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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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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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寧0502民初1603號 財產保險合同糾紛 一審 民事 中衛(wèi)市沙坡頭區(qū)人民法院 2016-08-17
原告王XX,男,回族,生于1977年11月8日,農民,住寧夏海原縣。
委托代理人張勇,海原縣海城鎮(zhèn)基礎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寧夏銀川市金鳳區(qū)。
負責人何金斌,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萬如意,北京大成(銀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特別授權。
原告王XX與被告某保險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馬彥坤適用簡易程序于2016年8月1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張勇,被告委托代理人萬如意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王XX駕駛的寧EXXX58/寧EXXX2掛號重型半掛車在被告處投保了商業(yè)險,保險期間為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其中商業(yè)險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額為3萬元。2016年2月29日,原告駕駛寧EXXX58/寧EXXX2掛號重型半掛車行駛在甘肅省武都市向成縣方向的立交橋附近,由于發(fā)現(xiàn)障礙采取了緊急制動措施,導致裝載貨物半掛車失去平衡左右擺動,掛車護欄受損將車上裝載的32噸水果全部甩出,受到損失。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通過95518向被告報案,經勘查人員勘查現(xiàn)場,對貨物損失定損為3萬元。后原告持貨物賠償協(xié)議定損單要求被告理賠,被告拒絕理賠。為此原告請求:1、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30000元及利息12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原告提交以下證據(jù)證明其主張的事實:
1、保險單、發(fā)票各3份(原件),證明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有效期內,屬保險事故責任;
2、機動車保險財產損失確認書、機動車保險報案記錄各1份(原件),證明事故發(fā)生貨物受損的事實;
3、賠償協(xié)議書、貨物運輸合同書各1份(原件),證明事故發(fā)生后原告向貨主賠償損失的事實;
4、王XX駕駛證、行駛證各1份(均為復印件),證明事故發(fā)生時,駕駛員和行駛證都是屬于合法駕駛的事實。
被告對原告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對證據(jù)1三性及證明目的均予以認可;對證據(jù)2的三性予以認可,但僅能證明2016年2月29日涉案車輛發(fā)生事故貨物受損,中國人民財產股份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查勘人員現(xiàn)場勘查后核算了損失確認金額,對此被告未予確定;對證據(jù)3的三性及證明目的均不認可,該證據(jù)系原告與案外人簽訂,對被告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不能證明原告已向貨主賠償?shù)氖聦?;對證據(jù)4的三性及證明目的均予以認可。
被告辯稱,涉案車輛在被告處投保了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但貨物運輸應采用通用的包裝方式,或采取保護貨物的方式進行包裝,原告的損失系對涉案車輛的車廂包裝、緊固不善,轉彎時車速過快造成車輛貨箱邊門開裂,車上貨物散落所致。根據(jù)《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第二條之規(guī)定,因包裝、緊固不善造成的損失,被告不予賠付。故請求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向法庭提交以下證據(jù)材料:
1、《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單抄件》(原件)1份,證明涉案車輛在被告公司處投保了車上貨物責任險,保險金額為30000元,保險期間自2015年4月15日至2016年4月14日的事實;
2、《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險條款》(原件)、《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投保單》(打印件加蓋公章)各1份,證明⑴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等組成,對于責任免除條款,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已用足以引起原告注意的文字、加粗字體作出明顯提示;⑵簽訂保險合同時,被告已對保險條款中關于責任免除的內容向原告作出通俗、全面、客觀地說明與釋義,且原告在投保單“保險人聲明”中簽字確認被告已履行了相應的告知義務;
