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徐宇康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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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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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晉11民終1352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11-0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忻州市保德縣。
負責人:盧X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山西航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清徐宇康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清徐縣清源鎮(zhèn)六合村官員小區(qū)。
法定代表人:李XX,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山西攀岳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清徐宇康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宇康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山西省交城縣人民法院(2015)交民初字第0052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郭XX與被上訴人宇康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山西省交城縣人民法院(2015)交民初字第00527號民事判決,將本案發(fā)回重審。事實與理由:1、被上訴人宇康公司單方委托鑒定機構,鑒定時未通知上訴人,對其鑒定不予認可。2、鑒定意見確定的損失金額已超過承保車輛的實際價值,應當在確定其實際價值后再確定其應得到的賠償數(shù)額。
宇康公司辯稱,鑒定意見盡管為單方委托,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一審未提出重新鑒定,上訴理由不能成立。關于是否超過實際價值,因上訴人未提交證據(jù),故應維持原判。
宇康公司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被告某保險公司賠償車宇康公司損失60785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2015年4月11日21時31分,張利軍駕駛原告宇康公司所有的晉AXXXXX號歐曼貨車行駛至呂梁市交城縣307國道夏家營附近時,由于歐曼貨車車廂沒有放下,發(fā)生翻車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及時通知被告某保險公司,被告保險公司并對事故現(xiàn)場進行了勘察、拍照。2015年4月23日,原告的車經太原清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該車的車損為60785元,殘值500元。另查明,原告的車在被告某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商業(yè)險(機動車損失保險限額為243000元)。一審法院認為,原告宇康公司的晉AXXXXX號車在被告財保保德支司交城新開路營銷服務部投保,并交納了保險費,雙方的保險合同成立并生效。張利軍駕駛該車在行駛過程中發(fā)生翻車事故,有張利軍的證明及被告的報案記錄、現(xiàn)場勘察記錄及照片,對該事故可以認定。原告要求被告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原告的損失,依法予以支持。太原清徐司法鑒定中心所作出的鑒定報告書,真實有效合法,應予以采納,被告對此不予認可,但未提供相關證據(jù),也未在庭后7個工作日內申請重新鑒定,其所辯理由,不予支持。該車的殘值500元應予以扣除,故原告的損失即車損60285元,未超出保險限額,被告應在保險范圍內全額賠償。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由被告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賠償原告車損60285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32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院二審審理中,當事人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jù)。二審查明的事實同一審,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太原清徐司法鑒定中心對車損作出的鑒定意見應否采信。一審庭審中,上訴人某保險公司雖對鑒定意見提出異議,認為鑒定程序不合法,車損未扣除殘值,一審法院要求其于庭后7日內將重新鑒定申請?zhí)峤环ㄔ?,但上訴人未按要求提出申請,視為對自身權利的放棄。上訴人二審提出該鑒定意見存在程序違法等問題不應采信,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0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張 華
審 判 員 李智玲
代理審判員 劉 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書 記 員 薛海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