樸XX等訴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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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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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7101民初680號 責任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北京鐵路運輸法院 2016-09-12
原告:樸XX,男,
原告:程XX,女,
委托訴訟代理人:董XX,山西東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姜X,男,太原市萬柏林區(qū)和平法律服務所主任。
被告:某保險公司,實際經(jīng)營地北京市海淀區(qū)復興路甲23號城鄉(xiāng)華懋15層。
主要負責人:張XX,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朱XX,女,漢族,某保險公司職員,住本單位。
原告樸XX、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責任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樸XX、程XX委托代理人董XX、姜X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某保險公司經(jīng)本院合法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樸XX、程XX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乘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10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二原告之子樸勝寶為北京朗威視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青海送貨的貨物押運人員,2015年6月29日凌晨2時35分,其乘坐的由張道峰駕駛的×××號廂式貨車行駛至青銀高速,與前方由張軍峰駕駛的、停在二車道的×××、×××車相撞,造成原告之子樸勝寶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高交二大隊作出榆公交高二認字(2015)第0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駕駛?cè)藦埖婪宄袚饕熑?,張軍峰承擔次要責任,乘車人員樸勝寶不承擔責任。經(jīng)查,張道峰駕駛的×××號廂式貨車掛靠于東方迅捷運輸(北京)中心,向被告處投有車上人員責任險,每座1萬元。原告認為被保險人迅捷公司怠于向某保險公司請求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的相關(guān)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第三者有權(quán)直接向某保險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
被告某保險公司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稱:1.車牌號京AXXX60車輛在我公司投保有車上人員責任險,其中乘客險保險金額為1人10000元,含不計免賠,保險期間為2015年2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2.本案為保險合同糾紛,原告并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不具有訴訟主體資格;3.原告的全部損失已在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2015)順民初字第14631號判決中得到了賠償,無權(quán)在法院認定并判決其全部損失后再通過訴訟方式主張任何賠償。
本院經(jīng)審理認定事實如下:車牌號×××廂式運輸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有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及不計免賠,保險金額為每人1萬元,被保險人為東方迅捷運輸(北京)中心(以下簡稱迅捷公司),保險期間為2015年2月14日至2016年2月13日。
2015年6月29日2時35分許,張道峰駕駛車牌號×××廂式貨車行駛至青銀高速(靖王段)上行線1245KM+550M處,撞于前方由張軍峰駕駛因堵車停在二車道的×××/×××重型貨車尾部,導致×××車輛車上乘客樸勝寶當場死亡。經(jīng)交管部門認定,張道峰負事故全部責任,張軍峰負事故次要責任,樸勝寶不承擔責任。
原告樸XX、程XX就本次事故向北京市順義區(qū)人民法院起訴被告張道峰、迅捷公司、某保險公司、人保大城支公司、人保泊頭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該法院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2015)順民初字第14631號民事判決書,其中第二項判項內(nèi)容為:被告張道峰賠償原告樸XX、程XX八十萬二千九百四十七元六角,被告迅捷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執(zhí)行。因張道峰和迅捷公司尚未向原告樸XX、程XX履行判決賠償義務,故原告樸XX、程XX于2016年8月10日向順義區(qū)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經(jīng)本院向該院執(zhí)行法官核實,目前對張道峰和迅捷公司尚未采取執(zhí)行措施。
樸勝寶父親為樸XX,母親為程XX。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保險單、交通事故認定書、民事判決書、戶籍證明、死亡醫(yī)學證明、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執(zhí)行案件立案通知書,被告提供的保險單出險抄件,本院調(diào)查筆錄及當事人陳述等證據(jù)在案佐證。
本院認為,被告認為原告不是保險合同的相對方,不具有保險金請求權(quán)。本院意見為,根據(jù)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保險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當直接向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quán)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結(jié)合本案查明的事實,被保險人迅捷公司對第三者應負的賠償責任已在生效的民事判決書中確定為八十萬余元,但未實際向原告履行賠償義務,且未在合理期限內(nèi)向某保險公司請求將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1萬元直接給付原告,故原告作為第三者依法有權(quán)直接向某保險公司請求給付車上人員責任險保險金1萬元。如今后迅捷公司向原告全部履行了賠償義務,迅捷公司可向原告主張返還1萬元保險金。綜上,原告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出庭應訴,本院依法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第六十五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向原告樸XX、程XX支付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保險金一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二十五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nèi)向本院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丁曉云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鐘莉
書記員劉晗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