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路XX(集團)有限公司漢口運輸分公司訴某保險公司、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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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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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漢中民二終字第00981號 追償權糾紛 二審 民事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4-10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范X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柯XX,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郭X,湖北安格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湖北公路XX(集團)有限公司漢口運輸分公司。
負責人:盛X,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劉XX,湖北獬志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阮X,該公司員工。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孫XX,該公司經理。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以下簡稱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湖北公路XX(集團)有限公司漢口運輸分公司(以下簡稱公路客運公司)、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追償權糾紛一案,不服武漢市硚口區(qū)人民法院(2013)鄂硚口民一初字第0067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柯XX,被上訴人公路客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劉XX、阮X到庭參加訴訟,被上訴人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經本院公告?zhèn)鲉荆ü嫫跒?015年1月21日至2015年3月24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查明,2012年4月29日凌晨,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駕駛員姜某甲駕駛鄂AXXX68號“常奇”中型專項作業(yè)車、姜某乙駕駛鄂AXXX88號“常奇”中型專項作業(yè)車從宜昌返回武漢,行駛至滬渝高速公路947KM+300M(仙桃市境內)因車輛發(fā)生故障違法停車,遇駕駛員冉某丙駕駛公路客運公司所有的鄂AXXX60號“宇通”大型普通客車行駛至此,因避讓不及其車右前部追尾碰撞違停輛,造成姜某乙、姜某甲、孫某丁、郭某戊4人死亡、蔡某己受傷、三車受損及路產設施損壞的交通事故。經湖北省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一支隊仙桃大隊認定,姜某乙和姜某甲共同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冉某丙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蔡某己、孫某丁、郭某戊不負此事故責任。事故發(fā)生后,由于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某丁及丈夫姜某乙均在本次事故中死亡,該公司已無力處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故委托公路客運公司全權處理此次事故的全部善后事宜,對此次事故的傷亡人員所造成的經濟損失先行賠付,并將該公司鄂AXXX68、鄂AXXX88車輛的保險索賠權利及與此相關的其他權益全部轉讓給公路客運公司,所獲得的賠償金全部歸公路客運公司所有。
原審另查明,此次事故發(fā)生后,公路客運公司接受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的委托,與此次事故的死者家屬及傷者在湖北省高速公路警察總隊一支隊仙桃大隊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對姜某乙的家屬賠償死亡賠償金367480元、喪葬費16025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32910元、交通費3000元、住宿費11793元、誤工費8792元、精神撫慰金16萬元,共計60萬元;對姜某甲的家屬賠償死亡賠償金367480元、喪葬費16025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90878元、交通費3000元、住宿費5628元、誤工費6989元、精神撫慰金6萬元,共計65萬元;對孫某丁的家屬賠償死亡賠償金367480元、喪葬費16025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44804元、交通費3000元、住宿費3000元、誤工費5691元、精神撫慰金6萬元,共計65萬元;對郭某戊的家屬賠償死亡賠償金367480元、喪葬費16025元、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72402元、交通費6000元、住宿費3000元、誤工費5093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共計52萬元;對蔡某己賠償醫(yī)療費44411元、后期治療費4000元、傷殘賠償金117594元、護理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5元、誤工費12000元、交通費4000元、鑒定費800元、營養(yǎng)費1200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共計187350元。此外,公路客運公司支付本案中事故車輛鄂AXXX60號大型普通客車修理費66610元、評估費3300元、施救費11900元、路產損失費12065元,共計93875元;支付鄂AXXX68號中型專項作業(yè)車修理費27660元、評估費1660元、施救費7600元,共計36920元;支付鄂AXXX88號中型專項作業(yè)車修理費5700元。以上所列賠償款項共計2327845元。
原審還查明,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XXX68號、鄂AXXX88號兩輛中型專項作業(yè)車均在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其中鄂AXXX68號投保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185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5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不計免賠)1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不計免賠)1萬元×2人;鄂AXXX88號投保車輛損失險(不計免賠)1680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不計免賠)50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司機、不計免賠)1萬元、車上人員責任險(乘客、不計免賠)1萬元×2人。
