已履行告知義務,故對于何X提出的認為投保單雖然有掛靠單位公章但是沒有個人簽字,不能認定為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履行了明確告知的義務這一觀點,該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何X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460元,由何X承擔。
何X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某保險公司在原審法院兩次庭審過程中均未提供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投保單,保險條款上也沒有投保人的簽字確認來證明在投保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時對保險條款中的免責事由進行釋明,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內(nèi)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未提供相應保單證明已就該免責條款對投保人作出提示或明確說明,該格式條款依法對何X不發(fā)生法律效力。且在發(fā)生交通事故時,在海城市交通管理大隊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已明確寫明徐永樂持C1M駕駛證,證明事發(fā)當時徐永樂系享有駕駛資質(zhì),雖有駕駛記分記錄,但是徐永樂的駕駛證有效期至2015年8月24日,肇事當時處于駕駛證有效期內(nèi),不能成為保險公司拒賠理由。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審判決,改判某保險公司在道路客運承運人險限額內(nèi)賠償何X各項經(jīng)濟損失66417.32元;一、二審案件受理費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辯稱:根據(jù)道路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8條規(guī)定,本案駕駛員已經(jīng)記分36分,依法不得駕駛機動車,并屬于肇事逃逸行為。原審判決正確,請求二審法院維持原判,駁回何X的上訴請求,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是否盡到告知義務;駕駛員徐永樂所持駕駛證是否為有效駕駛證。
第一、從何X提供的保險單看,投保人及被保險人是海城運輸公司出租中心,在保險單下部分投保人聲明“本人已收到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并仔細閱讀保險條款,尤其是黑體字部分的條款內(nèi)容(包括但不限于包括責任免除、免賠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賠償處理、其他事項等),并對保險公司就保險條款內(nèi)容的說明和提示完全理解,沒有異議,自愿投?!辈糠?,海城運輸公司出租中心蓋章,說明某保險公司已經(jīng)對海城運輸公司出租中心已經(jīng)盡到提示說明義務。且何X與海城運輸公司出租中心系掛靠關(guān)系,何X同意以海城運輸公司出租中心名義為其車輛投保。故某保險公司對海城運輸公司出租中心提示說明義務對何X產(chǎn)生效力。上訴人何X關(guān)于沒有在保險條款上簽字,不能說明已盡到說明義務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雖然徐永樂在事故發(fā)生時,其駕駛證仍然在有效期內(nèi)(有效期至2015年8月24日),但因其駕駛證已被記分36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機動車駕駛?cè)嗽跈C動車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機動車”的規(guī)定,已不得駕駛機動車,其駕駛證不能再視為有效駕駛證。再根據(jù)《道路客運承運人責任保險條款》第六條保險人不負責賠償情形“第(七)項:無有效駕駛執(zhí)照或駕駛證有效期已屆滿的駕駛?cè)藛T駕駛承運人的客運車輛時造成的損失或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的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對該起保險事故不予理賠,并無不當。故上訴人何X的此點上訴理由,本院亦不予支持。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460元,由何X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曾 桂
審 判 員 戴艷麗
代理審判員 王虹珊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高佳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