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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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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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終1639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6-03-04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qū)。
負責人盛海平,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梁超,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倪XX。
委托代理人張振鵬,天津津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倪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法院(2015)寶民初字第96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10月2日6時45分,倪XX駕駛保險車輛沿津薊高速公路自北向南行駛至上行32公里處時,因未確保行車安全,該車前部撞到霍平柱駕駛的福田貨車后部,造成兩車受損,倪XX、保險車輛上的乘客倪曉麗受傷的交通事故。該事故經(jīng)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隊津薊大隊調(diào)查認定:倪XX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中受損的保險車輛和福田貨車均在天津市××區(qū)駿馬永盛汽車修理有限公司拆解后,經(jīng)天津市河東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定損。該機構認定保險車輛前部和福田貨車尾部的損失分別為270,100元、6,990元。倪XX另支付保險車輛的拆解費27,000元、施救費2,400元、評估費13,500元、停車費1,000元,福田貨車的拆解費700元、施救費3,200元、評估費350元。其后,保險車輛進行維修,產(chǎn)生維修費328,600元。事故發(fā)生當日,倪XX前往寶坻醫(y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治療11天。期間,于2014年10月2日在急診檢查治療花費1,006元;于2014年10月2日至2014年10月13日住院期間,花費醫(yī)療費17,604.28元。出院時,該醫(yī)院診斷其傷情為:左小指開放性外傷伴伸肌腱損傷,左環(huán)指末節(jié)骨折,寰椎骨折,額部裂傷,頭部損傷,頸部軟組織損傷。并建議休息三個月,三個月后門診復查,不適隨診。2014年11月15日,倪XX前往北京市密云縣醫(yī)院門診檢查、治療,共花費2,030.48元。2015年1月7日,倪XX前往寶坻醫(yī)院進行傷情復查,花費醫(yī)療費451.5元。上述醫(yī)療費用合計為:21,092.26元。事故中另一傷者倪曉麗亦于事故發(fā)生當日,前往寶坻醫(yī)院住院治療,共住院治療11天。期間,于2014年10月2日在急診檢查治療花費1,046元;于2014年10月2日至2014年10月13日住院期間,花費醫(yī)療費8,071.96元。出院時,該醫(yī)院診斷其傷情為:雙眼眼球挫傷,雙眼創(chuàng)傷性眼前房積血,繼發(fā)性雙眼瞳孔散大,右眼瞼眉弓軟組織挫傷。2014年10月15日,倪曉麗前往北京市中醫(yī)醫(yī)院眼科檢查,花費檢查費20元。上述醫(yī)療費用,合計為9,137.96元。其中,包含諾氟沙星膠囊費用0.54元。2014年10月8日,在交警部門主持調(diào)解下,倪XX與倪曉麗、霍平柱達成調(diào)解協(xié)議:由倪XX賠償霍平柱福田貨車的車輛損失6,990元,并憑票承擔福田貨車的拆解費、施救費、評估費;與倪曉麗達成賠償調(diào)解協(xié)議:由倪XX憑票支付醫(yī)療費。各方無其他爭議。上述調(diào)解協(xié)議達成后,倪XX按照協(xié)議履行賠償義務。另查明,倪XX為自有的保險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和車損險,保險期間均為2014年9月22日至2015年9月21日。其中,三者險、車上人員責任險和車損險的保險金額分別為500,000元、50,000元×5、376,600元。倪XX亦投保了上述保險的不計免賠險。倪XX投保的交強險中,責任財產(chǎn)賠償限額為2,000元(無責任財產(chǎn)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負責賠償直接財產(chǎn)損失和間接財產(chǎn)損失;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0元(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為1,000元),負責賠償醫(y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yǎng)費等項目;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賠償限額為11,000元),負責賠償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護理費、誤工費、交通費等項目。倪XX投保的車損險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機動車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三者險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造成受害人財產(chǎn)損失或人身傷亡損失,對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合同由保險人負責賠償。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約定: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車上人員人身傷亡,對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按照合同規(guī)定由保險人負責賠償。再查明,2014年10月2日6時48分,倪花卉駕駛京N×××××號帕薩特轎車(以下簡稱帕薩特轎車)沿津薊高速自北向南行駛時,與前方已發(fā)生事故的保險車輛尾部相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事故。交警部門在處理倪XX與霍平柱追尾事故、倪花卉與倪XX碰撞事故時,認定:上述兩事故為單獨的兩起追尾事故,第二次追尾事故并未加大保險車輛的損失,并據(jù)此分別出具兩份交通事故認定書。原審法院依職權對處理上述事故的民警李樹琦進行調(diào)查,其陳述:交警認定責任,是根據(jù)現(xiàn)場查勘和各方當事人陳述來確定。保險車輛與福田貨車碰撞后,福田貨車還是行駛狀態(tài),開出去一段距離才停下來。后來保險車輛與帕薩特轎車相撞,與福田貨車發(fā)生了輕微接觸,并不嚴重,所以到現(xiàn)場時,保險車輛與福田貨車是分開狀態(tài),相距半米左右,而保險車輛與帕薩特轎車緊貼在一起。交警部門據(jù)此認定保險車輛前部損失與第二次追尾事故無關。又查明,在原審法院審理倪XX起訴天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一案時,倪XX當庭陳述,保險車輛的拆解地與維修地均在天津市××區(qū)駿馬永盛汽車修理有限公司,已經(jīng)修理完畢。
