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9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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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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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粵20民終3132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6-09-23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廣東省中山市。
主要負責人:黃XX,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謝XX,該公司員工。
委托訴訟代理人:秦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程XX,女,漢族,住廣東省中山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XX,廣東國融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XX。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程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廣東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民二初字第46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6年8日11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上訴請求:請求撤銷原審判決,改判上訴人僅承擔被上訴人的車輛損失86171.4元。事實和理由:(一)機動車損失險第八條第二項明確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為第三方負責賠償?shù)?,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因此上訴人僅承擔被上訴人70%的車輛損失即86171.4元。(二)我方已就保險合同免賠事項向被保險人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被上訴人程XX答辯稱,(一)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維持;(二)上訴人沒有證據(jù)證明其已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明確說明義務,投保單上的簽名不是程XX本人所簽。
程XX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賠償金123102元。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程XX是粵T×××××號車輛的車主。2015年7月9日,程XX在某保險公司為該車輛投保了交強險、機動車損失保險(賠償限額78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率)、第三者責任保險(賠償限額500000元,附加不計免賠率)等險種,某保險公司分別向程XX簽發(fā)了交強險保險單和商業(yè)險保險單,保險期限均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6年7月9日。商業(yè)保險單的“特別約定”一欄載有“本保單第一受益人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小欖支行”等內容。商業(yè)險保險單所適用的《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四條約定:“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人在使用被保險機動車過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車輛的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一)碰撞、傾覆、墜落;……”第八條約定:“……(二)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由第三方負責賠償,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第二十條第二款約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未賠償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第三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br>2015年9月23日,程XX駕駛粵T×××××號小型越野客車由圍堤往國道方向行駛,行駛至中山市××鎮(zhèn)裕民“鴻信駕?!眰嚷房跁r,與由裕民往績東一方向行駛的、由某無名男子駕駛的無號牌三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導致車輛損壞。肇事后,三輪摩托車駕駛人逃逸,案件尚未偵破。中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東升大隊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無名男子承擔此事故的主要責任,程XX承擔此事故的次要責任。后程XX委托其公司主管馮輝成向某保險公司報案,某保險公司派員進行了查勘。后某保險公司對粵T×××××號車輛進行定損,認定該車輛的損失為122902元。程XX按照該價格對車輛進行了維修,并取得了相應的維修費發(fā)票。此外,程XX還支出了拖車費200元,并取得了相應的發(fā)票。后程XX向某保險公司索賠未果,遂于2015年12月28日訴至一審法院,主張上述實體權利。
一審法院另查明:涉案事故發(fā)生約5分多鐘后,程XX才從車上下來查看事故情況,期間三輪摩托車駕駛人在現(xiàn)場逗留了幾分鐘后才駕車離開。據(jù)此,某保險公司認為是程XX故意放任對方肇事者逃逸,實質是放棄了向肇事者索賠的權益。程XX則解釋稱,事故發(fā)生時其處于眩暈狀態(tài),并且打不開駕駛座車門和窗門,腳也被方向盤卡住而無法下車;當她緩過神來慢慢將座椅挪后、推平,爬到駕駛座后方打開車門下車時,肇事者已經(jīng)離開事故現(xiàn)場,其并非故意讓肇事者離開;并且其不懂如何處理事故,遂打電話給公司主管馮輝成,后由馮輝成向保險公司報案并報交警,其并非故意拖延報案時間。另,為證明其已經(jīng)就《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的免責條款對程XX進行了充分提示和說明,某保險公司提交了簽有“程XX”姓名的投保單和保險銷售事項確認書,但該兩份材料中簽寫的“程XX”與程XX本人的簽名字樣明顯不同。
一審法院又查明: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欖支行于2016年3月16日出具一份賠償款轉讓同意函,聲明同意將涉案車輛于2015年9月23日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項下的賠償款請求權轉讓給程XX。
一審法院認為,程XX為其所有的車牌號碼為粵T×××××號的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某保險公司予以承保并出具保單,雙方之間成立保險合同關系。涉案事故屬于保險事故,作為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按保險條款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向被保險人履行賠償義務。根據(jù)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小欖支行出具的同意函,其已經(jīng)將涉案事故的保險金請求權轉讓給了程XX,故程XX有權向某保險公司索賠。
某保險公司以程XX故意放棄向肇事者索賠的權利為由,拒絕向程XX賠償損失。但其提交的證據(jù)并不足以證明程XX有故意放縱肇事者逃逸的情形,也不足以證明程XX放棄了向肇事者請求賠償?shù)臋嗬?。故對于該項抗辯意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關于某保險公司提出的無法找到另一責任方,故賠償款應免賠30%的抗辯意見。某保險公司提出該點抗辯意見的依據(jù)是《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的約定。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關于“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钡囊?guī)定,該條約定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备鶕?jù)該條規(guī)定,某保險公司應證明其對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向程XX作了明確說明,但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保險事項確認書上簽寫的“程XX”字樣與程XX本人的簽名字樣明顯不同,無法證明某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向程XX履行了法定的明確說明義務,故前述免責條款對程XX不產(chǎn)生效力,某保險公司依此主張對程XX的損失免賠30%,缺乏法律依據(jù),一審法院不予支持。程XX為維修粵T×××××號車輛支出了122902元維修費,該維修費的損失屬于某保險公司承保的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某保險公司應予以賠償。
關于程XX主張的拖車費200元,有相應的發(fā)票予以證明,一審法院予以確認?!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鄙鲜鲑M用屬于該規(guī)定中所指的必要、合理的費用,某保險公司應予賠償。
綜上所述,某保險公司應向程XX賠償?shù)谋kU金數(shù)額為123102元(122902元+200元=123102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內向程XX支付保險賠償金123102元。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2762元,減半收取為1381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本院二審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相同。
本院認為,本案系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對于程XX為其名下的粵T×××××號車輛向某保險公司投保車輛損失險等商業(yè)保險,在保險期間內,程XX因保險事故支付車輛維修費122902元,拖車費200元,合計123102元的事實雙方不持異議,本院予以確認。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某保險公司能否免除上述損失中的30%的賠付責任。
某保險公司認為,《家庭自用汽車損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約定,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應當為第三方負責賠償?shù)?,無法找到第三方時,免賠率為30%,因此對程XX的本案損失,其可以適用30%的免賠率。本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第一款規(guī)定“保險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責任免除條款、免賠額、免賠率、比例賠付或者給付等免除或者減輕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可以認定為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惫噬姘浮都彝プ杂闷嚀p失保險條款》第八條第二項約定屬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吨腥A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說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chǎn)生效力?!爆F(xiàn)某保險公司提交的投保單、保險事項確認書上簽寫的“程XX”字樣與程XX本人的簽名字樣明顯不同,無法證明某保險公司就免責條款向程XX履行了法定的明確說明義務,故前述免責條款對程XX不產(chǎn)生效力,某保險公司依此主張對程XX的損失免賠30%,缺乏理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723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阮碧嬋
審 判 員 胡怡靜
代理審判員 劉運充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劉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