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險公司訴尤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二審民事判決書
- 2020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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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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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滬一中民六(商)終字第16號 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 二審 民事 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2015-02-09
上訴人(原審被告)某保險公司,住所地***。
負責人**,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志衛(wèi),上海恒量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尤X,*出生,漢族,戶籍地***。
委托代理人王華男,上海市四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尤X財產(chǎn)保險合同糾紛一案,不服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14)閔民四(商)初字第43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1月28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上訴人某保險公司委托代理人趙志衛(wèi),被上訴人尤X委托代理人王華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審理查明:被上訴人就其所有的魯BXXX95小型轎車于2011年1月24日向上訴人投保交強險、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和車損險及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保險金額人民幣500,000元(以下幣種相同)、車損險保險金額144,300元,保險期間自2011年1月25日至2012年1月24日。《中國太平洋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神行車保機動車綜合險》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保險條款第六條載明:保險機動車在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合法駕駛?cè)耸褂眠^程中發(fā)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chǎn)的直接損失,對被保險人依法應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對于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各分項賠償限額的部分給予賠償。第八條載明:下列原因?qū)е碌娜松韨?、財產(chǎn)損失和費用,保險人不負責賠償:……(六)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以及未經(jīng)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檢驗費、鑒定費、評估費。第十三條載明:保險機動車發(fā)生保險事故后,未經(jīng)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任何賠償項目及金額,對保險人均不具有約束力,保險人有權(quán)依據(jù)法律規(guī)定及本合同約定重新核定損失金額或拒絕賠償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nèi)的費用。第十四條載明:保險事故發(fā)生后,保險人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在保險單載明的賠償限額內(nèi)核定賠償金額。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的,保險人按照《交通事故人員創(chuàng)傷臨床診療指南》和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yī)療費用。
2011年7月8日21時,被上訴人駕駛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案外人楊**1和楊**2受傷、被保險車輛損壞。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被上訴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報案。2013年7月8日,被上訴人填寫《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申請書載明本索賠申請書告知時間為2013年7月2日,報案號11212490,告知人為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在申請書“出險經(jīng)過及損失情況”欄內(nèi)填寫“放棄三者物損及人傷理賠,今后與保險公司無涉”字樣,落款日期為2013年7月8日。此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賠償了被保險車輛的維修費損失。
