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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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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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終163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2-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區(qū)-2201。
負責人王躍明,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萌,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吳XX。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2015)寶民初字第802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吳XX為自有的保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了車損險,保險期間為2014年11月21日至2015年11月20日,保險金額為300,000元。吳XX亦投保了該險種的不計免賠險。2015年7月15日,吳XX駕駛保險車輛沿寶坻區(qū)史各莊侯俊路自南向北行駛時,因操作不當,追尾撞到前方順行、由趙濤駕駛的三菱轎車的后部,造成兩車受損的事故。事故發(fā)生后,吳XX及時報警,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民警及時出警到現場,因事故事實清楚、雙方并無爭議,并建議吳XX與趙濤自行協(xié)商、快速處理。其后,因對寶坻區(qū)快速中心的定損結果不認可,雙方并未對損害賠償達成協(xié)議。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加蓋公章對上述事故經過的真實性進行確認。其后,經交警部門委托,保險車輛經天津市寶坻區(qū)價格認證中心鑒定,該機構認定損失為27,050元。吳XX另支付車輛評估費350元、拆解費800元。保險車輛在天津市××東萬汽車修理廠進行維修,吳XX支付維修費27,050元。某保險公司委托天津銳明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保險車輛進行定損,認定損失為20,700元。另查明,吳XX投保的車損險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
后,吳XX起訴至原審法院,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保險金28200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原審法院認為,吳XX、某保險公司間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涉案事故發(fā)生后,交警部門出現場對事故進行勘查后,建議雙方當事人按照快速處理、自行協(xié)商程序處理事故,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事實上,快速處理、自行協(xié)商是交警部門依照簡易程序、普通程序處理交通事故方式的一種有效補充,適用于僅有車損、基本事實清楚、雙方無爭議的事故,能有效提高事故處理效率、節(jié)約事故處理成本、防止形成交通擁堵。參照公安部關于處理交通事故的自行協(xié)商程序辦法,對于雙方無爭議、基本事實清楚、僅涉及車損且損失不大的、不涉及刑事犯罪的交通事故,均可以使用自行協(xié)商程序。而且,本案中交警部門有現場勘查,指導當事人辦理快速處理自行協(xié)商協(xié)議書,并加蓋公章對事故事實進行確認。據此,吳XX主張的事故經過和責任認定,客觀、有效,原審法院予以采納。某保險公司以保監(jiān)會的自行協(xié)商處理流程文件規(guī)定來否定上述交通事故的真實性,依據不足,原審法院不予采信。天津市寶坻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保險車輛出具的鑒定結論合法、客觀、有效,且鑒定結論與修理費用相吻合,原審法院對鑒定結論予以采納,并據此確認保險車輛的損失為27,050元。保險車輛的鑒定費350元,為查明和確定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損失,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吳XX主張的拆解費800元,根據保險車輛的鑒定結論書,參考《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定點拆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原審法院酌定為500元。吳XX主張超出部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據此,原審法院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為:27050+350+500=27,900元。保險車輛的損失,扣除三菱轎車投保的交強險應賠償的100元后,不足部分為27,800元,在某保險公司在承保的車損險責任范圍和賠償限額內,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在車損險范圍內賠償吳XX保險金27,800元;二、駁回吳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某保險公司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用253元(吳XX已繳納),由某保險公司負擔(給付時間同上)。
原審法院判決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涉案事故交警處理流程違反了天津市保險行業(yè)協(xié)會與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事故處協(xié)同發(f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處理服務中心工作流程及理賠規(guī)則》的相關規(guī)定,故其對涉案交通事故的真實性不予認可,同時認為鑒定費、拆解費不應由其擔負,故請求二審法院依法判令:1、撤銷原審判決,發(fā)回重審或者改判;2、兩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吳XX辯稱,同意原審法院的判決,請求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經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的事實無誤,本院予以確認。案經本院調解,雙方未能達成一致意見。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上訴人是否應對涉案事故承擔賠償責任;二、上訴人是否應當對鑒定費、拆解費承擔賠償責任。
針對第一個爭議焦點,因天津市公安局寶坻分局交通警察支隊已對上述事故經過的真實性進行確認,上訴人雖然懷疑,但未能提供證據對自己的主張加以證明,故本院對其主張不予采信。
針對第二個爭議焦點,因鑒定費、拆解費是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標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是被上訴人的合理損失,依法應由上訴人賠償。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事實及法律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9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代理審判員 陳 豪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剛繼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