原審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公路客運公司是否有追償權二、本案是否已過訴訟時效三、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與某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仲裁管轄,法院是否有權審理四、某保險公司是否有權拒賠五、公路客運公司追償的數額如何確定。一、關于追償權的問題。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公路客運公司司機冉某丙與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司機姜某乙和姜某甲為本次事故的責任人,三人均系職務行為,故公路客運公司與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均為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人。但由于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孫某丁及丈夫姜某乙均在本次事故中死亡,該公司已無力處理事故的善后工作,遂公路客運公司在有關部門的協(xié)調下承擔了事故的全部賠償責任。在此情況下,公路客運公司有權要求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承擔其相應的賠償責任。而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怠于行使因此次事故向其投保的某保險公司索賠的權利,因此公路客運公司可以向某保險公司行駛代位追償權。故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公路客運公司無權向其公司提起追償權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支持。公路客運公司有追償權。二、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本次事故發(fā)生時間為2012年4月29日,后經協(xié)商,公路客運公司與此次事故的死者家屬及傷者于2012年9月4日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進行賠償。本案公路客運公司以追償權糾紛為由,于2013年7月4日起訴至法院,因此并未過訴訟時效,故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公路客運公司起訴已過訴訟時效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支持。三、關于保險合同約定仲裁管轄的問題。雖保險合同約定仲裁管轄,但保險合同的管轄約定僅限于合同的雙方,不可對抗第三人。本案涉及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的審理,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之規(guī)定,將承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某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人一并審理并無不當。故對某保險公司提出的保險合同中約定仲裁管轄,法院無權審理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支持。四、關于某保險公司是否有權拒賠的問題。1、事故車輛并非在修理期間:雖商業(yè)險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第三條第三項的約定,車輛在修理期間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不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的賠償范圍,但本案事故為車輛在高速公路行駛時發(fā)生故障,被迫停車查看、檢修,屬于車輛行駛期間的自救行為,并非保險條款約定的車輛修理期間,不應對該保險條款作擴大解釋。2、事故發(fā)生時姜某乙和姜某甲是路面人員,鄂AXXX68號車輛駕駛員姜某甲與鄂AXXX88號車輛駕駛員姜某乙,因車輛發(fā)生故障在應急車道上停車,下車檢修車輛的過程中發(fā)生事故,此時兩車已停車熄火,二人并非駕駛車輛,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也亦在事故發(fā)生經過中寫明:“撞上路面人員姜某乙、姜某甲”。因此,對某保險公司的有權拒賠的答辯意見,法院不予支持。五、關于追償賠償數額的問題。本案中,公路客運公司與此次事故的死者家屬及傷者達成的調解協(xié)議,賠償金額明顯過高,其中部分款項缺乏依據,經審理查明,法院對此次交通事故應承擔的賠償損失核定如下:姜某乙的死亡賠償金367480元、喪葬費16025元、被撫養(yǎng)人(其母余臘林)生活費12528元、交通費酌定2000元、住宿費11793元、精神撫慰金酌定2萬元,其中誤工費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費用計429826元;姜某甲的死亡賠償金367480元、喪葬費16025元、被撫養(yǎng)人(其子姜陽)生活費45099元、交通費酌定2000元、住宿費5628元、精神撫慰金2萬元,其中無證據證明其父母親喪失勞動力、無其他生活來源,對于其父母親的撫養(yǎng)費法院不予支持,誤工費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費用計456232元;孫某丁的死亡賠償金367480元、喪葬費16025元、被撫養(yǎng)人(其母程某庚)生活費55121元、交通費酌定2000元、住宿費3000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其中誤工費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費用計493626元;郭某戊的死亡賠償金367480元、喪葬費16025元、被撫養(yǎng)人(其子郭某辛、其母杜某壬)生活費37583元、交通費酌定2000元、住宿費1000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其中誤工費無證據證明,法院不予支持,上述費用共計474088元;對蔡某己賠償醫(yī)療費44411元、后期治療費4000元、傷殘賠償金117594元、護理費2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5元、誤工費12000元、交通費酌定1000元、鑒定費800元、營養(yǎng)費345元、精神撫慰金1000元,共計183495元。此外,本案中事故車輛鄂AXXX60號大型普通客車修理費66610元、評估費3300元、施救費11900元、路產損失費12065元,共計93875元;支付鄂AXXX68號中型專項作業(yè)車修理費27660元、評估費1660元、施救費7600元,共計36920元;支付鄂AXXX88號中型專項作業(yè)車修理費5700元。以上損失共計2173762元。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駕駛員姜某乙、姜某甲分別在駕駛鄂AXXX68號、鄂AXXX88號工程救險車過程中,未按照操作規(guī)范安全駕駛是此次事故發(fā)生的原因之一,在此事故中作用相當,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已認定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駕駛員姜某乙、姜某甲負此事故的主要責任,根據法律規(guī)定,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應承擔70%的賠償責任;公路客運公司駕駛員冉某丙未盡到足夠的安全注意義務,是此事故發(fā)生的又一原因,負此事故的次要責任,應承擔30%的責任。