3、《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事故現(xiàn)場查勘記錄》(打印件加蓋公章)1份、照片1份(原件2頁、打印件2頁),證明原告駕駛涉案車輛車速過快,車廂邊門尚未緊固,且用帆布材質進行包裹,致使掛車車廂邊門開裂貨物散落,系包裝、緊固不善造成的損失,被告公司不應賠付。
原告對被告的證據(jù)發(fā)表如下質證意見:
對證據(jù)1的三性均予以認可;對證據(jù)2的三性沒有異議,對證明目的不予認可,因該證據(jù)系保險公司行業(yè)內部規(guī)定;對證據(jù)3中的照片不予認可,不能確認是肇事車輛,即便是肇事車輛,也不能證明貨物存在包裝不善的情況;對證據(jù)3中現(xiàn)場勘查記錄三性沒有異議,事故估損金額為34000元。
本院對原告的證據(jù)認證如下:被告對證據(jù)1、2、4三性均無異議,且三組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對其證明效力本院予以確認;證據(jù)3系書證原件,該證據(jù)來源合法,且能與證據(jù)2相互印證,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對其證明效力予以確認。
本院對被告的證據(jù)認證如下:證據(jù)1、2系書證原件,且原告對其三性均無異議,該證據(jù)具有證明效力;原告對證據(jù)3中查勘記錄三性沒有異議,對照片有異議,兩份證據(jù)之間能夠相互印證,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性,該證據(jù)具有證明效力。
經審理查明,原告系寧EXXX58/寧EXXX2掛號重型半掛車的駕駛人。2015年4月2日,原告在被告處為涉案車輛投保了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機動車損失險、車上貨物責任險等保險,被保險人為王XX,保險期間自2015年4月15日0時起至2016年4月14日24時止;車上貨物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3萬元。原告按照約定交納了保險費。車上貨物責任險條款第一條保險責任規(guī)定:“保險期間內,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險機動車所載貨物遭受直接損毀,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第二條責任免除第二項規(guī)定:“違法、違章載運或因包裝不善造成的損失”;第四條賠償處理規(guī)定:“被保險人索賠時,應提供運單、起運地貨物價格證明等相關單據(jù)。保險人在責任限額內按起運地價格計算賠償。每次賠償實行20%的免賠率”。被告對保險合同中約定的條款包括責任免除條款向原告進行了明確說明。
2016年2月28日,原告從四川省眉山市裝載32噸橙子運往甘肅省蘭州市,托運方為王明,收貨人為羅愛瓊。2016年2月29日原告駕駛寧EXXX58/寧EXXX2掛號重型半掛車行駛至武都市向成縣方向立交橋附近時,發(fā)生事故,造成車上貨物散落受損。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員張國慶出險后,制作了《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機動車保險事故現(xiàn)場查勘記錄》,載明:事故估損金額為34000元,查勘意見為王XX駕駛涉案車輛行至G75高速時因在轉彎時車速過快造成車輛貨箱邊門開裂,車上貨物散落造成貨物嚴重受損,本次事故經現(xiàn)場核實,車上裝載水果32噸,未超載。2016年3月11日,原告與羅愛瓊達成賠償協(xié)議,原告對涉案事故造成的損失向羅愛瓊賠償5.5萬元。2016年4月20日,被告固原代辦點給原告出具了機動車保險財產損失確認書(抄單),對涉案事故核定損失金額為3萬元。后原告向被告申請理賠,被告以原告包裝不善造成損失為由拒賠。為此,原告訴至本院。
本院認為,原告在被告處為其駕駛的寧EXXX58/寧EXXX2掛號重型半掛車購買了車上貨物責任險等保險,并交納了保險費,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關系合法有效,應受法律保護。雙方應當按照法律規(guī)定和約定履行義務。原告駕駛車輛在保險期間發(fā)生意外事故,導致車上貨物遭受直接損失,符合理賠的條件,被告應當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理賠。經協(xié)商原告向貨主賠償5.5萬元,現(xiàn)原告要求被告在車上貨物責任險的范圍內向原告賠償3萬元的訴訟請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對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利息1200元的訴訟請求,因雙方未約定利息,原告也未提供利息損失的相關證據(jù),對該項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被告提出原告因包裝不善造成損失,屬于責任免除范圍的辯解意見,并提供事故現(xiàn)場照片予以證明,因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xiàn)場查勘記錄中并未記載涉案事故存在包裝不善的情況,原告僅憑照片沒有其他證據(jù),不能證明原告存在包裝不善的情況,故該辯解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王XX賠償保險金3萬元;
二、駁回原告王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90元,由被告某保險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中衛(wèi)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馬彥坤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七日
書記員 郝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