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李X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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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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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民三終字第45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鞍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1-14
上訴人(原審原告):李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臺安縣。
上訴人李X為與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人保臺安支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遼寧省臺安縣人民法院(2014)鞍臺民三初字第005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李X及委托代理人王瑛,被上訴人人保臺安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李X為遼CXXX9B號貨車在人保臺安支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9日至2015年3月8日。2014年4月18日,李X的司機王剛駕駛該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及一水泥管砸壞,經(jīng)臺安縣公安局交警支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剛負全部責任,該事故所造成的車輛修理費、施救費及水泥管賠償費已由保險公司理賠。2014年7月14日,該車又發(fā)生交通事故,李X修車過程中發(fā)現(xiàn)車架右縱梁第二軸右后鋼板彈簧座下平面內(nèi)邊緣橫向出現(xiàn)裂紋,李X支付修理費18500元,保險公司為此申請鑒定,鞍山龍騰機動車事故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是遼CXXX9B號重型貨車車架右縱梁第二軸右后鋼板彈簧座下平面內(nèi)邊緣橫向裂紋屬陳舊型裂紋,不是2014年7月14日事故形成。李X認為發(fā)現(xiàn)的車輛損壞是2014年4月18日肇事形成的,應由人保臺安支公司全部理賠。
原審法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李X與人保臺安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義務。李X主張遼CXXX9B號貨車車架右縱梁第二軸右后鋼板彈簧座下平面內(nèi)邊緣橫向裂紋系2014年4月18日肇事形成的,并要求理賠18500元,因李X未提供證據(jù)予以證明且人保臺安支公司不予認可,故對李X的主張,該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駁回李X要求人保臺安支公司給付車輛損失理賠款18500元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32元,由李X承擔。
李X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
一、原審認定事實錯誤。李X投保的車輛于2014年7月14日發(fā)生向左側(cè)翻的交通事故后,人保臺安支公司不予理賠。經(jīng)李X訴訟至法院后,人保臺安支公司對該次事故的車損進行鑒定,結論是裂紋屬陳舊性裂紋,不是該次事故形成。李X的車輛于2014年4月18日還發(fā)生過交通事故,即應是此次事故形成,且也在保險期間。如認為裂紋都不是這兩次事故形成的,依據(jù)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不能證明事故形成原因的,免賠率為20%,原審法院也不應駁回李X的訴訟請求。二、原審法院程序違法。該案在原審法院審理期間,人保臺安支公司同意與李X調(diào)解,原審法院在未告知調(diào)解結果的情況下即作出不利于李X的判決在程序上存在違法之處。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人保臺安支公司賠付李X車輛損失費18500元。
人保臺安支公司未提交書面答辯狀,庭審中辯稱:原審判決正確,請求維持原判。
經(jīng)審理查明:二審查明的事實除與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一致外,另查明,李X的遼CXXX9B號貨車于2010年3月購買,并連續(xù)在人保臺安支公司投保四年未出險,在2014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的保險期間,李X的遼CXXX9B號貨車分別于2014年4月18日、同年7月14日發(fā)生保險事故。第一次保險事故,人保臺安支公司賠付李X車輛損失保險11666.25元;第二次保險事故,人保臺安支公司尚未賠付給李X。
本院認為,李X與人保臺安支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爭議的焦點是李X的18500元車輛修理費應否賠償。根據(jù)保險的相關規(guī)定,保險賠償?shù)囊罁?jù)之一是發(fā)生保險事故。本案中,李X的遼CXXX9B號貨車一直在人保臺安支公司投保,在2014年3月8日至2015年3月7日的保險期間,共發(fā)生兩次保險事故,鞍山龍騰機動車事故司法鑒定所的鑒定意見是該車損部位“屬陳舊型裂紋,不是2014年7月14日事故形成”,并未排除為2014年4月18日事故造成。2014年4月18日的保險事故系在保險期間發(fā)生,賠償費用亦未超過投保的責任限額。且人保臺安支公司已為該車保險四年,無證據(jù)證明該車自身存在質(zhì)量問題。故人保臺安支公司應賠償李X該筆維修費用。原判駁回李X訴訟請求不當,本院予以糾正。
上訴人李X關于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的上訴理由正當,本院予以支持。上訴人李X關于原審法院程序違法,在未告知調(diào)解結果的情況下即作出判決問題。法院調(diào)解需雙方協(xié)商一致,在人保臺安支公司不同意調(diào)解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作出裁判,并未違反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故對李X的此點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遼寧省臺安縣人民法院(2014)鞍臺民三初字第00587號民事判決;
二、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nèi)給付李X車輛損失理賠款18500元。
一審案件受理費13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264元,合計396元,均由被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因上訴人李X已墊付一審案件受理費132元,人保臺安支公司在履行本判決第二項給付義務時加付此款給李X。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曾 桂
審判員 戴艷麗
審判員 許愛軍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書記員 高佳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