此次事故造成路面4人死亡、1人受傷以及大量財產損失,三輛事故車輛應當承擔的交強險為366000元(110000×3+10000×3+2000×3),余下?lián)p失應由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與原告湖北公路XX(集團)有限公司漢口運輸分公司按責任比例分別承擔,故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的賠償責任為1265433.4元((2173762-366000)×0.7)。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XXX68號、鄂AXXX88號兩輛中型專項作業(yè)車均在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車輛損失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車上人員責任險),故某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其中鄂AXXX88號中型專項作業(yè)車交強險賠償122000元(110000+10000+2000)、車輛損失險賠償570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500000元;AH3668號中型專項作業(yè)車交強險賠償122000元(110000+10000+2000)、車輛損失險賠償27660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償500000元。綜上,某保險公司應賠償交強險244000元,并在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1033360元的賠償責任??鄢陨夏潮kU公司應承擔的賠償責任后,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仍需承擔232073.4元的賠償責任。綜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七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某保險公司在肇事車輛鄂AXXX68號、鄂AXXX88號投保交強險賠償限額內返還公路客運公司244000元;二、某保險公司在肇事車輛鄂AXXX68號、鄂AXXX88號投保商業(yè)險賠償限額內返還公路客運公司1033360元;三、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返還公路客運公司232073.4元。一審案件受理費19465元,由公路客運公司負擔5839.5元,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13625.5元。此款已由公路客運公司預付,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與上述應付款項在規(guī)定時間內一并支付給公路客運公司。上述應付款項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完畢。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宣判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請求撤銷原判決將本案發(fā)回重審或者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事實與理由:1、原審判決違反管轄規(guī)定,保險合同明確約定爭議解決方式為仲裁,程序違法;2、公路客運公司無權向某保險公司提起追償權的訴訟,主體不適格;3、原審判決結果超出公路客運公司的訴訟請求,公路客運公司僅請求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4、姜某乙、孫某丁(姜某乙之妻)、姜某甲不屬于保險賠償對象,其損失不應當由上訴人承擔;5、公路客運公司是按照4/6的比例賠償受害人,但在請求中要求按照3/7的比例賠償,原審判決違背了保險不得獲益的原則以及侵權責任法的損失填平原則;6、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上訴人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缺乏法律依據,并且與交強險保險合同約定不符。
被上訴人公路客運公司答辯稱,上訴人提出的上訴請求、事實及理由,不能成立,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歸納的5個爭議焦點,對其逐一進行了詳細論述事實清楚,說理充分,立論有法有據,觀點清晰明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證據。
本院經審理查明原審判決查明的事實屬實。
本院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的焦點是:一、公路客運公司是否有訴權,原審是否違反管轄(仲裁)的規(guī)定;二、原審判決是否判超所請;三、賠付責任比例問題;四、損失認定問題。本院分別評析如下:
一、關于公路客運公司是否有訴權,原審是否違反管轄(仲裁)的規(guī)定的問題,本院認為,首先,公路客運公司在交通事故中既是責任方又是受害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有權向事故的責任方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及其所投保交強險以及商業(yè)保險的某保險公司主張權利,其次,本案所涉交通事故系重大交通事故,在事故發(fā)生后以及武漢綠通愛心汽車救援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經在事故中死亡的情況下,為避免激化矛盾,在有關部門的協(xié)調下,與死者家屬及傷者在交管部門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協(xié)議并作出賠償,因此,公路客運公司有權對其已經賠償的損失一并提出訴請,原審判決并未違反有關管轄的法律規(guī)定。二、關于原審判決是否判超所請的問題,本院認為,雖然公路客運公司在訴訟請求中表述請求某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支付賠款,但公路客運公司在事實與理由部分明確提出了車輛損失險的賠付理由,因此,原審判決將車輛損失險一并處理并未超出公路客運公司的訴訟請求,不存在判超所請的問題。三、關于賠付責任比例問題,雖然公路客運公司與死者家屬及傷者在調解協(xié)議中約定的責任比例為4/6,但同時約定了賠償金額,原審判決在依法重新核算了賠償金額后將責任比例確定為3/7,并由某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責任限額年承擔70%的賠償責任并未違反法律規(guī)定和保險合同的約定,本院依法予以維持;四、關于損失認定問題,本院認為,雖然姜某乙、孫某?。ń骋抑蓿⒔臣赘髯詫τ诒拒嚩源_實不屬于第三者范圍,但在事故中分別屬于兩輛機動車,相對于另一事故處理屬于第三者范圍,而兩輛機動車均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相關保險,因此,某保險公司應當承擔保險限額內的賠償責任。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是否應當支持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精神損害撫慰金屬于法定賠償項目,原審判決確定的精神損害撫慰金并未違反該規(guī)定,本院亦依法予以維持。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與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9465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李文
代理審判員 劉陽
代理審判員 葉欣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
書 記 員 付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