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XX與某保險公司保險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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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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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晉中中法商終字第192號 保險糾紛 二審 民事 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7-3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地址:平遙縣。
負責人梁勇,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王紅俠,山西民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郝XX。
委托代理人郝清平,山西晉陶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郝XX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平遙縣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22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紅俠,被上訴人郝XX的委托代理人郝清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3年10月30日7時38分,馬國梁駕駛晉K×××××(晉K×××××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在石黃高速公路黃驊港方向50公里+780米處追尾于前方曹鵬駕駛的晉K×××××(晉K×××××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車,發(fā)生第一次撞擊事故。約三分鐘后,董海濤駕駛冀J×××××(冀J×××××掛)陜汽牌重型半掛車追尾于郝XX駕駛的晉K×××××(晉K×××××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致使晉K×××××(晉K×××××掛)前移又追尾于晉K×××××(晉K×××××掛)貨車,發(fā)生第二次撞擊事故。兩次撞擊事故共造成冀J×××××(冀J×××××掛)駕駛人董海濤及乘車人張占龍死亡,晉K×××××(晉K×××××掛)乘車人武五寶受傷、四車不同程度損壞的交通事故。2013年11月20日,河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總隊滄州支隊黃驊大隊作出冀公(高)交黃認字(2013)第1384088604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認定:第一次撞擊事故馬國梁承擔主要責任,曹鵬承擔次要責任;第二次撞擊事故董海濤承擔主要責任,郝XX、馬國梁、曹鵬承擔次要責任,乘車人張占龍、武五寶無責任。
肇事的晉K×××××及晉K×××××掛于2013年8月21日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及機動車損失保險等商業(yè)險,保險責任期間均為自2013年8月23日零時起至2014年8月22日24時止。其中主車的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198000元,掛車的機動車損失險責任限額為77400元。主、掛車注冊登記信息載明所有人均為郝XX,投保時主車商業(yè)保險被保險人為山西平遙縣仁和聚煤焦有限公司,其他保險的被保險人均為郝XX,并所有保險的保險費均由郝XX繳納。郝XX提交的證據(jù):1、主車交強險保單復印件、抄件各一份,主、掛車商業(yè)險保單二份,保險費繳納票據(jù)二支,用以證明投保情況;2、主、掛車注冊登記信息復印件二份、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2014)黃民初字第249號民事判決書一份,證明車輛為郝XX所有在仁和聚公司為掛靠。某保險公司質(zhì)證意見:1、對保單與發(fā)票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主車商業(yè)險的被保險人為仁和聚公司,郝XX只是保險費交付人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郝XX、某保險公司沒有保險合同關系。主、掛是兩個不同車輛,商業(yè)險是獨立的險種,主車交強險與掛車投保人是郝XX,不能說明主車也屬郝XX所有。2、對判決書沒有異議,對注冊登記信息表不予認可。晉K×××××所有人雖是郝XX,但其與保險公司沒有關系,郝XX借用仁和聚公司的名義進行投保,借用投保不合法不受法律保護,保險法規(guī)定不具有利益的投保合同不生效。郝XX針對某保險公司質(zhì)證意見認為,某保險公司應審查郝XX是否借用資質(zhì)投保,這種情況是某保險公司不作為所造成,并且郝XX提交的判決書可證明某保險公司在處理事故時也認可了投保人為郝XX。