2013年7月1日,楊**1、楊**2分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上訴人、上訴人賠償其因前述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原審法院于2013年8月30日作出(2013)閔民一(民)初字第10562號民事判決,認定楊**1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為醫(yī)療費17,600.58元、住院伙食補助費34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護理費3,600元、誤工費9,720元、交通費200元、車輛損失費300元、鑒定費1,000元、律師費2,000元,共計37,460.58元。上述損失由本案上訴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18,82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18,640.58元由本案被上訴人尤X賠償,扣除尤X已支付楊**1的9,377元,尤X還需賠償楊**19,263.58元。該判決生效后本案被上訴人、上訴人履行了判決義務。2014年5月16日,原審法院作出(2013)閔民一(民)初字第10560號民事判決,認定楊**2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醫(yī)療費6,322.67元、營養(yǎng)費900元、護理費3,600元、殘疾賠償金175,404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交通費500元、衣物損失費100元、鑒定費2,700元、律師費5,000元,共計204,526.67元。上述損失由本案上訴人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nèi)賠償101,580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102,946.67元由本案被上訴人尤X賠償,扣除尤X已支付楊**2的1,828.30元,尤X還需賠償楊**2101,118.37元。該判決生效后本案上訴人履行了判決義務。之后,被上訴人向上訴人索賠未果,遂涉訟。
原審庭審中,雙方一致確認楊**1、楊**2醫(yī)療費中的非醫(yī)保費用分別為5,076.63元和2,106.20元。被上訴人承諾若上訴人理賠,其同意直接將理賠款支付給楊**2。
原審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向被上訴人簽發(fā)保單后,保險合同關系成立,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了保險范圍內(nèi)的事故,上訴人應按約承擔保險責任向被上訴人進行理賠。本案的爭議主要在于上訴人是否可以依據(jù)被上訴人在《機動車輛保險索賠申請書》所作放棄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理賠的意思表示予以拒賠。對此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人不能以被上訴人該意思表示作為不負賠償責任的依據(jù),理由是:一、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本案涉訟保險為責任保險,保險標的是被保險人在法律上應該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第三者楊**1和楊**2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害已經(jīng)產(chǎn)生,被上訴人須向第三者負損害賠償民事責任的客觀事實已經(jīng)發(fā)生,只是因為第三者的持續(xù)治療導致了被上訴人賠償金額的不確定。在此情況下,被上訴人在申請書中向上訴人所作的承諾,放棄了被上訴人依據(jù)保險合同向上訴人索賠的合法權(quán)益,對被上訴人明顯不公。二、民事活動應當遵循等價有償?shù)脑瓌t。被上訴人原本按500,000元的保險金額向上訴人支付保費,上訴人應按該保險金額承擔保險責任。后被上訴人放棄本案第三者責任險項下物損及人傷的理賠,而上訴人未將相應的保費退還被上訴人,不符合等價有償?shù)脑瓌t。因此,被上訴人在申請書中放棄理賠系其向上訴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上訴人未將相應保費退還被上訴人,視為雙方對解除合同未達成合意,上訴人仍應按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上訴人承擔保險責任。
關于具體賠償金額:生效民事判決認定楊**1、楊**2因交通事故導致的損失分別為37,460.58元、204,526.67元,由被上訴人賠償超出交強險部分的18,640.58元及102,946.67元,被上訴人將上述由其賠償?shù)目铐椌腥氡景副kU合同索賠項目中。保險條款為雙方保險合同的組成部分,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應成為上訴人進行理賠的依據(jù)。保險條款明確約定律師費不屬于賠償范圍,被上訴人將兩案律師費合計7,000元列入索賠范圍不予支持。另保險條款約定上訴人可按國家基本醫(y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yī)療費用,故兩傷者醫(yī)療費中的非醫(yī)保費用(楊**15,076.63元、楊**22,106.20元)亦不屬于賠償范圍。鑒定費系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zhì)、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應由保險人承擔。據(jù)此,上訴人應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項下賠償被上訴人107,404.42元。被上訴人確實尚未履行生效判決支付楊**2之賠償款,但楊**2已申請執(zhí)行,被上訴人亦承諾將理賠款直接支付楊**2,上訴人若以此作為不賠償?shù)睦碛桑瑮睿?的合法權(quán)益難以保障。遂判決上訴人支付被上訴人理賠款107,404.42元。一審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計1,365.87元,由被上訴人負擔159.33元;上訴人負擔1,206.54元。
上訴人某保險公司不服原審法院上述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稱,被上訴人已明確表示放棄三者險的理賠,該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約束力;被上訴人上述棄權(quán)并非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與上訴人是否退還保費無關,被上訴人并未就其放棄權(quán)利的行為提起撤銷之訴,不能直接以違反公平原則否定其效力;被上訴人尚未對第三人實際賠付,損失尚未發(fā)生,不具備理賠的法定要件,有關鑒定費屬保險合同明確約定不予賠付的錢款,不應由上訴人理賠。上訴人據(jù)此請求本院,撤銷原判,改判駁回被上訴人原審全部訴訟請求。
