趙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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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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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終860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1-27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區(qū)。
負責人郭軍宏,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姚培,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趙XX,農(nóng)民。
上訴人因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2015)寶民初字第782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F(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3月12日,趙XX為其所有的津A×××××、津B×××××掛大貨車(行駛證登記車主為譚秋)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間自2014年3月13日零時起至2015年3月12日24時止,被保險人為趙XX。其中,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金額為295200元,并約定了不計免賠特約險。2014年7月20日2時45分許,趙XX的司機楊澤旺駕駛津A×××××、津B×××××掛大貨車沿潘青公路自西向東行駛至22公里加100米處,未確保安全撞到前方順行由王保金駕駛的津A×××××、津A×××××掛大貨車尾部,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楊澤旺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王保金負事故的次要責任。此事故中趙XX的車輛經(jīng)天津市寶坻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評估推定構(gòu)成全損,損失為233000元,趙XX因此事故支付評估費11600元、施救費4500元。
另查,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規(guī)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七)駕駛?cè)擞邢铝星樾沃徽撸骸?、實習期內(nèi)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被保險機動車,實習期內(nèi)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牽引掛車…。趙XX的司機楊澤旺駕駛證實習期至2014年10月7日,其駕駛保險車輛發(fā)生事故在實習期內(nèi)。保險人依據(jù)被保險機動車駕駛?cè)嗽谑鹿手兴摰氖鹿守熑伪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負事故主要責任的,賠償比例為70%。
故趙XX訴至法院,要求某保險公司在車輛損失險限額內(nèi)賠償趙XX保險金172970元。
原審法院認為,趙XX為其所有的津A×××××大貨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某保險公司為趙XX出具了保險單,雙方系保險合同關系,法院確認合法、有效。保險合同訂立后,趙XX依約交付了保險費,履行了合同義務,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理應依約賠償趙XX的損失。本案中,趙XX投保的車輛經(jīng)天津市寶坻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推定為全損,確定趙XX的車輛損失為233000元,該鑒定結(jié)論客觀真實,法院予以采信;扣除交強險有責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2000元,應為231000元;趙XX支付的施救費4500元、評估費11600元,均屬于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依照法律規(guī)定,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故某保險公司應在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內(nèi)按照事故責任比例賠償趙XX的損失為:(231000+4500+11600)元×70%=172970元。
關于營業(yè)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六條規(guī)定,下列情況下,不論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險機動車損失,保險人均不負責賠償:…(七)駕駛?cè)擞邢铝星樾沃徽撸骸?、實習期內(nèi)駕駛公共汽車、營運客車或者載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被保險機動車,實習期內(nèi)駕駛的被保險機動車牽引掛車…。某保險公司以該條款抗辯其不應負賠償責任,并要求駁回趙XX的訴訟請求。對此,法院認為,因該條款系免責條款,依照法律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應對該條款的內(nèi)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趙XX提示并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某保險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jù)證明其已對該條款向趙XX提示或者作出明確說明,故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法院不予采信。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津北支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賠償趙XX保險金172970元;如果中國大地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津北支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88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1.撤銷原審判決第一項,依法改判上訴人不承擔賠償責任;2.本案的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和理由: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機動車實習期內(nèi)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保險人的保險合同中,已將實習期內(nèi)不得開主掛車的免責事由的字體加黑加粗,盡到了提示義務;評估費應當由行政機關負擔,故上訴人不同意賠償。
被上訴人趙XX未答辯。
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與二審查明的事實相同,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應認定有效。上訴人應當在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范圍內(nèi)予以賠償。
關于某保險公司認為機動車實習期內(nèi)駕駛的機動車不得牽引掛車,保險人在保險合同中對該項已盡到了提示義務的主張,因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保險合同中關于制定駕駛限制的規(guī)定是保險公司預先擬定,旨在限制駕駛及免除未來可能的理賠責任,屬免責條款。對于免責條款保險人有義務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明確說明,某保險公司雖然在保險單明示告知處載明:請詳細閱讀保險條款,特別是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但保險人履行說明義務的目的在于使投保人真正了解保險條款的內(nèi)容和法律后果,以實現(xiàn)實質(zhì)的意思自治,而該告知只是提醒投保人注意閱讀保險條款,而非對保險條款特別是免除其責任的條款進行說明,故不能證明保險人履行了說明義務。故該條款對投保人無效。某保險公司的該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關于評估費是否屬于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惫试摬糠仲M用依法應由上訴人承擔,上訴人關于該部分損失不應由其賠償?shù)闹鲝垼诜o據(jù),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駁回。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所作判決并無不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375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代理審判員 陳 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姜騰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