倪XX訴請原審法院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其損失360,913.32元,本案訴訟費3,357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法院認為,倪XX與某保險公司訂立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雙方應嚴格依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保險期間內(nèi),保險車輛因碰撞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應對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在相應險種范圍內(nèi)進行理賠。本案裁判的要點為:一、保險車輛前部損失、福田貨車尾部損失及倪XX、倪曉麗的人傷損失與第二次追尾事故是否存在關聯(lián)性的問題;二、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問題;三、保險車輛傷者倪XX的人身傷亡損失數(shù)額問題;四、保險車輛上乘客倪曉麗的人身傷亡損失數(shù)額問題;五、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問題。原審法院評判如下:一、保險車輛前部損失、福田貨車尾部損失及倪XX、倪曉麗的人傷損失與第二次追尾事故是否存在關聯(lián)性的問題。公安機關的交通管理部門作為道路交通安全的職能部門,其依照職權對涉案事故進行處理,在對現(xiàn)場進行查勘、當事人進行調(diào)查后,其出具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客觀、有效。某保險公司抗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失客觀,未認定帕薩特轎車對保險車輛前部損失及人傷的影響,但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反駁。原審法院在對交警部門進行調(diào)查后,涉案交警作出的陳述合理、客觀,且倪XX、倪曉麗的傷情均為身體前部受傷,因此,原審法院對事故認定書予以采納,并對某保險公司申請的原因力鑒定,不予準許。二、保險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數(shù)額問題。交警部門委托的鑒定機構--天津市河東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對保險車輛及福田貨車作出的鑒定結論合法、客觀、有效,且保險車輛前部經(jīng)實際維修產(chǎn)生的費用與鑒定結論定損結論相一致,原審法院對上述鑒定結論予以采納,并據(jù)此確認保險車輛前部的損失為270,100元、福田貨車的損失為6,990元。某保險公司辯稱保險車輛損失已超過現(xiàn)價值,但并未提供證據(jù)予以反駁鑒定結論有失客觀性,其申請重新鑒定,理由不足,原審法院不予準許。對于保險車輛定損產(chǎn)生的其他費用,原審法院認定如下:(一)評估費。保險車輛的評估費為查明和確定保險車輛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倪XX亦提供發(fā)票予以佐證,原審法院予以確認評估費為13,500元;(二)施救費。倪XX主張的保險車輛施救費2,400元,結合施救車輛類型、路段環(huán)境、施救時間、距離等因素,參考《天津市道路救援收費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原審法院予以確認;(三)拆解費。為確定保險車輛的損失,確需拆解。盡管倪XX提供了車輛拆解費發(fā)票,但其亦明確陳述,保險車輛拆解、維修的地方均在天津市××區(qū)駿馬永盛汽車修理廠,參考《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定點拆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原審法院對拆解費不予支持;(四)停車費。依據(jù)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guī)定,該費用應由行政機關承擔,原審法院對停車費不予支持。對于福田貨車定損的其他費用,原審法院認定如下:(一)施救費。倪XX主張的施救費3,200元,為必要、合理費用,原審法院予以確認;(二)評估費。福田貨車的評估費350元,是為了查明和確定大眾轎車損失所支付的必要、合理之費用,原審法院予以確認;(三)拆解費。參考《天津市道路交通事故車輛定點拆解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福田貨車實際拆解部位情況,原審法院酌定拆解費為200元。倪XX主張超出部分,原審法院不予支持。綜上,原審法院確認保險車輛的損失為:270100+13500+2400=286,000元;福田貨車的損失為:6990+200+350+3200=10,740元。倪XX的人身傷亡損失數(shù)額問題。倪XX因涉案事故造成左小指開放性外傷伴伸肌腱損傷,左環(huán)指末節(jié)骨折等傷情,其在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醫(yī)院檢查、住院期間、復查花費的醫(yī)療費及在北京市密云縣醫(yī)院門診治療的費用,合計為21,092.28元,為治療上述傷情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倪XX共住院治療11天,對其其他人身傷亡損失,原審法院認定如下:(一)住院伙食補助費。倪XX主張住院伙食補助費按照50元/天,計算11天,某保險公司予以認可,原審法院確認住院伙食補助費為550元;(二)誤工費。倪XX因住院造成收入損失,某保險公司認可按照天津市居民服務業(yè)標準和誤工71天的標準計算倪XX的誤工收入,原審法院據(jù)此確認為:78.24×71=5,555.04元;(三)護理費。倪XX住院期間需要護理,倪XX主張按照78.24元/天計算護理人員的收入,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確認護理費為:78.24×11=860.64元;(四)交通費。