顏XX與某保險公司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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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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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徐商終字第00721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2015-03-12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
負責人王旭,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徐先鋒,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邵麗仙,該公司職員。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顏XX。
委托代理人張鵬,江蘇恒久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顏X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江蘇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4)邳商初字第0439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并于2015年1月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邵麗仙、被上訴人顏XX的委托代理人張鵬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顏XX原審訴稱:2014年3月28日,顏中秋駕駛顏XX所有的蘇C×××××號轎車,在車輻山供電所院內(nèi)倒車時撞到線盤,造成車輛損壞,經(jīng)維修,顏XX支付維修費15998元。該車輛在2014年1月21日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險,其中車輛損失險為13.155萬元,并購買了不計免賠?,F(xiàn)顏XX投保車輛在保險期間內(nèi)發(fā)生保險事故,某保險公司對顏XX的損失拒不賠償,為維護顏XX的合法權益,起訴請求判令某保險公司賠償顏XX車輛損失1599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
紫金財保徐州中心支公司原審答辯稱:對顏XX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商業(yè)險事實沒有異議,但是根據(jù)某保險公司電話中心報案記載,顏XX陳述的情況和報案中心記載的情況不一致,因此派出所出具的事故真實性無法核實,不排除派出所只是根據(jù)駕駛員陳述而未到現(xiàn)場勘查而出具證明,從某保險公司記載的事故后報案記錄看,不是駕駛員倒車導致事故,而是供電所內(nèi)的線盤撞擊了涉案車輛發(fā)生的事故。因此某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而應該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供電所沒有賠償顏XX,某保險公司可以賠償,但是保留追償權。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顏XX于2014年1月21日為其所有的蘇C×××××號轎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保額為13.155萬元的機動車損失險,有不計免賠,同時還投保了第三者責任險等商業(yè)保險,保險期限為2014年1月21日至2015年1月20日。2014年3月28日中午12時40分左右,在車輻山供電所院內(nèi),顏中秋駕駛該車倒車時遇電線盤發(fā)生碰撞,致使該車中間格柵、后保險杠、后備箱蓋、后蓋裝飾條、后蓋左尾燈、左后卡板、左后組合燈、后圍板、后備箱密封條、后備箱械鉸鏈、后M標志、6標志、mazida標志、一汽轎車標志、左后翼子板、倒車雷達、倒車影像撞壞。隨后顏XX報警,車輻山派出所為原告出具了事故情況證明。顏XX對車輛進行了維修,共產(chǎn)生維修費15998元。因某保險公司對顏XX自行維修不認可,經(jīng)邳州市車輻山派出所委托,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對事故車輛損失進行了價格鑒定,結(jié)論為價格鑒定標的為15998元。后因顏XX未獲得賠償,某保險公司也拒絕理賠,顏XX起訴,要求某保險公司賠償保險理賠款15998元。
原審法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顏XX簽訂的機動車商業(yè)保險合同,合法有效,雙方當事人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在保險期間內(nèi),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了保險事故,造成顏XX車輛損失15998元,某保險公司理應按照保險合同約定予以賠償。某保險公司主張事故是第三方造成的保險標的損失,但未提供證據(jù)證明事故確系第三方導致,即使事故確系第三方造成,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jù)證明其就其主張的免責事由盡到明確說明義務,且顏XX未從第三方獲得賠償,也未放棄主張賠償?shù)臋嗬?,即便已盡到條款的說明義務,也不能免除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支付保險金的義務,因此對某保險公司抗辯拒賠的主張,該院不予支持。關于顏XX車損15998元,有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為依據(jù),某保險公司雖提出質(zhì)疑,但經(jīng)該院釋名后未申請重新鑒定,該鑒定報告結(jié)論是由有鑒定資質(zhì)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出具的,且某保險公司也未提供證據(jù)推翻該鑒定結(jié)論,故該院予以確認。該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條、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五十七條、第一百一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某保險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給付顏XX保險理賠款15998元。案件受理費1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原審判決送達后,某保險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訴稱:1、原審判決對于保險事故原因的認定不清。根據(jù)上上訴人在原審審理時提交的事故報案記錄,事故原因系車輻山供電所工人違章操作致使線盤滑落撞擊到涉案車輛尾部,而非涉案車輛駕駛員倒車時撞到停放的線盤所致。車輻山派出所出具的關于涉案事故原因及車輛受損情況的證明僅是根據(jù)報案人的陳述作出,并沒有現(xiàn)場勘查,其證明效力低于上訴人提供的事故報案記錄。原審判決依據(jù)上述車輻山派出所出具的證明認定事故原因并不正確。2、顏XX原審提交的價格鑒定報告及維修清單不能作為認定涉案車輛損失的依據(jù)。被上訴人對車輛進行拆檢、維修并沒有通知上訴人,上訴人對于涉案車輛的實際受損項目及相應維修費用無法確定。且顏XX提交的由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定書出具時間晚于涉案車輛維修完畢的時間,且該鑒定的委托方車輻山派出所無權委托鑒定。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請求撤銷原判,發(fā)回重審或者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改判。
被上訴人顏XX答辯稱: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上訴人的上訴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要依據(jù),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期間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供新證據(jù)。
二審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事實一致。
本案二審期間的爭議焦點為: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就車輛損失向被上訴人顏XX賠償保險金15998元。
本院認為:某保險公司與顏XX之間的保險合同合法有效,應當作為認定雙方之間權利義務的依據(jù)。涉案保險車輛損失屬于車損險保險責任范圍。涉案保險車輛損失系因車輛與自身之外的物體發(fā)生碰撞所致,屬于車損險保險責任范圍,雙方當事人對此均無異議。故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據(jù)保險合同車損險條款的約定向被保險人顏XX賠償相應的保險金。
關于車輛損失的數(shù)額問題。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某保險公司未及時定損,被保險人顏XX遂自行維修,共支出維修費15988元。該項費用有維修單位開具的維修費發(fā)票、結(jié)算清單及邳州市價格認證中心出具的價格鑒證結(jié)論書證明。顏XX支付的上述費用系車輛實際損失,且未超過雙方約定的保險金額,某保險公司應當向顏XX賠償保險金15998元。上訴人認為該價格鑒證結(jié)論書的鑒定意見不予認可,但未依法申請重新鑒定,故本院對其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
綜上,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的上訴請求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依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200元,由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劉建航
審 判 員 李清愛
代理審判員 田炳美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劉思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