事故發(fā)生后,郝XX支付武強通達救援清障有限公司清障吊裝施救費13500元,又支付平遙縣南外環(huán)路新大宇汽修廠事故地到平遙的拖吊費23000元。之后郝XX通過山西晉陶律師事務所委托平遙縣價格認證中心對郝XX的事故車輛進行了損失鑒定,2014年2月13日該中心作出了平價證鑒(2014)第27號價格鑒定結論書,結論為主車的維修價格為88990元、掛車為36670元,共計總維修價為125660元。鑒定時郝XX支付鑒定費5000元。上述事實有郝XX提交的以下證據(jù)證實:1、武強通過救援清障有限公司吊裝施救費發(fā)票一支;2、平遙縣南外環(huán)路親大宇汽修廠拖吊費發(fā)票三支;3、平遙且價格認證中心價格鑒定結論書一份;4、鑒定費發(fā)票一支。某保險公司對郝XX證據(jù)質(zhì)證意見:1、對事故施救費真實性無異議,但金額過高,不符合河北省物價局關于施救費的規(guī)定;2、吊裝費支出不符合就近原則,只認可拖車費,但23000元的拖車費過高,發(fā)票開票日期與其取車日期也不符,并且其中兩支發(fā)票掛車填寫為晉K×××××掛故不予認可;3、鑒定費不在保險的賠付范圍,且付款方為晉陶律師事務所非郝XX本人;4、保險公司未參與鑒定也沒有損壞照片,故對于車損鑒定有異議,要求重新鑒定。
原審法院依據(jù)某保險公司的申請對郝XX事故車輛移送重新進行了鑒定,山西中正保險公估司法鑒定所對郝XX車輛損失進行了重新鑒定,鑒定結論為:晉K×××××車輛維修費用為90450元,晉K×××××掛車輛維修費用為35370元,共計維修費用為125820元。對重新鑒定有鑒定結論質(zhì)證時,某保險公司認為,鑒定結論所確定的維修費用過高,某保險公司支付的鑒定費7550元要求由郝XX負擔。郝XX對新的鑒定結論表示無異議,認為鑒定費用應由某保險公司承擔,并且郝XX為重新鑒定支付的交通費160元也應當由某保險公司承擔。上述事實有鑒定書以及郝XX提交的發(fā)票、收據(jù),某保險公司提供的繳納鑒定費票據(jù)證實。
原審審理中,郝XX又提交了在事發(fā)地取車時支付的事故車停車費2800元的收條一支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并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郝XX車輛發(fā)生事故之日到維修完畢之日停運60天,按500元/天計算的停運損失30000元。某保險公司認為,停車費郝XX訴求中沒有主張并且是白條不予認可,其停運損失系間接損失不應賠付。
原審認定,郝XX駕駛晉K×××××(晉K×××××掛)解放牌重型半掛貨車,在事故中被追尾,致使車輛前移又追尾于晉K×××××(晉K×××××掛)貨車,發(fā)生撞擊事故,肇事的晉K×××××及晉K×××××掛在某保險公司處投保有交強險,以及機動車損失保險等商業(yè)險,并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責任期間內(nèi)確為事實。郝XX提交的車輛注冊登記信息能夠證明車輛所有人為郝XX,提交的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保險單、保險費繳納票據(jù)等證據(jù),能夠證明車輛為郝XX所有主車在仁和聚公司掛靠,實際保險利益人為郝XX,并且某保險公司已認可該事實的主張。所以對某保險公司主車商業(yè)險的被保險人為仁和聚公司,郝XX只是保險費交付人并非保險合同當事人,郝XX主體不適格的主張不予采信,該院依法確認郝XX為合法的賠償權利請求主體。
依據(jù)雙方的保險合同,某保險公司應在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對郝XX的合理損失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賠償郝XX損失后可在賠償金額范圍內(nèi),根據(jù)事故事實、事故責任向有關責任主體代為行使賠償請求權,所以對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支公司關于事故中郝XX駕駛的車輛承擔次要責任。郝XX損失應由馬國梁、董海濤駕駛的車輛先行賠付,不足部分按主、次、次15%責任進行賠付的主張不予支持。
關于郝XX因事故造成的車輛損失,某保險公司申請重新進行了鑒定,某保險公司關于鑒定所確認的維修費用過高的主張沒有依據(jù)不予采信,該院對該鑒定機構的鑒定結論予以確認。關于郝XX因事故處理支付吊裝施救費、拖吊費、鑒定費確為事實,該部分費用為郝XX因事故所造成的合理損失。某保險公司認為吊裝施救費金額過高不符合河北省物價局關于施救費的規(guī)定,拖吊費支出不符合就近原則,且其中兩支發(fā)票掛車填寫為晉K×××××掛等,鑒定費不在保險賠付范圍的抗辯意見,因發(fā)票填寫明顯為筆誤,其他某保險公司也無依據(jù)不予采納,關于郝XX主張的由某保險公司賠償?shù)氖鹿释\囐M、停運損失,沒有依據(jù)不予支持。至于郝XX為重新鑒定支付的交通費,以及某保險公司二次鑒定費由雙方各自承擔。
原審判決:限某保險公司在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賠付郝XX車輛損失等款167320元。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其上訴請求及主要的上訴理由是:1、根據(jù)河北省黃驊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黃民初字第249、50、902號等判決書中,確定郝XX的車輛在二次事故中綜合認定承擔5%的責任,馬國梁駕駛的車輛為40%,曹鵬駕駛的車輛為20%,董海濤駕駛的車輛為35%。而一審法院判令上訴人在車損險內(nèi)按照100%賠付被上訴人167320元既不符合條款的約定,也不符合發(fā)生效力中民事判決書確定的賠償責任。2、上訴人再次要求追加馬國梁的車輛保險公司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平遙縣支公司、曹鵬的車輛保險公司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介休市支公司、曹海濤的車輛保險公司中國人民財產(chǎn)股份有限公司海興支公司為本案的被上訴人,要求其對郝XX的車輛損失一同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3、原告損失過高。