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與羅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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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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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兵01民終207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一師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15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652901929690XXXX,住所地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主要負責人田勁松,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晶晶,女,該分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羅X,男,1988年出生,漢族,公司員工,住新疆維吾爾自治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熊英,新疆塔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羅X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阿拉爾墾區(qū)人民法院(2016)兵0103民初78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11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韓晶晶,被上訴人羅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熊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1、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該車右側受損,左側及后部大部分都是完好的,達不到報廢程度。上訴人公司定損部門對該車也進行了定損,結論是可以修理好。被上訴人自行委托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報告未附車輛損失照片,評估人員未現(xiàn)場查看受損車輛,違反司法鑒定程序通則的規(guī)定,不應被作為定案證據(jù)采納。2、根據(jù)車輛損失險保險條款的約定,評估費和訴訟費不應當由上訴人負擔。綜上,請求撤銷一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只賠償車輛損失40000元。
羅X辯稱,上訴人所述不實,評估報告是評估機構派出人員現(xiàn)場查看之后做出的。一審認定事實清楚,請求維持原判。
羅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理賠車輛損失63933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6年2月26日,原告駕駛自有的車牌號為新NXXX76號“江淮”牌小型轎車承載乘車人黃某,沿省道S207線由南向北行駛至9公里加30米路段,在進入路口處,因車速過快,機動車車頭右側與道路中間的隔離欄發(fā)生碰撞,造成右側車體嚴重破損變形的交通事故。阿拉爾市城區(qū)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新公交認字(2016)第00039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羅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新NXXX76號汽車在被告中國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及該險種的不計免賠率特約險,保險金額為69800元,事故發(fā)生時該車尚在保險期內。烏魯木齊達飛合信價格評估咨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損失評估結論,確定該車已報廢,無維修必要,估價結論為62633元,其中玻璃車膜、行車記錄儀、地板膠等物品價值2000元。評估費為1800元。以上事實有原告在法庭上的陳述、原告提交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行駛證、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價格評估結論書、評估費發(fā)票、保險單復印件等證據(jù)予以佐證。
一審判決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F(xiàn)原告的車輛在保險期限內受損,被告應當在保險金額范圍內予以賠償。價格評估結論書能夠證實車輛損失。鑒定結論等書證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試聽資料和證人證言。被告自行拍攝的照片的證明力小于原告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作出的價格評估結論書,對被告針對評估報告提出的異議,即認為車輛并未報廢的意見不予采納。由于原告僅主張車輛損失62633元、評估費1300元,是原告對自己權利的處分且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對于原告的損失63933元(62633元+1300元)予以支持。原告的損失中關于行車記錄儀及地板膠等車內裝飾物品共計價值2000元,并不在車輛損失的保險范圍內,故被告應當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61933元(63933元-2000元)。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十四條、第五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羅X車輛損失61933元;二、駁回原告羅X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院二審期間,當事人未提交新證據(jù)。對一審判決查明的事實,除評估報告結論部分之外,當事人無異議。
本院經審理查明的基本事實與一審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車輛如何定損。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請求后,應當及時作出核定;情形復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北景钢?,被上訴人認為被保險車輛已達到報廢標準,上訴人主張可以通過修理方式進行理賠,但上訴人并未積極履行保險合同,既未主動與被上訴人共同委托第三方進行定損,至今也未對被保險車輛實施修理。上訴人不積極履行保險合同的行為損害了被上訴人的保險利益。被上訴人因此自行委托第三方評估,也屬無奈之舉。對于該評估報告,上訴人雖有異議,但無證據(jù)足以反駁,也未申請重新鑒定,可以作為定案證據(jù)采納。關于評估費,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因此一審判決評估費由上訴人承擔并無不當。關于訴訟費,《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愿承擔的除外。”因此一審判決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也無不當。保險法第五十九條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币虼松显V人支付了保險金額之后,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上訴人。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98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俊鋒
審判員 康常榮
審判員 王 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書記員 陳敬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