結合住院天數(shù)、距離、人次等因素,原審法院酌定交通費為500元。四、保險車輛上乘客倪曉麗的人身傷亡損失數(shù)額問題。倪曉麗因傷情先后在天津市寶坻區(qū)人民醫(yī)院、北京市中醫(yī)醫(yī)院治療,共產(chǎn)生醫(yī)療費9,137.96元。該費用中的諾氟沙星膠囊的費用0.54元,與治療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無關,應予以扣除;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理由充足,原審法院予以采信。其余費用9,137.42元,為治療交通事故造成的傷情所支付的必要、合理費用,原審法院予以確認。倪曉麗住院11天,雖產(chǎn)生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但在交警部門調(diào)解時,倪XX僅賠償醫(yī)療費用部分,對其他費用并未賠償。倪XX主張某保險公司賠償倪曉麗的護理費等,但并未提供證據(jù)證明自己已實際賠償上述損失,原審法院不予支持。某保險公司的抗辯意見,原審法院予以采信。五、某保險公司應承擔的保險責任問題。根據(jù)事故認定書,原審法院認定倪XX對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責任。對于保險車輛的損失286,000元,應先由事故對方車輛--福田貨車在交強險無責任財產(chǎn)賠償限額內(nèi)賠償100元,不足部分為285,900元,在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車損險責任范圍和賠償限額內(nèi),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福田貨車的損失10,740元,應先由保險車輛的交強險賠償2,000元,不足部分為8,740元,在某保險公司承保的三者險范圍內(nèi),且倪XX已經(jīng)實際賠償,應由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車輛上的乘客--倪XX、倪花卉因保險事故受傷,其花費的醫(yī)療費21,092.28元、9,137.42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50元,誤工費5,555.04元,護理費860.64元以及交通費500元,應依法先由福田貨車的交強險在無責任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1,000元、無責任死亡傷殘限額內(nèi)11,000元內(nèi)先行賠償,不足部分為二者的醫(yī)療費用29,229.7元,在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的責任范圍內(nèi),應由某保險公司在承保的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綜上,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第一百一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在車損險范圍內(nèi)賠償倪XX保險金285,900元;二、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在交強險范圍內(nèi)賠償倪XX2,000元;三、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在三者險范圍內(nèi)賠償倪XX8,740元;四、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七日內(nèi)在車上人員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倪XX保險金29,229.7元;五、駁回倪XX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訴訟費用3357元,由倪XX負擔257元,某保險公司負擔3100元。
原審法院判決后,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處理結果有誤,其主要理由是:上訴人并未見到交警部門處理事故的卷宗,原審法院僅依據(jù)處理事故民警李樹琦的陳述,對事故所作認定有失公允。按常理推斷,第二次追尾事故必然會對京Q×××××號小客車內(nèi)人員受傷造成擴大,故上訴人申請對后一次碰撞是否會造成前車車輛損失的增加及人員的受傷進行鑒定。此外,被上訴人明知車損金額超過實際價值,仍堅持修車,侵犯了上訴人的合法權利。綜上,上訴人請求二審法院:1.依法撤銷原審判決;2.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原審訴訟請求;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被上訴人倪XX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處理結果正確。交警部門關于此次事故的認定正確,第二次撞擊沒有任何人身傷害,也只是尾部受損,屬于輕微撞擊,對于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被上訴人倪XX請求二審法院:依法駁回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當事人在本院二審期間均未提交新的證據(jù)。
本院認為,本案當事人的爭議焦點是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認定問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為主管道路交通安全的行政機關,依據(jù)職權對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進行處理,并在對現(xiàn)場進行查勘、詢問當事人等調(diào)查后,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合法、客觀、有效。原審法院結合處理事故民警相關陳述以及被上訴人倪XX、乘客倪曉麗均為身體前部受傷的事實,對事故認定書予以認定,并無不當。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認為第二次追尾事故對前次事故車輛及人員造成損失擴大,并申請相關鑒定,事實依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準許。原審法院準確認定事故事實,并作出相應判決,符合法律規(guī)定。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理據(jù)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殷 焱
代理審判員 陳 豪
代理審判員 張炳正
二〇一六年三月四日
書 記 員 薛東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