郝XX的車輛在河北省發(fā)生交通事故,祁產(chǎn)生的施救費過高,嚴重超出河北省物價局關于施救費收取的規(guī)定。同時,郝XX的車輛完全可以進行異地修理,無需產(chǎn)生拖車費,其拖回平遙修理不符合經(jīng)濟合理原則,而且有些施救費票據(jù)付款單位不符。故上訴人要求對施救費進行核減,不應支持拖車費。同時,郝XX的車輛因已經(jīng)完成修復,故其應提供修理明細和發(fā)票結合鑒定意見綜合認定車損,不應單獨依據(jù)鑒定意見認定車損。綜上,請求二審法院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依法改判,并判令全部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被上訴人郝XX答辯稱:依據(jù)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范圍內(nèi)代為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賠償?shù)臋嗬?,因此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付167320元符合法律規(guī)定;被上訴人的損失遠遠大于原審判決認定的數(shù)額,并不是上訴人所說的損失過高,該事故發(fā)生時,被上訴人已經(jīng)盡了最大的努力減少了損失的擴大;發(fā)生事故后,被保險人就賠償問題有自行選擇的權利,符合保險法的規(guī)定,所以不用追加當事人,本案就是保險合同糾紛。綜上,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被上訴人郝XX提供了平遙縣南外環(huán)路新大宇汽修廠于2015年5月11日為其出具的證明材料一份,證明該廠于2014年1月2日左右給晉K×××××晉K×××××掛所開的三張裝吊費發(fā)票中,其中兩張誤寫為晉K×××××晉K×××××掛,實際應為晉K×××××晉K×××××掛。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質(zhì)證對該證據(jù)予以認可。本院經(jīng)審查對該證據(jù)依法予以采信。其余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問題為:1、上訴人應否在車損險范圍內(nèi)向被上訴人全額賠付車輛損失等款項;2、本案應否追加第三者車輛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作為本案當事人;3、原審所認定的施救費、拖車費及車損數(shù)額是否正確。
關于第一個爭議焦點,本院認為,投保人投保車損險的目的是分散車輛意外受損給其造成的損失,將第三方原因或其他原因造成的保險車輛損失部分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也因此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條規(guī)定的部分或全部的追償權。既然保險條款規(guī)定了保險人向第三方的追償權,也就說明對有事故責任的第三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仍然負有向被保險人賠償?shù)牧x務,并根據(jù)第三者在交通事故中所負事故責任大小,向第三者追償部分或全部損失。故本案中,原審依據(jù)保險法相關規(guī)定判決上訴人在車損險內(nèi)向被上訴人全額賠付車輛損失等款項并無不當,本院對此依法予以維持。
關于第二個爭議焦點,本案是保險合同糾紛,而非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作為保險合同的雙方即為本案的當事人,且本案所涉保險事故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無需再追加交通事故的第三方所投保的保險公司作為本案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故本院對上訴人要求追加當事人的上訴理由不予采納。
關于第三個爭議焦點,被上訴人因本案所涉交通事故所支付的施救費和拖車費系其為減少被保險機動車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且被上訴人已在原審中提供證據(jù)證明了該兩項費用的實際發(fā)生,依據(jù)保險合同的約定,該兩項費用應由上訴人承擔;對于車損數(shù)額,原審法院依照山西中正保險公估司法鑒定所[2014]鑒字第00033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鑒定結論認定了被上訴人的車損,該鑒定系由上訴人申請重新鑒定而做,對該鑒定意見上訴人亦未提供反駁證據(jù)予以推翻,故本院對上訴人關于車損數(shù)額部分的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對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4240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承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許 俊
審 判 員 白雁軍
代理審判員 元曉鵬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李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