被上訴人尤X答辯稱,原審判決無誤,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雙方當事人在二審期間均未提供新的證據(jù)材料。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原審認定事實屬實,證據(jù)充分,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quán)益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采用網(wǎng)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jīng)營者,以及提供證券、保險、銀行等金融服務的經(jīng)營者,應當向消費者提供經(jīng)營地址、聯(lián)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務的數(shù)量和質(zhì)量、價款或者費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項和風險警示、售后服務、民事責任等信息。依照上述法律規(guī)定,投保人、被保險人除系保險商事法律關系當事人外,還屬接受金融服務的金融消費者,保險人除需履行保險合同的各項合同義務外,還應履行金融服務經(jīng)營者的相應法定義務。本案被上訴人在保險合同履行期間,放棄合同主權(quán)利,雖屬對其權(quán)利的自行處分,但此種自行處分行為顯然會給被上訴人的財產(chǎn)安全帶來風險,依照前述法律規(guī)定,上訴人作為金融服務經(jīng)營者,應當向被上訴人提供風險警示,對被上訴人此舉可能導致的不利后果予以提示,現(xiàn)上訴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定義務,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法律之所以對金融服務經(jīng)營者課以上述法定義務,系基于金融消費者的資金、專業(yè)知識及信息來源等均較金融服務經(jīng)營者更為缺乏,在較為專業(yè)的金融商事活動中可能基于其此種合同弱勢地位作出錯誤的判斷,而此種基于錯誤判斷作出的民事行為實際并非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故為保證金融消費者的行為出于其自由意志和真實意思表示,需要由更具專業(yè)性的金融服務經(jīng)營者對相應風險予以及時提示;如果專業(yè)金融服務者未能履行該種義務,則繼續(xù)承認金融消費者該種行為的效力,將導致其錯誤的意思表示繼續(xù)有效并履行的后果,顯不合理;故在金融消費者放棄合同主權(quán)利,而金融服務者又未對此履行風險提示法定義務的情況下,如該種行為導致金融消費者損失的,則此種棄權(quán)行為因金融服務者的過錯而不生法律效力,金融服務者不得據(jù)此主張免除其合同主義務。現(xiàn)上訴人未能舉證證明其在被上訴人作出棄權(quán)意思表示時履行了上述法定提示義務,故本案中被上訴人的棄權(quán)行為,因上訴人未能履行法定風險提示義務并未產(chǎn)生法律效力,上訴人不得據(jù)此對抗被上訴人要求其履行理賠義務的主張,原審法院判決上訴人承擔相應理賠責任,并無不當。
同時,合同當事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意思表示并非一概不可撤回,在財產(chǎn)保險合同中,如合同當事人撤回其棄權(quán)的意思表示并不影響原合同的繼續(xù)履行,未增加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亦未影響合同外第三人的合法權(quán)益,且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則此種意思表示的撤回在合理通知對方當事人后既應屬有效?,F(xiàn)被上訴人以其訴訟行為主張撤回放棄三者險理賠的意思表示,并不影響第三人合法權(quán)益,亦未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鑒于上訴人并未退還被上訴人相應保費,則被上訴人此種撤回行為亦不會增加上訴人的合同義務,亦不影響被上訴人依據(jù)系爭保險合同原約定履行其義務,故被上訴人此種撤回意思表示的行為應屬有效。被上訴人通知上訴人的時間距其作出意思表示的時間雖相隔一年有余,但相關事項需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確定,而相應判決系于2014年5月作出,故仍可認定被上訴人撤回其意思表示尚在合理期限之內(nèi),上訴人在收到該種撤回通知后,應依照原保險合同的約定履行其相應義務。鑒于該種意思表示的撤回并非合同法項下的可撤銷事項,故無需以提起相應訴訟作為該種撤回主張生效的前提,上訴人的相關主張,缺乏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采信。
上訴人另主張被上訴人尚未對第三人實際賠付,不具備理賠的法定要件,且有關鑒定費不應由上訴人理賠。對此本院認為,被上訴人與第三人間的債務金額已經(jīng)生效判決認定,對其中一名第三人被上訴人已賠付完畢,具備法定理賠條件,被上訴人既已確認在其勝訴情況下由原審法院將本案系爭款項直接給付于另一名第三人,則其相關訴請實質(zhì)為請求上訴人直接向該第三人賠償保險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guī)定,亦無不當。至于鑒定費用一節(jié),保險合同已明確約定未經(jīng)保險人事先書面同意的檢驗費、鑒定費、評估費不予理賠,現(xiàn)被上訴人亦未能舉證證明本案鑒定事項曾經(jīng)上訴人書面同意,故上訴人依約無需對本案系爭鑒定費用3,700元承擔理賠責任,原審法院對此認定有誤,本院予以糾正,上訴人的上述主張,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
綜上所述,上訴人上訴部分主張具有事實與法律依據(jù),本院予以采信?,F(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上海市閔行區(qū)人民法院(2014)閔民四(商)初字第434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某保險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被上訴人尤X保險理賠款人民幣103,704.42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365.87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1,159.49元,由被上訴人尤X負擔206.38元。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448.09元,由上訴人某保險公司負擔人民幣2,401.04元,由被上訴人尤X負擔人民幣47.05元。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 判 長 金 成
代理審判員 盛宏觀
代理審判員 張文婷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楊 臻