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XX與某保險公司、荊州神通集團石首捷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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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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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民終671號 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8-2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石首市。
代表人:畢仁發(fā),該支公司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覃XX,湖北博智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劉XX,個體經營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荊州神通集團石首捷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石首市。
法定代表人:頓XX,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監(jiān)利縣陽光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劉XX、荊州神通集團石首捷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石首捷達公司)公路旅客運輸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監(jiān)利縣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11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覃XX,被上訴人劉XX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張XX,被上訴人石首捷達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XX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第一項,改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1、某保險公司與劉XX之間沒有直接的法律關系,本案應由石首捷達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后再由其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某保險公司與石首捷達公司約定的保險條款規(guī)定“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不賠”,本案以合同糾紛起訴,根據(jù)保險條款某保險公司不應承擔保險責任。即使某保險公司需承擔責任,也只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因案涉車輛僅負本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劉XX的另一半損失應以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起訴要求案外車輛承擔。2、本案部分賠償項目費用多算,應予調整。一是護理費多算38天(鑒定120天,計算158天);二是醫(yī)療費多算710元(將鑒定日期2015年5月28日后的檢查費計算在內,該費用應包含在已計算的后續(xù)治療費中);三是殘疾輔助器具認定4200元過高,應按一般標準200元認定為宜;四是交通費2000元過高且票據(jù)不合法,應在500元以內為宜。3、本案交通事故發(fā)生后,某保險公司已預付10萬元,請二審法院核實扣減。
劉XX辯稱,護理費鑒定書上寫得非常清楚,38天住院期間需要人護理,4200元殘疾輔助器具有正規(guī)的發(fā)票,2000元的交通費是實際已支付的。保險公司應該承擔賠償義務。
石首捷達公司辯稱,我公司投保了20萬元的承運險,在一審中請求法院一并處理。根據(jù)保險法規(guī)定,保險公司可以在承運人責任險內賠償后找案外肇事者追償,某保險公司認為只賠償50%賠償責任沒有法律依據(jù)。某保險公司預付的10萬元已經賠付給事故中死亡的司機。關于精神撫慰金,我公司未提出上訴,自愿承擔。
劉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石首捷達公司賠償劉XX治療費、護理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交通費及精神撫慰金等共計173361.82元,某保險公司在保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2、由石首捷達公司、某保險公司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登記在石首捷達公司名下的鄂D×××××號凌宇牌大型客車經營監(jiān)利縣至石首市的旅客運輸業(yè)務。石首捷達公司為該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旅客承運人責任保險,每人(座)責任限額20萬元,保險期間一年(2014年1月24日零時起至2015年1月23日24時止)。2014年10月28日11時50分許,該車行駛至監(jiān)利縣紅城鄉(xiāng)荷花村二組路段時占道行駛與案外車輛會車相撞,造成乘客劉XX等6人受傷、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交管部門認定該車負事故同等責任。劉XX在監(jiān)利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花費治療費25992.32元(不含第二次住院)、護理費1243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住院38天×50元/日)、殘疾賠償金49704元、營養(yǎng)費1140元(住院38天×30元/日)、交通費2000元、殘疾器械費4092元等費用。2015年5月25日經監(jiān)利捷誠司法鑒定所鑒定,劉XX傷殘等級為十級,后期治療尚須15000元,鑒定費1950元。石首捷達公司和某保險公司放棄重新鑒定申請,認同劉XX的誤工費19071.5元,但認為計算后期治療費15000元后就不能再計算第二次住院的相關費用。
一審法院認為,劉XX搭乘石首捷達公司的鄂D×××××號大型客車,與其形成客運合同關系,石首捷達公司作為承運人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送達目的地,在承運期間非因劉XX自身原因給其造成的損失,理應承擔賠償責任。一審認定劉XX的損失合計為133284.42元(其中醫(yī)療費25992.32元、護理費12434.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誤工費19071.5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鑒定費1950元、營養(yǎng)費1140元、交通費2000元、殘疾器械費4092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石首捷達公司將事故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了道路旅客承運人責任保險,本案事故發(fā)生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被保險人石首捷達公司在庭審中對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提出了賠償請求,某保險公司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即賠付劉XX各項損失共計133284.42元。關于劉XX主張精神撫慰金5000元,酌情支持3000元,由侵權人石首捷達公司承擔。某保險公司辯稱已向石首捷達公司支付10萬元,要求本案一并處理,但未能提交證據(jù)證明所支付的款項與本案有關,故對該辯稱理由不予采納。一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三百零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由某保險公司在道路旅客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劉XX133284.42元;二、由荊州神通集團石首捷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支付劉XX精神撫慰金3000元;三、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3767元減半收取1883.5元,由荊州神通集團石首捷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600元,劉XX負擔283.5元。
本院二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監(jiān)利捷城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受監(jiān)利縣交通警察大隊委托,對劉XX的傷殘等級、后續(xù)治療與護理時間進行司法鑒定,于2015年5月28日出具鑒定意見:被鑒定人劉XX的傷殘程度為十級、后續(xù)治療費用為15000元、護理時間為4個月。截至2015年5月28日,劉XX花費的醫(yī)療費合計為25608.52元。石首捷達公司在二審庭審中陳述某保險公司預付的10萬元已經賠付給事故中死亡的司機劉佑迪,某保險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
本院二審查明的其他事實與一審認定的一致。
本院認為,《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保險人對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的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的損害,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應負的保險責任確定的,根據(jù)被保險人的請求,保險人應直接向該第三者賠償保險金。被保險人怠于請求的,第三者有權就其應獲賠償部分直接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鄙鲜鰲l款是對責任保險中第三人直接保險賠償請求權的規(guī)定,既可以有效地保護受害第三人,防止保險人不當?shù)美?,又方便第三人索賠以減少訴訟成本。石首捷達公司為其所有的鄂D×××××號大型客車向某保險公司投保道路旅客承運人責任險,受傷乘客劉XX據(jù)此要求某保險公司在保險金額內直接向其賠償保險金,石首捷達公司亦表示同意,劉XX的請求于法有據(jù),應當予以支持?!逗贤ā返谌倭愣l規(guī)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傷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運人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成的除外?!笔軅丝蛣X在搭乘石首捷達公司營運客車途中非因自身原因受傷,石首捷達公司作為承運人依法應對其在事故中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與石首捷達公司簽訂道路旅客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保險標的為石首捷達公司應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某保險公司應按合同約定對由石首捷達公司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負責賠償,即對受傷乘客劉XX在事故中的全部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劉XX請求賠償?shù)母黜棑p失總額未超過保險合同約定的責任限額,某保險公司即應直接向其賠償保險金。某保險公司與石首捷達公司簽訂的《道路旅客承運人責任保險合同》約定的免責條款之一:“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不賠,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此限”,石首捷達公司作為承運人依法應對受傷乘客劉XX承擔賠償責任系無保險合同存在時仍然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某保險公司以保險合同約定對被保險人應承擔的合同責任免責而拒賠,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某保險公司向石首捷達公司預付的10萬元已經賠付給事故中死亡的司機劉佑迪,其主張從劉XX請求賠償費用中扣減,沒有事實依據(jù)。綜上,某保險公司主張其與劉XX之間無直接法律關系,對石首捷達公司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免責,僅按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承擔50%賠償責任及抵扣預付費用10萬元的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劉XX主張的賠償項目,某保險公司認為部分費用多算,應予調整。本院二審已查明,截至2015年5月28日劉XX支付的醫(yī)療費合計25608.52元,一審認定25992.32元計算錯誤;鑒定意見確認劉XX受傷需要護理的時間為4個月,應從受傷之日起計算,其護理費應為9597.3元(2014年度湖北省居民服務業(yè)人均年收入28792元÷12×4),劉XX受傷住院治療38日包含在需要護理的時間之內,故其住院護理費不應另外計算。一審對劉XX醫(yī)療費及護理費計算錯誤,本院予以糾正。某保險公司認為殘疾輔助器具及交通費均認定過高且票據(jù)不合法,本院認為,劉XX受傷后因康復治療和生活需要實際購買了殘疾輔助器具且有正式發(fā)票,其出院后多次到醫(yī)院檢查,其夫隨同護理,交通費亦為實際發(fā)生的費用,一審對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及交通費的認定并無不當。
綜上,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改判其不承擔賠償責任不能成立,應予駁回;請求調整賠償項目費用部分成立,應予支持。本院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監(jiān)利縣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117號民事判決第二項(由荊州神通集團石首捷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三十日內支付劉XX精神撫慰金3000元);
二、撤銷湖北省監(jiān)利縣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117號民事判決第三項(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三、變更湖北省監(jiān)利縣人民法院(2016)鄂1023民初117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三十日內在道路旅客承運人責任險范圍內賠償劉XX醫(yī)療費25608.52元、護理費959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900元、誤工費19071.5元、殘疾賠償金49704元、鑒定費1950元、營養(yǎng)費1140元、交通費2000元、殘疾器械費4092元、后期治療費15000元,合計130063.32元;
四、駁回劉XX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883.5元,由荊州神通集團石首捷達汽車運輸有限公司負擔1600元,劉XX負擔283.5元。二審案件受理費3132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郭 莉
審判員 王同軍
審判員 謝成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書記員 唐君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